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社保有什么政策_湖南农村社保新政策

2017-05-13

湖南的农村社保现在是有什么最新政策的呢?湖南农村社保新政策这个问题由小编来为您解答!

湖南农村社保最新政策

一、城乡低保政策

(一)申请对象、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民,可以申请低保生活救助。非农业户口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口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二)审核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采取入户核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实物查看、行业评估等方式,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重点是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号和就业状况、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等。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汇总核算。根据农村困难家庭收入评估标准和入户调查情况,分村按户进行核算汇总,初步核算出被调查家庭自调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年人均纯收入情况。

4、民主评议。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表决。民主评议无异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3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呈报审批表》,连同入户调查情况和其他证明材料上报县社会救助局。

5、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社会救助局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核查无误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乡(镇)经办机构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民政办代发《社会救助证》及银行存折。

(三)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低保生活补助金

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2016年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7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080元/人·年。城乡低保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为:按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情况,不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足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特困人员供养:即农村五保供养

(一)特困人员供养的条件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二)申请确认程序

村民本人(无法表达意愿者,由村民小组或其它村民代为申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三)供养的形式和内容

特困人员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对于分散供养的对象,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的扶养人和特困供养对象签订供养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对于在福利院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要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特困人员供养内容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教育所需费用。

(四)特困人员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应符合的条件

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本人自愿,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没有精神病和传染性疾病;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所在乡镇福利院具备集中供养条件。

(五)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

1、供养(吃穿住)标准:

2016年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对象6150元/人·年,分散供养对象4300元/人·年。

2、保医: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以“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解决;患重大疾病住院的,除“新农合”报销外,再给大病医疗救助。

3、保葬:特困供养人员死亡的,其丧葬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全国养老保险新政策

今天上午,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明确了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等内容。为鼓励多缴多得,对个人缴费1000元至2000元之间的人员,财政每人每年补贴60元;个人缴费标准20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从2015年起,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领取待遇年龄统一为60岁。

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目前,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平均水平为每人每月481元,其中基础养老金部分为430元。

发布:缴费补贴提高鼓励多缴多得

《通知》明确,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定额缴费,参保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今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年缴费额度为1000元至7420元,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为了强化多缴多得、多缴多补的制度激励机制,本市今年再次提高参保缴费财政补贴力度,对个人缴费1000元至2000元之间的人员,每人每年补贴60元;个人缴费标准20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本次提高财政补贴标准,预计涉及经费2000万元至3000万元。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同时,为增加基金筹资渠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本市还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最高缴费标准,并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适龄人群今年年底前参保还按原政策

2015年新政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但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即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因此,人力社保局提醒,适龄人群应尽量在今年年底前,尽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女性还能按照原政策享受待遇。凡是今年参保缴费的本市城乡居民,包含目前已缴费的人员,缴费补贴均按新标准执行。

此外,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和体现公平性,对于2015年1月1日起新参保的人员,如果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已经超过了45周岁;外省进京落户人员在2013年1月1日(全国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时间),超过45周岁的,为保证他们在到达退休年龄后能享受养老待遇,允许这两类参保人一次性多缴,以增加个人账户额度,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而对于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未达到45周岁、外省进京落户人员2013年1月1日没达到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此外,2015年1月1日起新参保人员,因个人原因间断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缴费还不足15年的参保人,须延期并逐年缴费,直到满足按月领取待遇条件为止。

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如果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待遇前或待遇后不幸去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还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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