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有何区别
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通过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解除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有何区别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法定解除权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无须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当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均可直接援引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
2、而约定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约定解除的条件以及行使方式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只要这些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
两者的联系表现在:
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可以并存。
一方面,约定解除权可以对法定解除权作具体的补充,譬如对不可抗力作出解释,规定何种事件属于不可抗力等。
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以改变法定解除权的适用。譬如,当事人可以约定,不管违约是否严重,只要违反某一项义务,对方即可解除合同。从合同自由约定和合同法律规范的任意性出发,这些约定均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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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的概述
解除权从其产生的基础来划分,有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两种,前者以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条件为前提,后者则以法律规定为必要。但无论是约定的解除权抑或是法定的解除权,在性质上都是一种形成权,即仅凭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正由于形成权“赋予了权利主体以单方面干预他人之法律关系的法律权利”,就势必造成他人必须接受权利主体行使形成权行为的后果。因而如何保相对人亦很重要。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各国法律在规定各种形成权的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解除权亦是如此。一般来讲,法律对权利行使的合法性的审查是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进行的。
实体上,就合同的约定解除来说,由于约定的部分本身就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所以理论上对合同的实体要求完全适用于约定解除,在此不再赘述;对于法定解除而言,由于中国合同法的订立深受国际上近年来私法立法统一化潮流的影响,因此它抛弃了国内传统上以债务人有可归责事由为要件的思想,吸纳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根本违约的观念,将违约行为性质的严重与否作为合同能否解除标准。从而为确定解除合同的要件,限定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奠定了基础。
这里所谓的根本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债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因此,并不是说任何一种违约都可以导致合同解除权产生的,只有违约行为实际上剥夺了非违约方根据该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以致于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候,违约方的解除行为才会获得支持。
但根本违约毕竟太抽象,为了使解除权的行使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合同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对根本违约的情形予以具体的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