电子证据取证时要注意些什么

2016-12-09

你听说过电子证据吗?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知识。

电子证据取证时的注意事项

通过保全公证对电子证据取证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以外,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有鉴于此,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保全是电子证据取证的最佳方法,在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中以下问题尤其值得关注:

(一)慎重选择保全证据的公证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另外,公证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司法实践中,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并不一致,例如,根据《解释》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因此,在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之前,要查明拟进行证据保全的事项哪些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并综合考虑哪些法院可以管辖该案后作出选择,以便在诉讼中确定管辖连接点、调取有关公证材料、降低成本。

(二)尽量在公证机构进行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虽然法律法规规定,公证员可外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但是,由于从技术上来讲,申请人有可能对其所控制的非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技术处理而使有关电子证据不留痕迹地被修改。

例如,技术人员可以修改设置使某台计算机与其制作的特定IP地址相链接而使公证员看到不真实的网页,因此,这类在公证机构以外操作的电子证据保全在诉讼和仲裁中常常受到质疑。

(三)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内容应当体现主体、内容、时间,特别要注意连贯性,避免中间停顿或跳进。

主体的信息主要表现在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网站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情况、邮箱的收件人和发件人的邮箱地址和名称、网站简介、网站联系方式。

内容的保全应当对涉案内容进行逐页打印、全文保全,对涉案视频的音、像同时保全,特别注意在网站侵权、网络游戏侵权案件中,要同时保全两个网站的涉案内容作比较,并通过第三方网站的报道、数据存储等其他信息来证明在先的权利。时间信息的保存要注意服务器记录的网络时间,以便更准确定义电子证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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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意义

《合同法》 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全球化热潮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由于国际互联网具有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特性,一种与传统交易形态截然不同的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应运而生。

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合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书面文件被储存于计算机存储设备中的相应的电子文件所代替,这些电子文件就是证据法中的电子证据。另外,涉及电子隐私、网络与计算机安全、网络中的知识产权、网络中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等诸多方面涉及的法律事实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电子证据来认定。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不是一时的“出风头之举”,它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首先,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助于及早确立“电子世界”的证据法律秩序。众所周知,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使得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统计、发布等环节实现无纸化。

其次,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利于证据理论的发展。在证据学方面,传统的证据理念受到了电子信息的巨大冲击,且不说电子证据的形式与传统意义上的证据截然不同,甚至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也出现了新的特征。

另外,对电子证据的研究对信息技术进步亦有一定影响。如果说信息技术进步把电子证据纳入证据学研究的视野,那么电子证据研究的深入亦将引发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发展方向的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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