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二手房土地增值税

2017-06-21

导语: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某些方式的建房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如果能注意运用这些特殊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其节税效果也是很明显的。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法律内容你了解多少呢?以下小编已经整理好分享给大家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问题!

个人转让二手房土地增值税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如何确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

一、对既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申报纳税程序:

1. 申报期限: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申报

2. 主管税务机关:房屋所在地的地税税务所

3. 何时缴纳税款: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4. 何时办理过户: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纳税手续后,持纳税凭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减免税规定:

1.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非普通住宅),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凡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一)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

(二)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

(三)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

(四)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三、凡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

(二)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三)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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