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易所对债市的发展建议

2017-02-14

目前,交易所债券市场在规模上远远落后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亟须政策破题。下面由小编为你分享交易所对债市的发展建议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交易所债市的发展建议

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现状

交易所债券市场是依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的清算系统,以金融机构和个人为交易主体的场内市场。1990年左右,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陆续设立,交易所债券市场逐步形成并不断发展壮大。2004年“国九条”颁布至2014年新“国九条”颁布的十年间,交易所债券市场快速发展,交易规模从4700亿元增长至8.35万亿元,增长了16倍;筹资额从400亿元增长至4000亿元左右,增长了近9倍;市场存量从4000亿元增长至2万亿元左右,增长了近4倍。截至2013年底,从发行额看,交易所债券市场筹资额3954.94亿元,本金兑付额759.46亿元,净筹资额3195.48亿元;从交易额看,现券交易额1.71万亿元,回购交易额66.10万亿元,国债期货交易额3063.89亿元;从托管面值看,中证登托管额为1.95万亿元;从主要券种持有主体看,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在交易所市场的持债规模分别为2009.91亿元、324.45亿元、808.83亿元;从托管品种看,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占据主导地位,中小企业私募债规模较小;从评级上看,绝大部分交易所债券为AA级以上;从发行主体上看,共有361家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占A股上市公司比重仅为14%左右。

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已经形成了银行间、交易所、商业银行柜台三个子市场,2013年发行企业债券融资1.81万亿元,远超股票市场0.22亿元的融资规模,成为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渠道。从全国债券市场大格局看,交易所债券市场呈现了一些不均衡的发展特征:一是交易所市场自身发展不均衡。2013年,上交所现券成交额、回购成交额分别为1.53万亿元、61.05万亿元,而深交所现券成交额、回购成交额分别为0.21万亿元、5.05万亿元,深交所债券规模与上交所债券规模存在明显差距。二是交易所债券市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不均衡,银行间市场成为全国债券市场的主要市场。2013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筹资额8.43万亿元,是交易所债券市场筹资额的21倍多;交易额(包括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41.62万亿元,是交易所债券市场的24倍多,市场存量为27.71万亿元,是交易所的14倍左右。三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不均衡。2013年底,全社会融资规模为17.32万亿元,以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企业债券和股票为代表的直接融资规模占比仅为12%,而以银行贷款为代表的间接融资规模占比为88%,后者是前者的7倍多。

交易所债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法律法规存在缺陷

《证券法》、《人民银行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了证监会、人民银行、发改委对债券市场的监管职责,实践中将公司信用类债券划分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但这三个债券品种在金融属性、发行交易方式上完全相通。对同一债券产品由多个法律进行规制,导致准入条件、监管标准、投资主体不统一,进而不可避免出现监管套利。此外,交易所债券市场与银行间市场不能有效联通,导致同时在两个市场挂牌的同一债券品种显示出不同的债券价格和风险属性,不利于形成统一的市场收益率曲线,不利于推进利率市场化,也不利于发展衍生品市场。行政审批过严过宽。目前除中小企业私募债外,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其他交易所债券品种均需行政审批,且发行上市条件较严,这无疑拉长了债券发行上市时间,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创新积极性,阻碍了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发展壮大。发行主体上,除证监会已经受理IPO的拟上市公司外,大量处于辅导期的拟上市公司还不能发行公司债券融资,数千家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挂牌企业也不能发行公司债券融资,房地产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也受到限制。

交易所债券市场政策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建议修改《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规则,体现简政放权、放松管制、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宽进严管的监管思路。在发行机制方面,增强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灵活性,减少发行条件,降低发行门槛,简化发行流程,允许自主调整发行规模、期限、询价期间,取消或调整公司债券目前“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的规定,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备案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年。进行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或推动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资产证券化的信托法律关系,实现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建立资产抵质押和债权变更登记通知的批量处理机制,放松房地产企业发起资产证券化的限制等。

取消或简化行政审批。在流动性趋紧的环境下,货币市场基金和短期理财产品爆发式增长,市场主体对短期债券品种具有巨大的配置需求。建议借鉴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有效做法,取消对1年期以下公司债的行政审批,仅向交易所事后备案即可。1年期以上的公司债券也可由证监会审批改为向交易所事前备案过渡。放松对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的要求,如放开更多拟上市企业和“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的发债要求,甚至放开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取消中小企业发行人成立满两年的限制。简化债券上市业务流程,推广上交所优化债券上市流程的“一站式”服务模式。适度放宽可转债发行条件,简化审核程序,引入非公开发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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