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做律师的原因有什么,为什么做律师

2017-02-27

律师,不同于古代的讼师、状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为什么选择做律师呢?以下就是小编给你做的整理,希望对你有用。

选择做律师的原因:

1我对辩论爱得深沉!

美剧、英剧、日剧和国产神剧里都是骗人的,现实中许多律师甚至都不会走进法庭。除了诉讼律师,还有很多非诉律师呢!即使是诉讼律师,更多时候也是要合作而不是争执,现实中大多数案件以和解、撤销、或是简易程序收场,而非正式的法庭辩论程序。

关键是,大部分法学生也远没有自己想像得那样能言善辩!千万别把在高中的辩论队活动中得到了过度的满足感无限延伸,以至于忽略了课余活动与社会现实的区别。

2自我证明自我提升……

对于文科生来说,法学专业好歹是个能够包容众多文科类专业的就业方向(抓住今年,以后就很难了),最起码看上去比在天朝学新闻或是英语要靠谱一些。但对于很多真正热爱文科的人来说,人生理想是成为文学批评家或是博物馆学家,学习法律除了自我证明之外毫无意义,毕竟进入法学院是要成为律师或是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

也确实有一些人在其他领域取得成功之后才进入法学院或是商学院以获得更多的自我提升,但这样的人凤毛麟角。对于这种人,小编好想说,“精英,我们交个朋友吧!”

3法律职业资格证很值钱

如果毕业前一年比较闲又不知道干些什么,很多学生可能会去考司法考试,原因是——为什么不呢?如果失败了,并没有什么损失;如果成功了,你就拥有或者将有机会拥有当前国内乃至世界上最值钱的证书之一!

有些人在这条路上走得更远,毕竟为了考过司法考试,最好的方法就是去学法律呀。接下来,你浑浑噩噩地进入了法学院,你也不怎么喜欢那些课程,对各种文件材料也从来无爱,你总是在赶着各种Due Deadline……最后你排名中游结束了你的法学院生活……

4工资很高

作为法律职业收入最高的国家之一,美国法学院的数据是这样的:天真的学生会发现超过20%的人收入都能超过15万美元/年,9个月内能找到工作的概率高达97%……听起来可棒了呢!

但是,一个不那么天真的人观察后会发现,实际上绝大多数法学院学生的工资远远无法达到这个标准。更何况,学校弄虚作假调整数据的情况在国内外都一样常见呢。

5律师这个称呼听起来就很厉害

和进入投行或是大型咨询公司一样,成为律师(尤其是商业律师)也会带来普通人的嫉妒光环。不过,这种荣耀仅仅来自于高额的收入。

与成为医生和教师不同,法律工作在一般人心中并非那么高尚,虽然有很多法律工作者拿着微薄的薪水为公益事业鞠躬尽瘁,但人们就是不怎么喜欢律师。所以如果你只是想通过成为一个律师来得到别人的尊敬和欣赏,那最好省下几年光阴来做更有意义的事情。

6爹妈希望我当律师

无论对任何职业来讲这都是一种很糟糕的原因,甚至可能毁掉人的一生。在长辈心目中,律师是一份很稀缺的高大上的工作。但是现在法学生数量多如牛毛,成长所花费的时间成本也远远超出以往,并且总是做着与他们的才智不匹配的事情。

有太多学生的性格过于软弱,以至于不能对那些希望他们进入法学院的人说“不”,或是不够坚决,在发现这条道路不适合自己之后,不能果断退出选择其他的道路。

律师的业务范围:

中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担任诉讼代理人;

(三)担任刑事辩护人;

(四)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

(五)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律师的演变历程:

律师制度源起

现代律师制度至少应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甚至古希腊。古罗马人发展了复杂的成文法典以及诉讼制度,包括辩护律师制度,都为近代西方法体系所继承。由于城邦社会重视法治及程序保障的缘故,古罗马时代的律师享有相当崇高的地位,常代表当事人与对造或政府进行诉讼,并且讲求来自希腊地区一脉相承的修辞学及雄辩术训练,许多元老院议员都曾操此业,其中最著名者当推古罗马名政治家西塞罗(Cicero)。

律师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制罗马(公元前510或509~前30)的诉讼,必须根据执政官或法务官的告示,按法定的手续进行。由于法律和告示不断增多,日趋复杂,当事人在诉讼中,特别是在法庭进行辩论时,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协助,因此,从共和制末期到帝国制初期(公元前1世纪后半期),辩护人应运而生。

至公元5世纪末,充当辩护人的,须在主要城市学过法律,取得资格。他们逐渐形成行业,组成自己的职业团体,成为专职律师。

封建制时期,多数国家废除了古代辩论式诉讼,改用纠问式,使律师失去作用。有的国家,如中古初期的法国,虽保留律师制度,但主要只适用于宗教法院,而且律师的职务由僧侣充任。世俗法院有时也允许辩护,但也只有僧侣才能执行这一职能。

公元12世纪以后,法国禁止僧侣在世俗法院充当辩护人,代之以受过封建法律教育,经过律师宣誓、登记入册的职业律师,但其权限受到很大限制,甚至形同虚设。

西方国家的律师制度

在反封建斗争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J·洛克·伏尔泰(1694~1778)和D·狄德罗(1713~1784)等人,提出用辩论式诉讼代替纠问式诉讼。英国平均主义派领袖J·李尔本(约1614~1657)在《人民约法》一书中明确主张被告人应有权辩护或请别人协助辩护。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相继规定了律师制度。英国的律师制度分为两类:

1.讼务律师(barrister),受Bar Council管理。

2.事务律师(solicitor),受Law Society管理。

两者的资格取得、训练、执业范围以及所受到的管制均有所不同。传统上两者能够处理的事务范围泾渭分明,只有讼务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出庭,事务律师仅能向客户提供法律意见。但由于法律事务的日趋复杂,两者处理的事务时常所重叠,再加上此种区分方式造成对当事人的不便以及费用,自1980年代起,对于英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呼声逐渐出现。

1787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由律师协助其辩护。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系统地规定了辩论原则和律师制度,其后,律师重新组成了团体,法庭上的辩护全由律师垄断。日本在明治初期颁布了《代言人规则》,规定代言人是以干预他人纠纷、进行诉讼和谈判为职业的人,这是日本最早的律师。

随着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资本主义国家律师的业务范围日益广泛,如充当民事代理人,为刑事被告人辩护,担任机关、团体、企业的法律顾问,代当事人书立遗嘱、办理财产的转让、缔结契约、设立公司以及处理银行信贷、社会保险和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事务等。律师分工越来越专门化,而且作各种分类,例如法国律师分为辩护人和代理人;英国律师分为初级律师(或译诉状律师)和高级律师(或译出庭律师)。要成为英国律师,需要经历3个阶段,即pupillage/training contract(大律师见习),vocational stage(职业阶段),academic stage(学究阶段)。详细的资料以及统计均可在Bar Council以及Law Society找到。

资本主义国家律师多系私人开业,单独或合伙设立律师事务所,收取高额酬金。他们大都组成律师协会,维护本行业的利益。有些国家还把当过律师作为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一个条件。有的国家设有“公设辩护人”,一般附属于法院,领取固定薪金,为无力延请或不愿延请律师的被告人辩护。日本对无力延请律师的被告人,由法院指定律师为其辩护,称“国选辩护人”。有的国家则设立法律补助制度,由法院根据情况,给予资力不足的当事人以一定的补助费,以便其延请律师。此外,有的国家还出现义务律师,由律师组织或慈善团体资助,轮流到看守所会见被羁押人,为他们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其联系律师,提出申请等。

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律师制度

1980年苏联制定了适用于全国的《苏联律师法(草案)》,对律师的职能、组织和活动方式作了具体规定。之前苏联宪法和法律已经规定了律师制度。在50年代初,莫斯科有一千名以上的律师,在列宁格勒,则有八百多名律师。律师定性为国家法律工作者。1954年,苏联法律专家鲁涅夫应邀来华访问讲学,他的讲稿迅速被编辑成册,其中一种由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编印,出版时间为1954年8月,书名为《关于苏联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苏联法学专家鲁涅夫讲》,对苏联的公证制度和律师制度作了比较系统的阐述。

南斯拉夫设有公设律师,作为社会政治共同体的一个机构进行活动,独立地履行职责,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通过法律救助途径来保护社会政治共同体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此外,还有社会自治律师,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自治权利和保护社会财产。社会自治律师不在司法体系以内,不代表任何社会政治共同体,而是作为一个社会机构,代表整个社会履行职责。

中国历史上的律师

在封建制时期长期没有建立律师制度。清末1910年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初次提到律师;后来在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及国民党政府的立法中,都有关于律师和辩护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制度

是在人民政府明令取缔旧中国律师制度、解散旧律师组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根据1954年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1954~1956年在一些大、中城市成立了律师协会和法律顾问处,初步开展了律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其后一度中断,1979年起逐步恢复。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新的律师制度作了系统、详尽的规定。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于2001年12月29日和2007年10月28日两次修订。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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