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规定范文3篇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工作场地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监控系统各种管理行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对矿井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下面是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规定范文,欢迎参阅。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规定范文1
第一章 安全监控管理体系和机构设置
第一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管理,分管“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条 煤矿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二条 矿成立监控信息中心,配备中心负责人1名,并至少配备工程技术人员1~2 名,监控中心机房配足机房值班员,按传感器使用数量配足安全监测工。
第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是矿井瓦斯灾害预防的重要手段,系统涉及煤矿通风、监控、电气等多个专业领域,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安全监控系统的主要管理部门,同时,城郊煤矿生产技术科、安检科、机电科等科室对安全监控系统负有共同管理的责任。生产技术科对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甲烷传感器等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方案是否符合有关通风和瓦斯监测的要求负审查和监督责任;安检科负责对各监控设备使用单位的现场使用管理情况(分站、传感器以及监控电缆等)进行监督检查;机电科负责对大巷及采区集中巷等主要巷道的电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施工、统一管理,以保证《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有关规定的有效实施,并负责对《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进行审核,保证满足断电范围要求;供应科负责建立通信、信号电缆的发放、回收帐目,便于核查。调度室负责对收集到的安全监控信息做好分析处理工作,并对矿领导和上级单位或部门做好准确的信息传递工作,统一协调布置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监控人员(包括安全监控负责人、安全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控机房值班员、安全监测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 安全监控设计、安装、拆除
第五条 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六条 安装(拆除)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前两天提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安全监控设备拆除申请单》)并提交调度室监控中心。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拆除)工作,分站及分站以上由监控信息中心实施,分站以下(包括分站至传感器的电缆以及传感器)由使用单位实施并经监控信息中心验收。在监控设备安装(拆除)实施过程中,使用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给予积极配合,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当施工地点通风系统或工作面的供电发生改变,需改变安全监控系统相应的设备或各种参数时,施工单位必须再次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如果不及时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而私自改变原有系统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七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和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等)的要求必须设置安全监控设备的工作面,在开工或投产前必须装备完善安全监控设备,否则不得开工或投产。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次,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并对由此而产生的安全责任和误工损失均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八条 安全监控设备在准备下井安装之前,监控信息中心必须在地面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九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
第十条 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一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十二条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第十三条 安全监控设备(包括井下网络交换机、分站、断电仪、传感器及接线盒等)安装完成并试验合格后由监控信息中心交由使用单位管理(监控设备接地线敷设和防爆标记标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安全监控中心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测仪器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对随意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的责任单位发现一次罚款1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500元。施工地点监控线路(分站以下)出现故障,监控信息传输不到地面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安排处理,在两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每拖延一小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小时。
第十五条 井下新施工项目(包括钻场、泵窝、泄水巷等),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和机电科结合,对电缆重新进行规划、布置,按照标准要求吊挂。巷道正常施工中,通信、信号电缆(包括光缆)应吊挂在电缆钩的上方,且和电力电缆(包括照明电缆)之间的距离保持在100mm以上。如出现通信、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吊挂混乱,不符合要求,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处。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保证在掘进工作面迎头的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风筒的对侧,距离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m,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在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距离工作面煤壁不超过10m,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应随支架推进及时移动。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淋)水的巷道内,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标签管理。甲烷传感器吊挂不符合要求,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如标签损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 安全监控设备需拆除时,施工单位必须把监控设备、配件及电缆等材料全部回收。回收电缆的总长度不得低于发放长度的90%,并且保证每段长度不低于200米,供应科负责监督落实。施工单位要根据实际需求领取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积压、存放,一个施工地点存放量不得超过500米(一盘),否则罚责任单位5元∕米,罚责任人200元∕次。其他设备及材料交回到监控信息中心,交回数量与发放时数量要相同,否则按原价赔偿。
第十八条 分站以上的干线传输电缆由矿统一安排施工单位敷设施工,电缆施工之前由机电科根据巷道有关设施布置情况对电缆敷设进行统一规划,电缆施工期间由矿机电科统一对其进行施工管理,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交由监调度室监控信息中心进行日常巡回检查等维护管理工作。井下大巷内用于吊挂通信、信号电缆的专用电缆钩,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悬挂电力电缆。井下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爱护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破坏,对随意破坏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罚款5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
第十九条 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在刚开工时只在掘进工作面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当工作面通尺达到25米时,及时在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内再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
第二十条 采煤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生产科的安排,在一天内拆除进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保留回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严禁私自拆除瓦斯监控设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安装单位应在监控信息中心的指导下将需要增设的瓦斯监控设备及线路安装好(电源线、控制线由安装单位提供,供电图纸及电源开关由机电科提供,分站电源及控制信号由机电一队负责连接),保证工作面正常回采。
第二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在支架回撤过程中,使用局部通风机时,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及时进行调整,按掘进工作面进行布置。
第二十二条 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对损坏的安全监控设备回收和修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查看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运行情况。瓦检员每天要用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如果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应在8小时内进行更换,如果不按时更换者罚本队值班队长100元。
第二十四条 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监控中心处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保护好安全监控设备,对破坏安全监控设备或使用保护不善造成安全监控设备出现异常的使用单位,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如发生上述行为,使用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调度室汇报,隐瞒不报或拒不承认,对使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罚,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若使用单位更换探头、延长或改动监控电缆时,施工前后必须向监控信息中心(电话:5004、200)汇报。
第二十六条 分站至工作面的电缆、传感器和断电装置等由使用单位自行施工和管理。规定必须使用MHYVR1*4*7/0.52的监控电缆作为传感器电缆,传感器电缆的单根长度应与其使用长度相当以减少监控电缆的中间接头,不能确定电缆使用长度的原则上单根长度最短不得小于200米。不按规定规格型号选用电缆或随意截取电缆长度导致传感器电缆中间接头过多影响传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次。
第二十七条 使用中的传感器和监控设备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如传感器表面不清洁或监控设备表面有积尘的,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1000元,罚跟班队长及班组长200元。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施工地点爆破作业时,在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必须将工作地点(包括临近地点)的甲烷传感器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恢复到规定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等,由施工单位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如保护不善导致传感器损坏、进水或数据显示误差较大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3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如果施工单位一个月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对主管队长个人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 井下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的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传感器经过调校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仪器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传感器线路有问题使用区队要及时处理,如果长时间不处理的罚跟班队长及责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条 甲烷传感器经过大于4.0%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调校或更换。
第三十一条 电网停电后,井下监控设备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 地面中心站的装备及信息处理
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第三十四条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第三十五条 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第三十六条 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第三十七条 地面中心站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矿井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三十八条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记录备案。
第三十九条 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同时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记录备案。
第四十条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中心站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四十一条 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第四十二条 监控系统主机工作机和备用机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并不得兼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监控系统使用的原厂家安装的操作系统平台、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不得随意更换。
第四十四条 对现场已拆除的分站和传感器,当班要在监控主机上删除其端口设置。
第四十五条 与安全监控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对监控设备进行开、停操作,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
第四十五条 监控信息中心负责全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对系统的运行和系统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第五章 制定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
第四十六条 煤矿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1)安全测控仪器台帐;(2)安全测控仪器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测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测控仪器使用情况月报等。
第四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六章 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调校
第四十八条 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监控中心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h~48h方能下井。
第四十九条 调度室监控中心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调校一次。在用甲烷传感器应在井下调校,调校的同时应对瓦斯断电闭锁功能和数据跟踪误差进行测试。
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具体规定:
1、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全矿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主管单位,负责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调度室监测工是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具体操作人员,各单位电工配合监测工完成断电测试工作及试验完后的送电工作,变电所值班人员负责断电测试完后变电所设备的送电工作。被试验单位和变电所值班电工应积极配合并做好准备工作,否则罚其责任单位2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2、调度室监控中心应当天将瓦斯超限断电试验计划(包括试验地点和时间)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特殊情况下可用电话临时通知,否则罚其责任单位2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3、试验人员应提前10分钟通知监控中心、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需变电所送电时)联系,确认具备试验条件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检查,按照AQ-1029附件B要求进行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待试验人员按照规定试验完毕并确认具备送电条件后,用电话通知监控中心、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需变电所送电时)接到试验完毕的通知后,按照规定程序送电,否则罚其责任人100元/次,责任单位200元/次。
4、为保证安全,严禁被试验单位及任何相关单位,利用断电试验时间打开任何相关设备检修进行检修。需检修时应按矿机电科相关要求执行,否则罚其责任人200元/次,责任单位500元/次。
5、试验人员检查甲烷传感器的吊挂、设备是否完整、瓦斯电是否解锁等,确认无误后,填写调校记录,试验人员签名后,方可离开现场,否则罚其责任人100元/次,责任单位200元/次。。
6、当试验人员发现断电异常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机电科汇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通知机电一队(需断高压供电部分的)、被试验单位检查设备,查明原因(需停电检修时按机电科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条 如因工作面隔爆开关故障无法实现断电功能的,隔爆开关使用管理单位必须立即查清原因。不及时查找故障、不及时解决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相关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因特殊原因(如涌水量较大)不能按期做断电功能测试的,使用单位应书面请示总工程师批准。私自甩掉断电设备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
第五十一条 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调度室监控中心必须对其升井检修。
第五十二条 通风队瓦斯检查工每班在巡检过程中必须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核对甲烷传感器读数,并将检查结果汇报监控信息中心。当甲烷传感器与光学甲烷检测仪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时,监控信息中心应和使用单位结合,在8小时内必须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更换。
第七章 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及系统故障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 监控机房的声光报警必须24小时保持正常,监控值班人员接到断电、故障等系统运行不正常信号,或发现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打电话询问现场情况,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室,由调度室上报矿相关领导并根据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和监测中心。
第五十三条 井下现场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发现各类传感器、系统线路等存在问题或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汇报监控信息中心。
第五十四条监控机房值班人员若发现某地点甲烷传感器显示数值变化较大时(如达到0.2%),应及时和施工单位、通风队联系查明原因;如果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达到0.5%,应立即向调度室值班主任汇报,并查明原因;如果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达到1.0%,由值班主任负责查明原因,并召集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追查分析。如非人为影响,有可能是瓦斯异常涌出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上报矿相关领导,并根据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第五十五条 安全监控系统出现的各类故障,必须及时处理好(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
第五十六条甲烷传感器在使用中频繁出现断线或数值无规律瞬时增大或减小时(确认现场非瓦斯异常涌出)的故障处理:
(1)首先要判定分站和传感器是否完好,检查方法:查看在相同分站其它传感器运行记录是否正常,在同一时间内是否有断线记录,是否存在相同故障;如果故障相同,就要检查分站18V、12V电源、系统通信、内部接口电路、主板供电、航空插头是否接触不良等情况,也可以用端口代换法直接判断故障点。
(2)当故障出现在某一条线路或某一采掘面,如传感器完好,要首先检查通讯线路外观有无损伤、挤压、断开。其次要重点检查接线盒,查看接线是否松动,周围是否有淋水等。每个接头接线时工艺要规范,线头的氧化层要用砂纸处理干净,压接要牢固,严禁接线过程中线头短接,接线盒处应留适当余线。
第五十七条 当瓦斯浓度超限而系统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后,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严禁强行送电或自动复电,否则,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
第五十八条 以上条款中涉及与以后新标准相抵触时,以新标准为准。涉及的罚款项目若与其它文件规定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同一项目原则上不执行重复罚款。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规定范文2
一、一般规定
1、机构设置
⑴各矿必须建立专职安全监控管理机构,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负责分站及各种传感器的安装、调试、校正和回收。
⑵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应配齐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一定数量安全监测工,安全监测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2、装备要求
⑴所有生产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⑵所有采面及掘进头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T1,并在回风流中另设一个甲烷传感器T2,还应在工作面上隅角设一个甲烷传感器T0,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的采煤(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8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⑶串联的采、掘头面,在被串联的采掘头面进风巷、被串风机前安设甲烷传感器。
⑷采煤机、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
⑸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⑹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⑺回风巷道中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m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⑻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⑼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⑽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应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地面投放站内距房顶300m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井下临时抽放泵站内下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⑾采区或矿井总进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重点头面可按要求设置风速传感器。
⑿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时回风巷内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⒀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时应设置温度传感器,主要机电峒室可设温度传感器。
⒁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⒂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⒃矿井主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负压传感器。
⒄矿井主风机、主要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传感器。
⒅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⒆矿井应有监控中心室、设备维修室、库房、携带式仪器发放室等工作场所,并应做到整洁有序。
3、对安全监控设备的要求
⑴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通过煤炭行业标准化归口审查,通过国家技术监督局认证的检测机构的型式检验,并取得“MA标志准用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煤矿安全监控设备,还必须通过国家技术监督局认证的检测机构的防爆检验,并取得“防爆合格证”。
⑵爆炸环境的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⑶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确保其本质安全防爆性能,监控电缆与动力电缆间距应符合《规程》要求。
⑷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⑸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断电范围符合《规程》要求。
⑹安全监控系统、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甲烷断电仪必须装备备用电池,当电网停电后,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
⑺系统必须具有防雷保护。
⑻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⑼中心站主机应配置2台,1台备用,主机历史数据中瓦斯数据应保留一年以上。
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与管理
1、安装要求
⑴监测监控设备在安装前必须在井上逐台进行全面的性能检查与调试试验,必须达到:防爆性能符合要求,仪器指标和跟踪误差不超过技术规定,各项功能正常,零配件齐全。
⑵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⑶分站的安装由监控管理机构负责,机电科协调安装地点和所需电源。其他各种传感器、断电仪的安装,安装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别报送通风、机电、监控管理部门(并在监控部门备案),并负责信号电缆的运送、敷设,监控管理部门负责安装。安装断电控制系统,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人员在现场监护。
⑷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⑸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部门共同处理。
⑹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过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⑺模拟量传感器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
⑻开关量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⑼声光报警器应设置的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
⑽隔爆兼本安等复合型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应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断电范围内;严禁设置在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联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⑾安全监测监控分站及未作特殊安装要求的设备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离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2、管理
⑴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1%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⑵安全监测仪器及设备校正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等。
⑶监测气体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应采用空气样和相应的标准气样进行调试和校准。测量风速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校对。测量温度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校对。
⑷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⑸安全监测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⑹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工,必须在8h内对两种设备进行调校完毕。
⑺炮采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放炮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⑻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正常后,交使用单位管理,班队长负责移动看管,出现故障,立即通知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处理。因炮崩、喷浆、运输等原因造成传感器和电缆失效、损坏的,按规定赔偿,对故意破坏的除加倍赔偿外,还要严肃处理。
⑼各单位风机的移动、拆除,应提前两天通知监控部门,延长线路或回收开停传感器及掘进头巷道贯通后,应及时通知监控部门拆除或调整瓦斯传感器。
⑽安监员负责监督瓦斯传感器的移动、吊挂和使用情况,每班用光学检定仪与探头指示校正一次,若有误差,要以指示值大的为准,并通知调度室,监测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在8h内对两种设备进行调校完毕。
⑾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员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的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以及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每天打印监测日报表,报通风、安监、总工、矿长审批。对异常显示等故障要写明原因,对超限报警要根据公司瓦斯超限就是事故,进行分析并有分析结果。
⑿井下指示异常地点,如异常报警、显示断电、指示不正常等,值班员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并会同调度通知井下安检员、施工班组长现场查明原因并通知监测人员。
⒀瓦斯监测记录日志要每天汇总一次,作为调度工作记录保存,每月安检科、通风部门对此记录检查一次。
⒁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下井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发放使用,并按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⒃系统设备的管理
①安全监测系统的设备、材料必须由专人进行管理,建立健全设备安装、回收、搬迁管理制度,对系统所有安装、使用设备、登记造册并详细填写安装地点、时间、使用单位等。
②对回收设备和待修设备要及时修理,安全监测监控装备的设备备用量不少于20%。
③各类传感器使用率不低于70%,井下装置完好率应为100%,装置待修率不超过20%。
④系统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6个月以上要全面陆续升井检修并有记录。
⑤因系统装置问题或因地区战线太长而造成个别头面无法联网监控的,可由矿总工程师批准,设置独立断电仪,但要制定措施,限期解决。
⒄每次的“一通三防”安全大检查必须把监测作为一项内容检查,每月底由通风管理部门对监测系统按照标准给予打分评比。
⒅各矿无权报废安全测控仪器,确需报废的设备需请示公司同意或国家受权签定机构出具证明的可以报废。
⒆监测部门应按质量标准化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如下台帐和记录:
①监测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②故障及处理登记表
③系统与设备检修记录
④巡检记录
⑤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日志
⑥安全监测日报表
⑦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
图纸交换应按公司统一要求一月一更新,一季一交换,且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规定范文3
一 、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
1、监控系统微机未实现专机专用的,对通风科罚款1000元。
2、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并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注明分站、传感器、电缆敷设的位置及数量,说明瓦斯传感器的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及被控开关和断电范围,井下监测点未全部实现联网监测的。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3、在采掘工作面供电设计和安装机电设备时,施工单位和机电部门必须根据监控系统断电范围的要求,提供闭锁开关及监控分站供电电源。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4、通风科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设置甲烷传感器和其它传感器;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瓦斯断电被控开关负荷侧必须全部安装馈电状态传感器,采区主要风门必须安装风门开关传感器。否则,每少安装1台,对通风科罚款200元。
5、通风科必须按规定设置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和风电瓦斯闭锁。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未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7、瓦斯监控分站要严格按照标准安装,距巷道底板大于300mm。分站的电源原则上取风机专用二回路电源。不按要求安装的,对通风科罚款200元。
8、甲烷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帮不得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迎头甲烷传感器必须悬挂在风筒的另一侧。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次。
9、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工作面不得大于10m的位置;回风巷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回风口10~15m的位置;进风巷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工作面不得大于10m的位置;上隅角甲烷传感器位置应距巷帮和老塘侧充填带均不得大于500mm。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
10、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悬挂煤巷距迎头不得大于5m,岩巷距迎头不得大于10m的位置;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回风口10~15m的位置。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
11、安全监控电缆要吊挂平直,不得与动力电缆、管路、风筒缠绕,要与动力电缆保持300mm的距离或安装在另一侧。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2、未按规定携带便携仪或悬挂位置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个。
二、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维护
1、采煤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需回收的监测电缆由通风科及时回收升井,距切巷50m内的传输线吊挂由施工队负责管理,回采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的悬挂位置及传输线吊挂由通风科负责。采煤队根据回采进度及时回撤外移甲烷传感器和监测电缆,并按规定位置及电缆悬挂要求悬挂。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里段替棚或在动压区维护巷道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对监测电缆和甲烷传感器采取保护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3、掘进工作面迎头甲烷传感器的悬挂位置及距迎头50m内的传输线吊挂由施工队负责。回风流甲烷传感器的悬挂位置及传输线吊挂由通风科负责。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4、掘进工作面在放炮前由施工队班组长负责将迎头甲烷传感器外移到风筒另一侧的安全位置,严禁与风筒同侧吊挂,且能正常监测瓦斯,现场由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监督,否则不允许放炮,炮后在瓦斯不超限的情况下由班组长及时恢复到规定位置,不按要求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5、掘进工作面岩巷头,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保护装置(护罩),在传感器吸气孔处留通气口,不影响正常监测。不采取保护措施,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造成甲烷传感器表面有岩浆的,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班组长罚款100元,对瓦斯检查员罚款50元。
6、瓦斯检查员每班要认真检查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及传输线吊挂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要现场整改,并每项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瓦斯检查员监督不力的,对瓦斯检查员罚款100元。
7、井下所有巷道在进行扩修、落底、回收、安装及设备运输时,都必须由施工单位对安全监控装置采取保护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8、巷道在洒水、放炮、喷浆等过程中,未采取保护传感器、电缆等措施,造成传感器失灵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出现误报,一次3000元。
9、破坏监测设施(包括糊探头、破坏监测分站、短接闭锁开关等行为),造成监测信号失真的或无法实现断电功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干部撤职、职工开除、协议工解除合同。
10、无计划停止监测分站电源,中断监测信号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私自关停主机影响安全监测,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另按误时计,每分钟罚款5元。
11、监测装置(监测分站、传感器、开停、远程断电器、电缆、接线盒等)的看管按管理区域划分的单位负责,丢失监测装置的,按设备原值赔偿。各区域监测装置出现故障时,相关区队必须立即向通风调度汇报,以便及时安排处理。
12、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检查。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13、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方能下井,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4、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隔10d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5、每隔10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甲烷风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16、安全测控仪器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台罚款100元。
二、传感器的标校
1、为区别瓦斯超限和标校甲烷传感器,监测员在下井标校甲烷传感器前通知通风调度,由通风调度向矿调度室和集团公司监控中心值班员汇报,说明所标校的传感器、标准气样浓度、标校时间等。否则,对通风科罚款100元。
2、每周六、日八点班为标校甲烷传感器时间,对于存在问题的甲烷传感器要随时进行标校,特殊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标校时间按安全技术措施所定时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影响甲烷传感器标校。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甲烷传感器误差超标时,应立即进行标校处理,误差规定如下:瓦斯浓度在0.00%~1.00%时,允许误差±0.10%;瓦斯浓度在1.00%~2.00%时,允许误差±0.20%;瓦斯浓度在2.00%~4.00%时,允许误差±0.30%。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次。
4、瓦斯检查员每班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报监测值班员,每少对照一个甲烷传感器,对瓦斯检查员罚款100元。
三、瓦斯电闭锁、风电瓦斯闭锁和风电闭锁管理
1、通风科负责瓦斯电闭锁和风电瓦斯闭锁线的安装、维护、拆除。
2、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和风电瓦斯闭锁断电范围不符合要求的,每项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3、通风队负责风电闭锁线的安装、维护。
4、设计供电方案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预留断电接口。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5、通风科要正确设置测点的断电点、复电点及断电范围。否则,对通风科罚款100元。
6、采掘工作面瓦斯电闭锁没有设置在采区变电所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7、通风队安装风机开关时,必须提前与通风科安全监测人员联系,同时安装风机风电瓦斯闭锁,并现场测试。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8、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经通风科同意。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罚责任人200元。
9、每隔7天,由通风科、通风队、机电运输科共同参与,对瓦斯超限断电闭锁、断电范围及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通风科、队要建立专项记录。否则,对通风科、通风队、机电运输科各罚款100元。
10、在测试瓦斯超限断电闭锁、断电范围及风电瓦斯闭锁、风电闭锁功能时,若有一项不符合《规程》要求,由通风科、通风队、机电运输科共同查找原因,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11、瓦斯检查员若发现停风、瓦斯超限时,闭锁不起作用,要立即通知通风科、机电运输科、通风队共同处理。否则,对责任的单位罚款500元。
12、每月通风科组织一次,由机电运输科、安全质量监察科、通风队参加,对瓦斯超限断电闭锁、断电范围及风电瓦斯闭锁、风电闭锁功能,自动倒台进行抽查。每少组织一次,对通风科罚款100元,少参加一人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五、监测装置管理区域划分:
1、 采掘工作面的监测装置由施工单位负责;
2、东西大巷、各采区轨道运输巷、西充电硐室内的监测装置由运输队负责;
3、皮带巷、变电所内的监测装置由机电二队负责;
4、抽放泵站内的监测装置由抽探队负责;
5、采区回风内的监测装置,是煤巷的由维修队负责,是岩巷的由开拓一队负责;
6、东、西风井的监测装置由机电一队负责。
7、其他地点全部归通风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