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治安处罚的涉赌行为有哪些

2016-12-13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那么你对治安管理处罚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受治安处罚的涉赌行为

《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五类涉赌行为将要受治安处罚。

这五种涉赌行为是: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电子游戏机赌博,或者到赌场赌博的。

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赌博工具、经营管理、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条件,或者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对这五类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其他规定

在工作场所赌博将从重处罚

通知还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情形:

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处罚的;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组织、招引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等。

对参与赌博人员使用的交通、通讯工具未作为赌注的,不得没收。在以营利为目的,聚众 赌博、开设赌场,或者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案件中,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的用于纠集、联络、运送 参赌人员以及用于望风护赌的交通、通讯工具,应当依法没收。

赌注、筹码均属赌资

关于赌博活动中赌资范围的认定问题,通知指出,在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

如果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

亲属间“小赌”不予处罚

通知还对认定赌博的政策界限予以了明确,对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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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的特征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1)从处罚主体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实行“一元制”的处罚体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权集中由公安机关行使。

(2)从处罚程序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完全采用行政处理程序。

(3)从制裁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较重的一种行政处罚,与刑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法定的制裁手段体系中,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

(4)从处罚的强制性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警察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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