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
3月4日,国务院颁发了今年第1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终于对民间文物收藏做出了保障,使其合法化。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的历程。
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规范文物鉴定市场
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特约专家、中国艺术产业研究院副院长西沐曾经撰文批判文物鉴定市场混乱且近乎失控的状态。西沐指出,国内文物艺术品鉴定市场仍处于“三无”的实际状态,即无法律监管、无机构管理、文物艺术品鉴定机构无需承担责任。
而目前,民间藏品多为收藏者从各地古玩市场或古玩地摊儿买来的挖掘品、海捞品,另有部分是从土木工程施工中挖掘出来后分得或买到的。这导致了民间藏品处于真假难辨的境地。加之缺乏规范的管理和合法权威的鉴定机构,民间藏品鉴定长期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
文物鉴定是有效开展文物保护的前提,因此,规范文物鉴定市场势在必行。2014年,国家文物局批准天津市文物开发咨询服务中心、黑龙江龙博文物司法鉴定所、西泠印社艺术品鉴定评估中心、厦门市文物鉴定中心、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广东省文物鉴定站、云南文博文物评估鉴定有限公司等7家文博单位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民间收藏文物鉴定试点工作,使鉴定工作加入科技含量,为乱象丛生的民间收藏文物鉴定行为注入“正能量”。
此外,钱卫清提出建议,应在《文物保护法》中明确文物鉴定的方法、任务、资质、要求以及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文物保护
在我国,文物和古代艺术品的收藏历来有国家收藏和民间私人收藏之分。谈及民间收藏,其藏品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但是,通过盗墓、盗窃、意外挖掘等行为流入文物黑市,并在民间藏家手里流传的文物数量十分之大,国家难以统计监管。因此,这部分民间收藏的文物长期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律师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称,民间文物同国有馆藏文物都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文明进步的载体,都凝聚着中华先民的智慧、血肉与灵魂。因此,民间文物应该享有与国有馆藏文物同等的法律地位、受到同样的保护。
那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是国家对民间文物收藏态度的重大转变吗?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创意产业委员会副主席、西南民族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马健在接受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对民间文物收藏的态度确实在发生转变,但这种转变与其说是重大转变,不如说是一直在渐变。“因为公私结合的文物收藏战略,是以较低的成本维护国家文物安全的重要战略选择,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对民间文物收藏态度的这种转变实际上是非常理性和务实的,也是大势所趋。”
钱卫清也表示,文物保护绝不仅仅是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事,也绝不单单是公立博物馆、文物研究机构的事。因此,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并保证公民参与文物收藏和文物保护的合理性、合法性,更应突出全体公民在保护文物方面的主体地位。
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取得方式不受限
在此之前,1月28日,经过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结束。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修订前后的内容,备受业内人士关注的民间收藏、文物拍卖等内容都有了新变化。
引人瞩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关于文物获取方式的表述有很大的改动。送审稿对原《文物保护法》有关文物收藏的内容进行了整体调整,这种调整体现在“章节”上。修订前的《文物保护法》第四章为“馆藏文物”、第五章为“民间收藏文物”,而修订后则用第四章“可移动文物”,将前述两项内容囊括,并进行了修订。那么,民间收藏文物条款究竟有哪些变化?
修订前:《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修订后:《文物保护法》第六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三)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
有业内人士分析称,这意味着法律将不再对民间获取文物的方式进行限制,而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民间文物收藏的放开,只要不属于第六十条规定的文物,都可以买卖和交易。也就是说,民间流通的文物,以及各地各地古玩市场的文物,买卖和交易是不违法的,这相对于原有的《文物保护法》是很大的改动。
马健表示,将“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合并成一章“可移动文物”,背后反映的是划分方式和管理思路的改变。只保留了禁止买卖的文物类型,这一修订反映的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市场管理思路。“因为以列举的方式其实是很难‘穷尽’所有类型的。除非最后加上‘其他……’。但加了‘其他’,又等于什么都说了。因此,只保留禁止买卖的文物类型,更有利于市场管理和实际执行。”
另外,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给各类古玩市场、古董店的经营留出了一线余地。修订前的《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这一条限制了民间文物交易的渠道。而在实际中,民间的古玩市场、古玩店,以及各地的私下交易如今已遍地都是,这一条款无法落实,早已名存实亡。《送审稿》在第六十条中严格规定了禁止行为,除此之外,有些国家允许交易的普通文物是可以买卖的。并且根据《送审稿》六十一条规定:“文物购销企业应当取得文物购销资质。” 这就给民间办古玩市场、开古玩店留出了余地,企业和个人只要取得了文物购销资质,就可以合法经营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