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建设征迁通告

2017-06-13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的不断推进,现代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道路建设已成为一个城市交通发展的命脉。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道路建设征迁通告,供大家参考!

道路建设征迁通告范文一

根据2011年城建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市政府决定对长治至安阳高速公路市区东连接线、上党城镇群路网市区至长治县段及市区北外环路、延安北路延伸段、南一环路、北一环路、漳沂街、府后东街8条市政道路工程进行拓宽改造及新建、续建、打通。工程的建成,将为大力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缓解交通压力,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化步伐,促进经济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为确保上述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征迁事项通告如下:

一、上述道路工程的拆迁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长治至安阳高速公路市区东连接线东起逢善互通,西至城东路,道路宽度50米;上党城镇群路网市区至长治县段北起解放西街,南至五针街,道路宽度30米;北外环路西起长北新干线,东至东外环路,道路宽度50米;延安北路延伸段北起漳沂街,南至太行东街,道路宽度40米;南一环路东起东外环路,西至长陵路,道路宽度50米。

府后东街(长兴中路至城东路)、漳沂街、北一环路为2010年度续建工程,道路线型、红线宽度按长政通字〔2010〕8号通告执行。

二、拆迁范围内,凡经建设、规划、土地部门确权、审批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律视为合法用地及合法建设。被征收人务必于2011年4月30日前与城区、郊区政府和征收人 (长治市公用设施建设征迁中心)签订补偿协议并实施搬迁,城区、郊区人民政府为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实施搬迁的,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凡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经建设、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视为违法建设,被征收人务必于2011年4月1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三、拆迁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坚持依法拆迁。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离拆迁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拦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对于阻碍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挑动群众闹事、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月11日

道路建设征迁通告范文二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交通拥挤状况,市政府决定实施南环路道路改造工程,现将工程建设拆迁征地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工程拆迁征地范围。 道路西起西环路,东至民航街,全长3.1公里,道路规划红线50米。 凡上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临时建筑物和土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拆迁征地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二、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驻同中央、省、市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部队所属的有证建筑不予补偿。其他有证建筑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为拆除办公用房的市属机关解决过渡性办公用房。

三、上述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无偿收回;已出让土地尚未开发的,按国家规定收回;农村集体土地按市政道路征地标准征用。

四、从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范围内严格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村民的一切新、扩、改建行为,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负。

五、在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由其所属单位、个人于2008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实施强拆,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拆迁者承担。强拆时间为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8月10日。

六、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土地由所有人、使用人提供有效证件,于2008年7月20日前到所在区现场拆迁办公室进行登记、核实、确认。

七、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7月15日

道路建设征迁通告范文三

因市区工业西路至旭日玩具城道路建设需要,市政府决定对该道路沿线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市区工业西路至旭日玩具城沿线路段建设施工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规划总长2460米,宽36.5米(具体拆迁范围以施工红线为准)。

二、拆迁补偿的标准和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和《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粤府办[2003]46号)以及《韶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韶府[2000]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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