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历史和民族宗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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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族宗教政策的最新论述
党的十八大报告
一、党的十八大报告原文中关于民族宗教政策的论述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先后7次直接讲到民族宗教工作,并用一大段进行了集中论述,即“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是对我国民族宗教工作根本任务的最新概括,是我们今后做好工作的总指导、总依据。
二、中央统战部副部长朱维群在十八大报告辅导文章中关于民族宗教政策的论述
(一)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我国少数民族人口1.1亿,占全国总人口的8.49%,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64%。要加大投入,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更快发展起来,同全国一起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培养更多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维护和促进民族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良好局面。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民族文化的发展方向,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建设中华民族的共有精神家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使各民族更多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条件下,要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共谋国家的强盛和统一。对达赖集团、“三股势力”等打着民族旗号搞分裂主义的势力,必须进行坚决揭露和斗争。
(二)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我国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五大宗教,信教群众超过1亿。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努力探索和掌握宗教现象的内在规律,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水平,把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团结到我们党的周围,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共同目标而奋斗。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推进宗教事务管理法制化,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对涉及社会公共领域的宗教行为,应尽可能纳入一般社会管理范围,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促进宗教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形成和谐的宗教关系。防止宗教狂热、极端现象。
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的历史发展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主要宗教,在我国都有大量的信教群众。如何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不可漠视和回避的课题。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宗教问题。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根据中国革命的实际需要,制定了关于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一系列具体方针和政策。全国解放以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写入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信仰有了法律保障。
纵观中国共产党认识宗教、制定宗教政策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历史,按照党的发展历程,大概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即:解放以前我党宗教政策的初步确立;建国初期在继续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同时,对宗教问题认识不断深入;十年“文革”时期党在执行宗教政策上的严重失误;改革开放以来我党宗教政策的不断完善。
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识和处理我国宗教问题的基本方针;但马克思主义是一个不断丰富和发展的科学体系,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及其相关理论也不例外,必然随着中国共产党对宗教认识的不断深化和处理复杂宗教问题的实际经验而不断丰富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