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属于什么罪
导语:信用卡套现使得持卡人在获得现金的同时规避了银行高额的取现费用,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极具诱惑力。简单一点讲,信用卡套现,就是通过其他方式来支取信用卡额度内现金的行为。比起较为散乱,不太能让人放心的路边拉客式套现服务,经人介绍,记者联系到了一个看上去似乎较为安全和可信的信用卡套现公司,手续费也比较便宜,只要3%。记者的朋友就曾经在这家公司做过套现。但从始至终,这家公司叫什么名字,他都不知道。
信用卡套现属于什么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2月15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规定了具体定罪量刑标准。
北京海淀法院刑庭副庭长游涛解释,根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5000元以上就构成刑法上的信用卡诈骗罪,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恶意透支5万元到20万元之间就属于数额巨大,可能被判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在10年以上。
信用卡套现犯罪怎么量刑?信用卡套现怎样算是犯罪?
恶意透支
“非法占有”是重要判断因素
在12月15日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信用卡透支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了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了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量刑标准
数额特别巨大刑期10年以上
《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规定了具体定罪量刑标准。
北京海淀法院刑庭副庭长游涛解释,根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5000元以上就构成刑法上的信用卡诈骗罪,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恶意透支5万元到20万元之间就属于数额巨大,可能被判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在10年以上。
游副庭长解释,一般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刑,都是经银行催账不还的人,这样才构成恶意透支。此次“两高”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这种行为在审判上的宽严相济的政策。也就是说,如果恶意透支的人把钱还上了,那么就可以从宽处理。因为诈骗罪属于财产犯罪,行为人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如果他人的财产得到了弥补或者挽回,这说明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该司法解释是有益于被告人的。
信用卡套现
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使用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说,《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维护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
伪造信用卡
信用卡犯罪
伪造信用卡1张就构成犯罪
12月15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银行追欠款将“有法可依”
业内人士认为,新标准公布后,肯定会很快被银行利用起来,用做追缴信用卡欠款的有力工具。“由于原来有法难依,给银行信用卡欠款追讨带来很大难度,青岛各银行信用卡坏账率近年也呈持续增长的态势。新标准公布后,银行对于‘达标’的欠款人,可能会把报案处理当成第一选择,不仅可以轻松追回欠款,对其他欠款人也形成了震慑作用。”某股份制银行信用卡部负责人说。
据了解,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了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信用卡套现是否触犯法律?
除了直接取现,信用卡分期付款也成为了一种可行的融资方法。例如,一持卡人出现了一笔大宗支出,其后他通过信用卡中心申请了分期付款,以实现融资消费的目的。按照平均0.6%的每期手续费,每月1期分12期计算,实际利率约为12%以上,如果考虑到兴业银行(601166行情,爱股)、工商银行等银行要求先付清手续费,实际利率将会更高。而据了解,持卡人愿意接受的信用卡融资利率大约在7%至9%之间,也就是说,目前的分期付款利率依然过高。
“法律不禁止就是合法套现” 既然国家允许信用卡存在,那么就不可能禁止信用卡套现。从法律上讲,并没有明确的条文可以确定什么是信用卡套现、什么不是,人们经常提到的信用卡套现都是人为理解的,而且都是人为理解成贬义词(这点很怪),这相当于说:“我说你是套现,不是也是;我说不是,是也不是。”这是典型的“没谱”。所以,国家应从立法上确定什么行为是允许的,什么行为是禁止的,在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可以的。现在是法制社会,大家不要被这些“何患无词”所吓着了,作为持卡人,只需要好好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之四款情形就足够用了,掌握了本质,方法就不是问题了,呵呵。
持卡人本人通过商户的POS机刷卡消费转提现的套现方法,如果商户和持卡人都没有什么恶意的主观,至于套出现来这个事明显是个民事问题,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不显失公平,符合民法精神,也没什么瑕疵了,至于先前的好心朋友告诉笔者的抓了某某套现商户,一定是他们存在主观恶意,什么事情有主观恶意,又有了恶意下的情节都得抓啊!
至于支付宝套现,没有人能够确定一笔交易是否为虚假交易,即使交易双方在一个城市,使用相同的IP地址,没有缴纳营业税,短时间内有多次大额交易,这些你都可以认为是虚假交易的特征,但你却不能用这些现象来证明这个交易就是虚假的。
如一家公司开年会,年会上抽奖时,张三中奖一台笔记本电脑,由于自己已经有电脑使用,便在淘宝网上卖出。而此时同公司的李四正好想买一台笔记本电脑,便在淘宝网上买下了张三的电脑。此后王五、赵六、孙七也是与张三同时中奖的同事,看到张三通过互联网卖出了中奖奖品后也让张三代其卖出电脑,而李四由于买入电脑后被其朋友们认为买到了物美价廉的商品,也让李四帮其购买,此后,李四便与张三在淘宝网上继续出现若干笔笔记本电脑的买卖,相同的IP地址,相同的城市,这种行为看起来应该是信用卡套现了,可是却不是。
解决这一个问题的办法是,要么让李四不要买笔记本电脑,要么不要用信用卡买入。两种办法都失去了电子商务的意义,这是一种倒退行为。那么,是不是应该对信用卡套现行为严格禁止呢?有人进行信用卡套现,说明信用卡套现存在市场,是消灭这一市场,还是合理地引导,全在决策层的决策,但不能开始妖魔化信用卡和电子商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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