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对本法的适用范围做了概述,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修改提示与原法相比,本条增加了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主要考虑是2002年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除消防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法律以外,又相继出台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对相关领域的安全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因此,对这些领域的安全问题,应当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修改增加了适用除外的范围。
【释义】
一、本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关于本法的时间效力,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本法的生效时间作了规定,即2002 年11 月1 日。本次修改后,修改决定将自2014 年12 月1 日开始生效。关于本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安全生产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安全生产法没有列入两个基本法制附件三中,因此,本法不适用于我国已恢行使主权的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的安全生产立法,应由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自行制定。
二、适用本法的主体范围
依照本条规定,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交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性质如何、规划大小,只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三、本法的调整事项
本法的调整事项,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因此,其适用的范围只聚宝在生产经营领域。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如公共场所领会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就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这里讲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精制经营活动。
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也必须遵守本法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四、适用除外的规定
考虑到有一部分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某些安全事项有特殊性,对其单独立法进行规范是必要的。目前,已经有一些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殊安全事项作出规定。如消防安全就属于特殊的安全事项,对于消防安全问题已有消防法调整;道路、铁路、水运、空运等交通运输的安全问题,属于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经营单位也比较特殊,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固定场所进行相比,有所不同,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在移动中进行的,已有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专门调整;2013 年出台了特种设备安全法,也属于对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规范;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包括《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对核与辐射安全也作了专门规定。也就是说,在这些领域中的安全事务,由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调整,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己作出的规定。对于一些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中未作规定的,仍然要适用本法的规定。
政府监管,就是要切实履行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行业自律,主要是指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处我约束。一方面各个行业要遵守回老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一方面行业组织要通过行规行约制约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通过行业间的自律,促使相当一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能从自身安全生产的需要和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健康的角度出发,自觉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职责和社会责任。
社会监督,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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