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
兰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于大学生创业提供更有利的政策鼓励。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兰州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
兰州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就业优惠
基层就业:申报职称可不参加外语考试
今年,兰州市将继续提高从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中定向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比例;乡镇基层事业单位自然减员空缺编制,要尽量用于招录各类基层就业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
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人事代理和落报集体户口等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对到兰州市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小微企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可享受多项补贴
为鼓励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兰州市规定,对小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从各县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政策执行期限截止到2015年底。对科技型小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登记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或超过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职工总数100人及以上的小型企业达到或超过15%以上的,可优先推荐申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国家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公平就业:除涉密等岗位实行公开招聘
为促进就业公平,消除就业歧视,兰州市特别规定,在公务员招考、企业事业单位招聘时不得设置包括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各种歧视性条件及院校、户籍等各种限制性条件。市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并在市人社局网站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兰州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创业扶持
自主创业:兰州大学生可获无偿资金援助
兰州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将重点加强与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的合作,启动实施“泛海扬帆-兰州大学生创业行动”,为自主创业并符合条件的兰州市大学生提供无偿资金援助。
对初始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无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凭市场开办者、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证明,办理工商注册手续。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性行业),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税费减免:创办小微企业可获多项税费减免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并符合相关条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微型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营业税;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可按每年每户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金融扶持:开办“网店”享受小额贷款和贴助
兰州市规定对符合条件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按规定额度申请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并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依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补助。
放宽落户:在兰自主创业可凭相关证件落户
兰州市将进一步简化有关手续放开对高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根据规定,应届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在兰就业单位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应、往届毕业生个人与在兰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或在兰自主创业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可办理落户手续。
兰州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待业补贴
就业见习:可获每月600元补贴
兰州市在继续开发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将为高校毕业生见习期内每人每月发放600元见习补贴,时间为6个月。对就业见习期满毕业生一次性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就业见习基地,经市人社部门认定后,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与此同时,兰州市将重点创新职业培训课程,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对其开展岗前培训的,可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50%。
未就业者:可获缴费额2/3的社保补贴
兰州市对接受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将开发临时性就业岗位,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其不超过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