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科学论文2500字左右

2017-06-16

科学是一个建立在可检验的解释和对客观事物的形式、组织等进行预测的有序的知识的系统。小编整理了大学科学论文2500字左右,欢迎阅读!

大学科学论文2500字左右篇一

科学地对待科学证据

摘要:科学证据以科学技术手段为基础,而科学及其技术是有局限性的。因此,科学证据也是有风险的,容易失真,必须予以认真对待。科学证据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包括客观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也和人类有限的认识能力有关。应对科学证据失真的风险,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科学证据是一种专家意见,而法官才拥有裁判的权力;科学证据优于常规证据,但并不具有天然的优越性,更不是绝对的;不同类型的科学证据,其可采性标准及证明力是不同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不同证据规则的法理,制约着科学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效用;正义尤其个案正义的实现,必然要求科学证据参与必要的法律程序及其规则。

关键词:科学证据;局限;失真;防范;科学态度

中图分类号: D926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科学证据是什么?科学证据就是运用具有可检验特征的普遍定理、规律和原理解释案件事实构成的变化及其内在联系的专家意见。[1]基于对科学及其技术的理性认知态度和对科学证据属性的法理分析,这一定义将科学证据归类为专家意见。通过对这一概念的初步分析,至少可以有以下三点认识:首先,科学证据是存在无疑的,且是基于科学及其技术为基础的;其次,科学证据是可为人类所获得的,并且能够将具有可检验特征的普遍定理、规律和原理作为获取证据的方法应用于司法实践;最后,科学证据具有证据的证明力,但却是以专家意见的形式展现的。这三点认识比较容易理解,科学及其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有数千年的历史了。可是,伴随着科学证据运用的迅猛发展,在司法实践中亦出现了诸多弊端,许多冤假错案的产生与科学证据的不当使用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司法裁判对科学证据过分依赖的质疑不断涌现,科学证据的风险如何避免就成为了回应质疑的重点。科学及其技术是否存在界限,科学证据的获得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科学证据的司法运用如何成为可能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都值得深思。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与回答,影响着我们对待科学证据的态度,也决定着科学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命运。

一、科学及其证据的界限

遥远的中国古代,曾经有一部对中国古代法医学的发展起到极大推动作用,并且在世界法医学史占有重要地位的著作,即宋慈总结、编纂的《洗冤集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的《洗冤集录》,其影响范围和价值都是广泛而深远的。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全书包含了包括病理、药理、解剖等一系列科学的知识和技艺,对中国古代刑事勘验、司法技术和经验的总结和推广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当然,限于中国古代的科学发展水平,书中也含有一些迷信甚至是错误的地方。不过,无论是科学的还是非科学的,都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科学证据对司法裁判的重要性与影响力。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以及审判对证据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司法实践尤其是刑事案件的审判更加依赖于科学手段对证据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同时,随之而来的却是另一方面的不利影响,即基于现实的需要,加之已经养成的思维观念,司法实务中似乎已经唯科学证据是从了,缺少一种合乎法学理性的分析态度,致使司法审判过分依赖科学证据。当然,这并非是要否定个案中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只是提醒裁判者对科学证据要保持必要的理性和警惕性。其实,这并非难以理解,科学及其技术何以事事可能,审判又岂是简单证据的堆积呢,法官才是司法案件的裁判者,包括对科学证据的证据效力的判断。事实上,科学及其真理的存在性是不容怀疑的,我们应该更加依赖科学技术也无可否认,但存在与更加依赖并不等于科学证据无处不在、无所不能。因此,就与科学有关的证据而论,一方面,要充分肯定科学证据的应用价值,肯定其作为证据本身比常识证据更具有客观性、准确性的特点;另一方面,要端正对待科学证据的态度,尤其是要对那些发展尚未成熟,甚至是没有获得实践检验与业界认可的所谓“科学证据”保持必要的警惕性。正如我们所知,刑事审判“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不仅是要树立理念,更应该在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正确对待科学证据就是其中极其重要的一面。

其实,理性对待科学证据的局限性特征需要更为细致的分析,因为不同类型的科学证据其发生学原理、成长阶段及其运用标准都不尽相同。为此,我们有必要从科学证据的分类及其特点中作进一步的思考。事实上,科学证据的应用领域是逐渐扩展的,美国证据法学者华尔兹在其《刑事证据大全》中对13种科学证据进行了论述:精神病学和心理学;毒物学和化学;法庭病理学;照相证据、动作照片和录像;显微分析;中子活化分析;指纹鉴定;DNA鉴定;枪弹证据;声纹鉴定;可疑书证证据;多电图仪测谎审查;车速检测。[2]456可见,科学证据的种类很丰富,涉及到众多领域的专业知识,且十分精准、复杂。然而,目前比较常见的科技证据主要是DNA证据、测谎证据和监听证据等。[3]752

这些较为常见的科学证据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是已经过较为长期的理论论证和实践检验的了,但是,我们却没有理由打消这样的疑虑,即这些科学证据在个案实践中是否完全能够令人信服呢。事实上,并非如此,抛开个案中的某些特定性因素不谈,就以科学证据本身的准确性而言也是值得再思考的。以测谎证据为例,其测谎结论的准确性和可行性历来是遭到质疑的,以心理学为基础的科学是否真的具有科学的客观性本身是值得怀疑的,何况心理学本身的发展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有学者描述称:“近年来,中国学者也对测谎技术的使用情况进行过一些调查,其结果也表明测谎结论的准确率在90%以上。” [4]诚然这种准确率已经很高了,但毕竟不是百分百客观的,何况测试本身还需要很多客观的外在条件,包括人员和技术的要求等等。实践中,测谎结果出现偏差的例子依旧有很多。再以笔迹鉴定、颅骨复原等技术为例,其科学的原理是否具有绝对的说明力也是存有疑问的,这些科技手段无疑可以成为寻找证据的方式之一,但其理由仍有待说明,其效果也有待证实,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更加值得怀疑。颅骨复原技术作为国际法医学个体识别领域的前沿性课题,在我国已有了较大的发展,甚至应用于刑事侦查领域。例如,在滕兴善故意杀人案中,使用了颅相重合技术来辨认死者身份,但结果却是“死者未死”,致使“科学技术”促成了冤案的发生。因“科学技术”促成冤假错案的例子还有很多,从中虽不能看到科学及其证据的具体界限,却能帮助我们意识到科学的局限性,这无疑有利于司法者端正对待科学证据的态度。 科学证据有一个产生、发展与完善的过程,而且永远地处于历史之中,不可能实现绝对的完善。现代科技与证据的结合,无疑有助于发现案件的事实和真相,但同时必须对科学证据保有科学的态度,不盲信、不惟从。也就是说,科学证据的运用会存在失真和错误,需要高度重视并防范。[6]

总之,科学的局限是存在的,科学证据不是无处不在,需谨慎对待科学证据。科学的局限性导致了科学证据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恰恰需要的是科学、认真的态度。那么,何为科学、认真的态度呢?

首先,在认识上要相信科学,但不惟信科学。科学证据或许可以成为最准确、最有证明力的证据,但此种理想情况或许并不总是存在,现实情况远比想象的更为复杂。科学证据是运用科技手段发现的证据,不是攻不破、浇不灭的真理,同其他证据一样需要质证,仅是一种专家意见。这里,面对的最主要的冲突和难题是,如何平衡专家的意见和法官的权力的问题。现实中,由于法官往往也不可能具备各行各业的专业知识,导致了专家垄断案件事实的情况。一般情形下,法官自由心证的权力往往受制于专家的意见,以至于专家成了“法官”,而法官却成了适用法律的“机器”。警惕科学证据的风险,必须意识到:“专家永远都应当是帮助法院发现事实的仆人,法官才是事实认定的主人;反之,则既有损个人正义,更损及社会正义。”[7]

其次,处理好科学证据和常识证据的关系问题。警惕科学证据并不意味着远离科学证据,“科学证据克服了常识证据的表象性、模糊性等缺陷,是对常识证据的超越,但超越并不意味着科学证据可以替代常识证据,更不意味着常识证据退出了诉讼舞台。”[8]也就是说,处理好科学证据与常识证据的关系是也是科学、认真对待科学证据的关键问题。事实上,科学证据不具有天然优于常识证据的地位,它与常识证据处于平等使用的地位,唯科学证据不得定罪原则值得再思考。科学证据常常也需要补强,案件的证明方式有很多,而科技手段只是其一,且并非是绝对性的。

再次,基于科学证据的种类不同,应该有区别地对待。同样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但有些手段是成熟的、可实验的或者经过事实证明的,而有些则处于理论或假设的状态。DNA证据之所以能成为“证据之王”,是因为DNA相似性的比率极低,鉴定的准确性极高,因而在某些鉴定方面就具有很高的证明力。相反,测谎证据的原理并不十分明确,操作又具有技术上的难题,那么它的可信度自然受到怀疑,证明力就相应降低了。换言之,对未经证实或存疑很大的科学证据要有更大的保留心态。正如有学者研究称:“按照科学证据所依据的科学原理是否得到同行承认, 可以把科学证据大致划分为‘成熟型’和‘新兴型’两种”,“对于‘成熟型’科学证据, 由于它所依据的科学原理是可靠的, 为专家同行普遍接受, 在一般情况下具有可采性。”[6]

又次,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科学证据的运用应做出有效的辨识。我们知道,民事诉讼适用的是“最优证据规则”,而刑事诉讼则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很明显,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证明力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也可以说,证据规则的不同直接影响着科学证据的应用方式及其证明力的大小。以测谎证据为例,它在刑事侦查领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领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但是,测谎结论的准确率绝不可能是百分之分,其可靠性是要被打折扣的。当然,任何证据的可靠性都不会是百分之百的,所以其适用的范围和规则就显得更加重要了。因而,提高测谎技术的准确性,不仅要从提高测谎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入手,而且要有测谎证据适用范围和规则的意识,“在民事诉讼中,必须坚持测谎结果的‘有限采用规则’,测谎结果 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帮助审查、判断其他证据;增强法官对事实认定的内心确信。在刑事侦查中,测谎结果可以作为‘线索型’证据使用,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证据型’运用尚需区别对待。”[9]

最后,科学、认真地对待科学证据还包括对证据规则及其程序的尊重。面对科学证据作为专家证言的事实,审判实践中要落实好专家出庭作证的相关制度,切莫不重视、走过场。科学证据易失真,而防范的最后手段就在于有效合理的程序设置。鉴定人出庭作证、抗辩双方的质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都是科学对待科学证据的程序性制度设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一系列运用良好、有效的制度予以配合。例如,作为平衡专家垄断事实与法官判断权力且作为有效保障科学证据真实、可靠性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还存在诸多难题。鉴定人出庭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很多法官过于迷信科学证据,在未经双方当事人充分质证甚至未质证的情况下就认定科学证据是可靠的、可信的了。因此,认真对待科学证据,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充分发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功能,科学证据在个案中促进正义的精义就在其中。

结语

人类历史上数千年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过“水审”、“火审”、“决斗”“神明裁判”等等一系列并不具有科学依据的审判及证据认定方式。这不仅是人类司法文明发展不完善及其阶段性特征表现的结果,更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人的认识能力也因科学发展的不完善而被极大地限定了。不可否认,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人类的认识能力,科学证据的出现为司法裁判带来了革命性、突破性的进步。但科学的发展和人类的认识能力终究是有限的,因而,必须客观、认真的对待科学证据。从一定意义上讲,任何类型的科学证据都只是一种“普普通通”的证据,并不具有天然的优越性,甚至可以超越并排除其他证据。

综上所述,认真对待科学证据,一方面,要认识到科学证据具有客观性的属性、无限性的可能,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所发挥的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面,还要承认科学证据参与诉讼时所具有的局限性,要正确认识科学证据所具有的有限证明力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让科学证据服务于审判,减少其局限性,针对其失真的可能原因,需要予以全方面、多角度的应对。总的来说,首先,要对科学证据的属性有正确的认识,作为鉴定结论的科学证据只是一种专家意见,带有明显的主观性的色彩。其次,要把好科学证据的入口关,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行业规范的管理要有保证,这是司法之外但又直接影响司法裁判的重要活动;最后,在司法实践中,相应的诉讼规则、证据规则必须遵守,让科学证据通过法律程序的检验。可见,认真对待科学证据,不仅要树立正确的认识和理念,更要创制并遵守相应的规则。

参考文献:

[1]张斌.论科学证据的概念[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6).

[2](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M].何家弘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3]沈德咏,宋随军.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刑事诉讼证据[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4]何家弘.测谎结论与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J].中国法学,2002(2).

[5]张中,石美森.论科学证据的证明力[J].证据科学,2012(1).

[6]房保国.科学证据的失真与防范[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7]史长青.科学证据的风险及其规避[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

[8]刘振红.论科学证据对常识证据的超越[J].山东社会科学,2011(11).

[9]柴晓宇.测谎结果的证据属性及运用规则探析[J].浙江社会科学,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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