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级并行制度将试点推行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课程)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决定将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拓展公务员职级晋升通道,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下文收集的是最新消息,仅供参考!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将试点推行
该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天津市市级机关及和平区、西青区各级机关,山东省省级机关及青岛市、潍坊市各级机关,湖北省省级机关及宜昌市、襄阳市各级机关,四川省省级机关及绵阳市、内江市各级机关,以及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统计局本级机关(不包括直属机构)开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法关于非领导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具体试点办法由国务院作出安排,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试点期限为2年。本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正科15年可享受副处待遇
职务是指公务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主要体现工作能力和职责大小,如县长。职级是指一定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主要体现资历,如县长所对应的职级一般是县处级正职。它们都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意见》提出,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在一职级任满一定年限后,职级即可晋升,晋升后可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但工作岗位不变。
对于职级晋升的具体条件,《意见》做出了规定,要求晋升科员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25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23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20级;晋升副处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19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17级。
《意见》还明确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实施这一规定。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提高待遇还需加强考核监督
省社科院副院长刘道兴认为,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于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稳定基层公务员队伍意义重大。
据了解,全国700多万公务员中,在县级以下政府机关工作的公务员数量占比超过70%。从以往的情况看,公务员提高待遇主要靠晋升职务,级别的激励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特别是在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受机构规模等因素的限制,职务晋升空间小,待遇得不到提高的矛盾更加突出。
“职务职级并行,相当于给公务员增加了一条晋升通道,让基层干部在职务不变的前提下也能提高待遇,有利于提升基层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刘道兴还认为,《意见》实施产生的另外一个影响就是,有利于打破“职务唯上”的官本位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其所引发的“买官卖官”、“吃空饷”等乱象,从而促进基层干部作风转变,从整体上提高基层社会的治理水平。
就“公务员工资该不该涨、如何涨”的问题,刘道兴说,在收入透明的前提下,很多普通的基层岗位并不算是高收入职业,适当提高待遇势在必行。但同时要加强考核和监督,真正让那些勤勤恳恳、踏实工作的人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另外,从省公务员局了解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正在全省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意见》的相关配套举措。我省还将加强平时考核,并把考核结果和管理监督、奖惩使用挂钩,确保制度公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