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取得原则
商标权的取得有哪些原则?如何取得商标专用权?一起来看看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的“商标专用权取得原则”,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哪些?
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
(1)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
(2)先申请原则
商标权取得的条件是什么?
商标权取得的条件是:
(1)商标标识的设计必须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要素中的一种或几种构成。
(2)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3)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4)不属于商标法所作的禁止性规定范围。
(5)应依法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未经注册,其使用人不得取得商标权。
商标专有权如何取得
《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法律保护”,这表明,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必须依法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后方可获得商标是否注册,一般是由使用人自主决定,但有些特殊商品(如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使用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否则不得制造或者在市场上销售。没有经过注册的商标当事人也可以在商品上使用,但不能取的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的旁边,如果有“注册商标”,或者“注”、“R”的,即表明该商标已经注册。
只有申请注册才能取得商标吗
只有注册才能取得注册商标。普通商标,也就是没有注册的商标是不用申请注册。我国现在实行的是自愿注册原则,我们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也可以只使用商标而不申请注册。我国有大量没有注册而使用的商标。没有注册的商标虽然不用申请,但也有不利的一面。我国的商标法只是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所以没有注册的商标受到人别人侵犯时,很难保护。建议:尽快将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
共有商标的内容是什么?
对于共有商标是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新增加的规定,它的主要内容关系到以下几点:
1、在商标法修改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提出在现实中有必要确认共有商标的形式,即两个以上的主体有必要也有可能共同拥有一个商标。这里所指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且他们之间可以在共有商标时,交叉组合,不受限制。
2、共有商标的基本特征是其主体为两个以上,即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数个主体共同拥有一个商标专用权,如果主体不是两个以上,则不构成共有商标,即不构成共有关系就不能产生共有商标的概念。
3、共有商标的另一个基本特征是,拥有商标专用权的主体为两个以上,而所拥有的商标专用权即客体只能是一个,只有这样才能构成共有商标。也就是指,主体是数个,而客体只有一个,是数个商标注册人共同拥有同一项权利,这里所指的拥有是所有权的意思,并不是许可使用的使用权。
4、共有商标的数个主体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这涉及多项法律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共有商标几个主体之间应当订立共有一个商标的协议,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是经过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后不得自行更换;有变动的,也须经过法定程序。共有商标在商标法中是产生于商标注册,这里所指的注册可以是初始创立的商标注册,也可以是由商标转让而形成的商标注册,或者是主体的变换而形成的变更注册。
5、共有商标的特殊性集中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共有关系上,而在商标的权利确定、权利行使、商标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执行商标法的规定。
共有商标的取得方法有哪些?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在理论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原始取得,即所有权系首次形成,不依靠任何原所有权人的权利而取得。二是继受取得,即新的所有人依据某种法律行为或者因为法律事件而依法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所有权。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同样也存在两种,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共有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就是共同申请取得,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从而获得商标权。对此新《商标法》第5条已有明确规定。
(二)继受取得
共有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主要包括三种方式:
1、转让取得。即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其一,商标权共有人通过合同的方式将其享有的共有商标权份额转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甲、乙、丙共有商标“太阳”,甲将其就商标“A”所享有的份额转让给丁。丁成为共有人,与乙、丙共有商标“太阳”。其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通过合同的方式共同受让商标权。例如:甲、乙将其共有商标“阳光”转让给丙、丁;甲将其商标“月兔”转让给乙、丙。其三,单一主体商标权权利人转让其商标权的部分份额。例如,甲将其商标“月兔”的部分份额转让给乙,由乙与其共同享有和行使“月兔”商标权。
2、继续取得。即自然人通过继续、遗产分配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其一,单一主体商标权权利人死亡,继续人为多数人时,该多数继续人可以依继续法的有关规定继续该商标权,从而成为商标权共有人。例如,甲拥有注册商标“月兔”,甲死亡后,该商标由继续人丙、丁继续。其二,共有商标权权利人死亡,由其继续人继续该权利人的地位成为商标权共有人。例如,甲、乙共同拥有注册商标“月兔”,甲死亡后,其地位由继续人丙、丁继续。
3、承继取得。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合并、分立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民法通则》第44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其中的权利应当包括商标权。因此,当一个企业法人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时,可以形成商标权共有。当一个企业吸收合并其他企业,被吸收的企业是某商标的共有人时,则合并后的企业可以成为该商标的共有人;当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其中一企业在合并前是某商标的共有人,则因合并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成为该商标的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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