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说你不知道!房地产税在中国其实早就有了

2017-04-14

曾经一度从公众视野中悄然淡出的房地产税终于迎来了新动向。日前,新调整过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式向社会公布,包括房地产税法在内的34项立法任务亮相其中,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法正式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那么,现在来跟小编一起看看房产税的前世今生。

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

在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在1973年,中央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只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

到了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国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

再到1986年,当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

到了1988年2月25日,《国务院关于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出台,房改号角吹响。

当年6月,国务院决定,党政机关停止实行40多年的实物分配福利房的做法,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到了2003年,在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上,物业税的概念被首次提出,表示要“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后来,2009年,《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出台,“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房产税”。

到了2010年5月,《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出台,明确指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

再到2011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同意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

2011年1月,上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试点,适用税率暂定为0.6%。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二套房及非本市居民新购房。

2011年1月,重庆启动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二套房。

2012年11月,时任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提出,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同时将积极推进单位房产的房地产税改革。

2013年2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扩大个人住房房地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2013年5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将扩大房地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201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研究扩大个人住房房地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2013年8月,财政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将扩大个人住房房地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2014年税收专项检查大幕初启。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再次被列为指令性检查项目,这是房地产业自2002年以来连续12年被纳入检查范围。

2014年,启动税收专项检查,房地产再次被列为指令性检查项目。

2015年8月5日消息,新调整过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向社会公布,包括房地产税法在内的34项立法任务进入其中,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法已正式列入中国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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