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犯罪的原因_为什么发生暴力犯罪

2017-03-09

暴力犯罪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不过对于暴力犯罪产生的原因,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以下就是小编做的整理,希望对你们有用。

暴力犯罪的原因

第一、学校教育环节的失范

学校是系统化、正规化传递知识、技能和价值标准职能的社会组织,承担着文化传播、社会一体化、个人发展、筛选和发掘个人潜能等重要功能。目前,我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多层次教育体系,国家也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所以,总体上说,社会对学校教育的规范已纳入法制轨道,但不可否认在学校教育,特别在初、中级教育环节上,失范现象是存在的。例如,在初、中级教育阶段,近年来大量涌现的在大、中城市建立的“贵族学校”,由于缺乏必要的规范,其对现行教育体制造成的冲击有待进一步研究;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违背社会收入平均水平招收高额费用学生的问题;由于教师经济收入与升学率直接挂勾,使学校只重视升学率而忽视向学生传授优秀文化中的道德规范等现象也屡见不鲜。而且,上述现象在高级教育阶段也并非不存在。所以,教育体制的改革从大的方面来说是成功的,但在改革过程中,由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致使社会价值观念转变,上述等等现象的存在,对传统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现阶段缺乏对上述现象正确的引导和必要的规范,极易使公众形成“金钱万能”、“权势万能”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特别是社会经济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需求的刺激,我国的学校教育也逐步向“文凭社会”迈进。不同的学历证明、文凭在一定的社区、工作环境里所反映出的家庭财富的多寡的作用日益显著,金钱的多寡常常与接受教育的机会成正比。换言之,令人忧虑的趋势是,青少年接受教育成果的好坏优劣,不再决定于青少年本人的素质和才能,而是决定于其家庭的贫富状况。这些现象的存在,往往对拜金主义思想的形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对于正在接受学校教育的青少年来说,极易使其形成不健康的思想和生活态度。甚至有可能造就成为暴力犯罪的潜在后备队。

第二、大众传播工具管理的失范

大众传播工具是指多种多样不同的信息传播形式。如报刊、杂志、图书、电视、电影、广播、唱片、电脑软件等等。它具有信息的发送者与接受者之间无任何个人联系,接受面广泛,接受者成份复杂难以确定的特点。近年来,由于中外文化交流的增多,国内文艺氛围随之活跃而管理相对松懈的矛盾日益突出,形成了国外大量的不健康的文艺作品以及国内自产的不健康的文艺作品充斥文化消费市场的现象,遍布城乡各地的雷射厅、录像厅、个体书摊,大量传播着思想不健康的武打、凶杀、抢劫等书刊和影视作品,甚至有少数地方办的传播工具也参与进来,有的地方只看经济的繁荣,甚至对传播、贩卖色情、黄色刊物等的也放任不管。其结果,使青少年群体中崇尚用武力解决纠纷、或者以武力满足自己非法需求的现象也大量出现。虽然要确切地讲出传播工具管理失范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有相当困难,但可以肯定这种管理失范向更多的人,特别是向青少年提供了可能绝对不能用别的方法看到的角色模式和生活方式,辨别是非能力低下的青少年具有了更多的机会观看到惨无人道的暴力行为以及各种破坏形式。不论其生活环境如何,青少年有了与成年人一样的,甚至只在自己家中就能够学习到的,应有尽有的暴力犯罪行为方式的机会,而深受其害走上暴力犯罪道路的并不在少数。

第三、经济秩序的失范

经济秩序即社会对商品和社会服务进行生产和分配制度化的体系。当前我国虽然处于一个全新经济秩序形成的过程中,新的社会价值观念也已经初步形成,但是仍然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和经济利益的差别,对经济秩序实行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特别是国家对经济活动实行管理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管理人员素质比较低,良莠不齐,执法不严的现状是客观的。然而,经济变革毕竟已经引起了社会价值观念的巨大变化,提供了使社会成员扮演各种不同的经济角色的机遇,并可以各自按照自己与他人截然不同的经验、所具有的不同的价值标准,按照不同的模式使自己及其子女社会化的机会。这一过程中,有不少人依靠钻法律、政策的空子非法致富,并将自己的经验、价值观念传授于下一代。此外,由于就业与经济结构的变化,大量下岗人员的再就业以及原有的城镇居民的待业问题突出。事实上,大量的下岗人员再就业的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如果国家承认的致富目标不可能实现,也极易造成这些人不正常的精神状态。从而产生堕落、意志消沉、精神空虚甚至对社会的不满和反抗情绪。遇有适当的机会,就可能实施犯罪。正如美国学者伊恩·罗伯逊所说的:“如果一个社会一方面看重人人都过富裕生活的目标,但是另一方面又拒绝使人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以社会承认的方式致富,那么它就会引起偷盗、欺诈和类似的犯罪。”(注:(美)伊恩·罗伯逊《社会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47页。)而且,由于社会价值观念变化而引起的人际关系紧张,新事物出现与正误界限难以区别而引起对传统道德、价值观念的否定,也使金钱关系日益成为人际活动的重要联系方式。这就进一步消弱了集体意识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极易使人们形成一种以注重自我需求为轴心的价值观念。而这种个人主义的感觉回过头来又进一步破坏个人对社会的忠诚和共同的价值标准、情操和信仰,从而加剧了社会经济活动中无规范状态。这种恶性循环的定势,往往导致个人为过度追求金钱和物质而置整个社会利益和公德不顾,选择非法途径去刻意攫取。近年来,由于仇视社会分配不公、寻机发泄铤而走险,由于物质利益与价值需求之间巨大差异而引起的以攫取他人财产为侵害目标的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的发生,不能不说与上述原因和现象有着更为直接的联系。

第四、社会治安管理环节的失范

会治安状况与基层治安管理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目前基层治安管理体系是由派出所、社区联防、基层治保组织、调解组织等所组成的。这一基层治安体系在为群众排难解纷,防止犯罪发生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这种管理工作在一定社区内,一定时期内也存在着忽紧忽松的失范现象。特别是由于在基层治保单位之间还缺乏明确的分工和协调配合。或者在管理环节上对具体制度的贯彻缺乏灵活性,或者试图采取制度以外的简单方法解决纠纷,这些都为暴力犯罪的发生提供了机遇。由于对群众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婚姻、恋爱矛盾导致的治安案件未及时处理和调解,有的甚至对已出现暴力危险苗头的治安案件仍相互推诿不予受理,当事人在受到挫折又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在应激心理下自己动手解决,从而激化矛盾导致凶杀的案件,在故意杀人案件中都占有相当的比例。(注:曹子丹主编:《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2页; 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8页。)此外, 基层治安管理对存在的助长和诱发暴力犯罪的环境和地区的治安防范措施也比较薄弱,也缺乏对具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群体的分化、瓦解工作。比如在城乡结合地带、歌舞厅、车站、码头、旅馆等公共场所和繁华地区,是具有不良行为的同辈青少年经常聚集的地方,这些经常聚集的青少年极易形成自己独有的文化群体,有自己的趣味和消遣活动、价值标准,甚至有敢于蔑视社会公德、抵制社会价值标准的“英雄”。对这种群体如不注意对它的分化瓦解,经常会引起械斗和凶杀案件。

如何预防暴力犯罪的发生?

1.依法严惩严重暴力犯罪

依法严惩严重暴力犯罪,是控制、预防暴力犯罪最基本的环节。惩罚暴力犯罪同样是为了最终达到预防暴力犯罪的目的,在这一意义上,惩罚也是预防的对策之一,这里所说的严惩,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判处死刑。对于严重的暴力犯罪人即使应当判处死刑,也必须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采取必要的慎重态度。除极少数罪行严重到非杀不可者外,完全可以对可杀可不杀者判处长期自由刑和必要的财产刑,这是因为,“死刑不可能根除产生犯罪的复杂社会根源,自然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发生。 ”(注: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2页。)鉴于历史上“以杀去杀”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杀人犯罪的教训,我们在惩处暴力犯罪时,也应当重视“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武也”(注: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4卷, 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25页。)的真缔。所以,这里所说的严惩,是指严格执法,使任何暴力犯罪分子都不能逃脱刑罚的严惩。

2.认真贯彻和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的协调机构,指导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纠正在学校教育环节上因正面引导不及时而引起的对社会公德、价值标准的冲击,开展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对违反《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依法惩处。

3.尽快完善规范文化传播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文化市场。限制暴力文化的传播,依法坚持扫黄,采取切实措施消除日常生活和社会文化生活中影响暴力犯罪个人倾向形成的消极因素,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文化、宣传部门要严格依法把关,防止外来过度渲染暴力的文化的不良影响和国内不健康文艺作品的出台。书刊、电影、电视等宣传要坚持防止对凶杀、武打、暴力和物质享受内容的过分渲染,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惩处。

4.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体系,依法加强对经济的监督工作。通过强化经济秩序的法律调整,制定健全周密的经济管理法规,使社会经济活动纳入法制轨道,规范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使其受到明确的、强制性的法律约束。行政管理、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执法工作。大张旗鼓地宣传对各类经济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惩处,强化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守法意识。通过立法和司法活动,调整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为人们提供一定的价值、道德标准和正确的导向。

5.依法建立完善社会治安防范网络,强化治安管理。重视和掌握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暴力犯罪的危险征兆,发现危险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一定措施,力争将暴力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制止可能发生的暴力犯罪。依法建立健全基层治保组织和调解组织,并协调与司法机关工作的配合。及时妥善调解和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纠纷、矛盾和冲突,消除其内部蕴含的暴力因素。依法加强对行业和可就业人员的管理,注重瓦解青少年中的不良社会群体。在暴力犯罪易发生的敏感地区,应加强保安措施,防止暴力犯罪发生。依法加强对管制刀具、枪支、弹药、毒品以及其他危险品和贵重财物的保管,消除易引发暴力犯罪的各种因素。

6.依法加强对暴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切实降低累犯、再犯率。教育改造犯罪人是我国刑罚的目的之一,通过教育改造措施,转化犯罪人的犯罪思想,提高改造质量,将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具有良性循环作用。依法对暴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应对其普遍存在缺乏法制观念,无视法律威慑,不惧怕刑罚惩罚;缺乏荣辱道德观念,缺乏罪恶感;颠倒的人生价值观,视个人利益为一切等等思想进行针对性教育,力争将绝大多数犯罪人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新人。

刑法中如何规定暴力犯罪?

(1)直接规定“暴力”为犯罪的要件。如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抗税罪、强迫交易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抢劫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强迫卖血罪等等。这类犯罪除少数只以暴力为要件外,多数犯罪还规定可以以胁迫、其他方法、手段构成犯罪。

(2)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但是法律用语事实上是指该种犯罪是以暴力(包括以暴力为胁迫内容)的行为实施的,刑法上则以“叛乱”、“暴乱”、“强制”、“绑架”、“殴打”、“聚众扰乱”、“聚众斗殴”、“劫夺”、“暴动越狱”、“强迫”、“阻碍”等来表示。如武装叛乱、暴乱罪、绑架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强迫卖淫罪等。

(3)既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为要件,法律用语也并不意味着该类犯罪只能以暴力行为实施,但实践中该类犯罪通常是以暴力行为实施的,传统观念及理论上也认为该类犯罪就是暴力犯罪。如爆炸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

(4)虽然不具有上述的各种特征或者特点,但是法律将以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或者按照刑法所规定的的相应犯罪论处。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犯各种走私罪而武装掩护走私、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之第5项之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第2款和第3款之罪等。由于法律对该类犯罪在规定上的不统一,因而如何界定暴力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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