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主体变更批复

2017-06-01

投资主体是指从事投资活动,具有一定资金来源,享有投资收益的权、责、利三权统一体。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投资主体变更的批复,欢迎阅读!

投资主体变更批复一

南通农村商业银行:

你行《关于南通农村商业银行总部大楼投资主体变更的请示》(通农银发〔2011〕223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委曾以通发改投资〔2010〕283号文同意南通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南通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社共同投资、联合建设南通农村商业银行总部大楼。根据市政府办〔2011〕请字1168号办文单及有关文件精神,同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变更为南通农村商业银行。

二、其他事项仍按通发改投资〔2010〕283号文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投资主体变更批复二

邵阳华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变更华天城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我委市发改投〔2012〕36 号文件及华天集团与邵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收购新林国际大酒店、建设邵阳华天城合作协议报告》有关要求,经研究,同意将项目投资主体由邵阳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邵阳华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建设其他内容维持原来不变。

专此批复。

二○一三年四月七日

投资主体变更批复三

喀什地区商务局:

《关于疏勒县英尔力克乡18村农机加油站申请变更法人的报告》(喀地商务〔2015〕8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曼巴妮罕·拜合提在2015年4月取得加油站建设资格后因病去世,鉴于自然人阿卜杜外力·阿卜力米提与加油站法人曼巴妮罕·拜合提确系母子关系,改变加油站投资主体属遗产继承后自行调整,同意将原批复《关于曼巴妮罕·拜合提在疏勒县英尔力克乡新建1座加油站项目的批复》(新商市运函〔2015〕34号)变更为“同意自然人阿卜杜外力·阿卜力米提在疏勒县英尔力克乡与塔孜洪乡交界处以南,Y180乡道0公里+30米处北侧新建1座加油站项目”。同时,新商市运函〔2015〕34号文自即日起失效。

二、加油站建设要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和行业标准《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并配套建设外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舒适、方便、干净整洁的水冲式卫生间。

三、新建加油站项目竣工后,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及时申请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四、接此函后,请及时通知项目建设企业,并协调有关部门办理新建加油站相关手续。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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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意变更批复范文

3.同意变更法人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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