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商业贿赂的会计治理
当今的正在发生普遍的商业贿赂现象,这种现象对与的侵蚀是非常严重的。商业贿赂作为一种行业“潜规则”,长期游离于执法部门的视野之外,如何遏制商业贿赂已成为我国当前的头等大事,本文主要从监管的角度提出治理商业贿赂的措施。
“商业贿赂”一词,从来没有像今年这样使用得如此频繁。2006年初,中纪委将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当年反腐工作重点。3月份,国家22个部委组成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那么商业贿赂为什么会被政府如此重视,它到底会有多大危害,国家又该如何治理呢?本文针对这一从会计治理的角度作了初步探讨。
一、商业贿赂的简单解释
商业贿赂指为谋取商业利益而发生的贿赂,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商业贿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一、回扣和手续费。回扣即在商品或劳务的买卖中,由卖方从收到的价款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一部分返还给买方或其经办人的款项。手续费包括好处费、辛苦费、介绍费、酬劳费、活动费、信息费等;二、礼品和礼金。即在节假日以礼品和礼金的名义行贿;三、以购代贿。即高价购买受贿人或其亲属出售的物品、字画等;四、以赌博输钱代贿;五、以提供消费项目代贿。例如免费提供、宴请等满足受贿人吃喝玩乐欲望的活动等。由于商业贿赂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它的隐蔽性较强,犯罪双方为了逃避的制裁,不断才用新的贿赂方式,商业贿赂的辨别变得越来越难。
二、商业贿赂的影响
(一)加剧了社会诚信的危机。商业贿赂不仅损害了民众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的商业秩序,而且更为长久地损害了中国的社会道德。2006年3月初,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所与中央党校《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编辑部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统计表明,有72.72%的被调查者认为在中国做生意,给回扣、好处费和请客送礼的现象很普遍,20.98%的人认为比较普遍,只有2.1%的被调查者认为是不普遍。当被问及在中国做生意,如果不行贿、不请客送礼,生意是否能做好时,9.79%的人认为能做好,72.03%认为做不好、只能勉强维持,18.18%认为肯定要做垮。
(二)扭曲了公平竞争规则,妨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转。商业贿赂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使价值和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破坏了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一些诚信经营的沦为受害者,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影响了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这种“腐蚀剂”正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企业却只能屈从这种“潜规则”,以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更重要的是,商业贿赂的本质是对公正的社会秩序环境的收买,它是社会法治与正义公平的大敌。同时,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
(三)破坏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合理的竞争能准确的反映市场状况,使生产者知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以及在什么时候生产。企业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产品,并且通过竞争,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是商业贿赂的出现,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资源及劳动的不合理流向了行贿者一边。这势必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技术、生产的进步。
(四)败坏了官员政治道德。商业贿赂已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随着商业贿赂渐成气候,必将出现大批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的企业经理、采购、供销人员和政府官员。别看“商业贿赂”四个字只关乎“商业”、关乎 “腐败””,其实商业所贿赂的是权力。有道是“门槛出腐败,审批见贿赂”,或许可以这么说,哪里有涉及商业审批的,哪里就有商业受贿的可能,因为“审批”之权就能换来利益。商业贿赂的存在,既诱发了仇富、仇官的心理,还严重损害了社会和谐,对国家和民族文化的破坏更是无法估量。
三、商业贿赂盛行的原因
(一)商业贿赂查处难度较大。商业贿赂的查处非常困难,难就难在取证困难。商业贿赂一般都采用“一对一”的交易形式,交易双方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共同隐瞒相关情况,隐瞒性较强。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中,商业贿赂往往被社会认同为行业行销的“潜规则”,导致民众对商业贿赂认知的模糊。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只能屈从,以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
(二)多头监管导致无人管理。在我国,众多执法机关和部门均有权管辖商业贿赂行为,但互相冲突,处处留下空隙,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例如在我国《刑法》中,商业贿赂是否“构成犯罪”一般以“数额较大”作为标准,多大金额算是“数额较大”没有确定标准。司法部门往往结合一些具体的“内部指引”作为判断的依据,这种内部指引并不向行政监督部门传达。行政监督部门对一起商业贿赂案件是否介入管辖,是根据其自身的理解做出判断,在部门利益的支配下,许多行政监督部门往往不主动把情节严重的案件移交司法部门管辖,仅简单地处以行政罚款、通报批评、警告记过了事。实践中,行政监督部门为了避免与司法机关管辖权的冲突,可能对商业贿赂案件采取不介入的态度;而公安、检察机关因缺乏对商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手段,对市场上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多不知情,因此造成了多头监管、谁也不管的局面。
(三)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在我国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而且对一些重要的问题规定得并不清晰、完善,例如对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范围的界定,对执法主管机关的统一等,都存在问题。现实中商业贿赂的花样很多,如手续费、劳务费、辛苦费、茶水费、咨询费等,有很大的迷惑性。我国司法实践对商业贿赂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也存在着模糊认识,以至于法律没能被很好执行。更主要的是,中国现有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法律条文明显不足,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
(四)官员职位的“权力寻租”。虽然商业贿赂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寻租”有密切关系。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药品生产审批、出口配额审批、物资采购招标等部门,少数政府工作人员与不法经营者相互勾结的事并不鲜见:谁给好处给谁审批、谁给回扣给谁配额、谁给佣金给谁工程。当少数人利用“公权”与不法经营者勾结,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正常的交易方式就没有了立足之地。
(五)缺乏制度立法的有力支持。从会计制度上看,许多国家的立法中规定,不论因何理由,做假账都是犯罪。在我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中却没有提到有关商业贿赂的会计认定和会计责任,尤其在《会计法》中,既没有这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这方面法律责任追究的具体要求。 尽管我国《刑法》第161条规定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公司向股东和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但这一条款的制定显然是出于保护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目的,以其作为反商业贿赂立法的会计基础远远不够。正是因为会计制度立法的缺失,导致我国大量的商业贿赂无法通过审查企业账簿得到曝光。
(六)会计规范缺乏对企业成本开支范围的明确规定。商业贿赂在会计上集中表现为“账外暗中”或者“账内暗中”。“账外暗中”,是指为了获得非正常的利益在账外暗中给予的或收受的贿赂;“账内暗中”则指的是企业没有按照经济业务的实际入账,比如为相关利益者提供非法服务,以招待费等形式进入了经营费用等。会计规定对企业成本的开支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商业贿赂的入账有可乘之机。
四、商业贿赂的会计治理措施
治理商业贿赂的措施有许多方面,比如完善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商业贿赂行为主管机关间的关系、加大执法惩治力度、减少政府的寻租行为等,本文主要从会计监管的角度阐述商业贿赂的治理措施。
(一)树立会计人员的诚信意识。诚信是人的一种内在品质,信用是对人们长期交往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诚信的一种外在表现。商业贿赂涉及的方面比较广,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要遏制商业贿赂,必须首先树立会计人员的诚信意识,使他们自觉抵制会计造假。其次,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会计人员增强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另外,国家可以利用专业网站、杂志、媒体等宣传渠道,加强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使会计人员弄清商业贿赂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明确监督工作的重点。
(二) 建立会计信用监督、评价系统。我国要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信用评价系统,建立会计信用档案,加强信用轨迹跟踪。通过报刊、电视、公共网站等媒体定期对会计的信用进行公示,实施会计人员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如果会计人员对商业贿赂视而不见,一旦被发现,就要公开曝光相关会计人员。
(三)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建立会计人员的监督机制。在反商业贿赂中,会计制度的完善和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将会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会计实际操作看,会计人员确实有发现商业贿赂的可能性,因为商业贿赂的发生,肯定有一方要对商业贿赂资金进行登记。会计人员对商业贿赂之所以视而不见,其原因主要是缺少约束会计人员行为的监督机制。在治理商业贿赂的问题上,会计的作用是重要的、关键的,国家必须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发挥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才有可能有效地降低商业贿赂。
(四)完善公司会计账目管理方面的责任规定及奖励举报制度。任何商业贿赂都会存有做假账的会计行为。未来的《反商业贿赂法》应规定与公司会计账目管理、审查相关的一切机构及工作人员,对知道或应知道的商业贿赂行为不报都构成违法或犯罪;由于商业贿赂行为必然涉及行贿受贿双方主体及知情人,可规定其中任何一方只要举报,可以被豁免刑事及行政责任,对于无法定义务的举报者,可按举报金额的一定比例获得奖励。
(五)加强商业贿赂的财务审计。从销售方来讲,要加强对销售费用支付和销售折扣形成的审计监督,关注结算方式和结算对象的合理性;从采购方来说,要注意审查采购物资价格的真实性。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定期查账等手段查找企业是否存在非法支出,积极开展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基本建设管理专项审计、财务资产管理专项审计、大宗物品采购审计等,发现和查找商业贿赂的行为。
(六)加强内部监督,健全企业自律机制。构筑严密的企业内控制度体系,需要把握好三个相互独立的控制层次:第一,把“产、供、销”活动全过程融入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制度,建立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严格禁止由一个人独立处理业务全过程。第二,设立事后监督,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和周期性的检查。第三,以稽核、审计、纪检监察为手段,建立监督防线。这三个层次对于及时发现商业贿赂,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和会计风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七)完善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完善现行《会计法》的着眼点:第一,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大幅度提高对实施商业贿赂企业、经营者、会计人员经济处罚的力度,使受处罚者不敢铤而走险。第二,明确商业贿赂的判断标准,加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杜绝商业贿赂者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