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个体工商户要交税吗
营改增后,常州的个体工商户该何去何从,小编为你解答,欢迎阅读参考。
常州个体工商户注册
1 、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 ( 变更 ) 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
其中,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1)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 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3) 由香港律师 ( 中国委托公证人 ) 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 ( 香港 ) 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 (身份核证文件 ) 。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1) 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2 、递交《名称 ( 变更 ) 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工商注册信息。
第三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2016年个体工商户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面临的新问题
1994年分税制后,国、地税机构分设、自成系统,各自负责所属领域内的税收征管。“营改增”之前,个体工商户若从事营业税法规定的经营范围,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均由地税征管;个体工商户若从事商品货物生产、批发零售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属增值税征税范围,由国税征管,但这类个体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由地税征管,成为国、地税的共管户。由于绝大多数个体共管户经营规模小、零星分散、几乎采用现金交易和消费者不索要发票以及无力建账建制的状况,国、地税难以掌握其真实经营情况。都江堰市国税征管采取核定与“以票控税”方式,并以“以票控税”为主,即根据纳税人购买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征管。但纳税人如不购买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局对其也难以管控,存在漏征漏管现象。地税征管不能像国税那样通过专用发票进行管控,只能采用核定征收。但核定的标准是地税自己定的,国税并不认可,再加上双方系统独立,信息封闭,征管目的、认识、利益诉求不一致,没有形成有效的协作机制与制度,长期以来,导致地税共管户漏征漏管相当严重。“营改增”后,原完全属地税征管的交通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和邮政电信业等个体工商户,又全部转为共管户,地税征管形势更加严峻,将不可避免地激化国、地税之间的矛盾,使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陷入制度困境。
(一)地税漏征漏管严重
截至2013年10月,都江堰市城区个体共管户工商登记2858户,国税税务登记2607户,国税漏管251户,占总管户8.7%;地税税务登记1137户,地税漏管1721户,占总管户60.2%。在全部个体共管户中,国税核定定额在5000元以下的为1040户,地税为774户;国税定额在5001-19999元的为2279户,地税为877户;国税定额20000元以上的有1072户,地税仅为340户。出现这种状况,有地税部门核定不准确、定额较低、管理偏松的问题,但主要仍是核定找不到相互认可的统一标准和两个征管机关缺乏协作的机制、制度。这给纳税人偷税以可乘之机,地税迫切想管却又迈不出制度困境,产生比国税更加严重的漏征漏管问题。
(二)定税依据难统一
长期以来,国、地税对核定征收的个体共管户采用不同的定税标准分别定税,形成同一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及税额被核定出两个数额,且差异较大。一种情况是国税核定的户数、收入额远大于地税核定的户数、收入额:如2013年10月,都江堰市仅城区个体共管户比对结果显示:国税核定月收入2万元以上的有840户,核定月收入合计1948万元;地税核定月收入2万元以上的有84户,核定月收入合计216万元。地税核定户数与月收入均仅为国税的10%。;另一种情况正好相反:为规范个体税收定额核定管理,统一定额核定标准,都江堰市地税局提出了“个体税收租金要素法”实施办法。采用新办法,地税所核定的月收入2万元以上的129个共管户中,国税却只认定了12户,还不到地税认定的10%。无论以上哪种情况出现都清楚地表明,定税标准不统一,不仅带来国、地税征管矛盾,而且导致纳税人税负不均,产生不满情绪,降低纳税遵从度。这既违反《征管法》应收尽收之规定,又引致国、地税间利益冲突。
(三)征收主体与受益主体分离
个体户“营改增”后,名义上转为国税征税,实际上这部分税收将通过国库划转给地方政府,即相当于国税为地方代征,形成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收主体与受益主体相分离的状况。都江堰市国税局征税目的和任务是为中央财政筹集收入,税源多成规模。在都江堰市近年来经济运行平稳、持续增长的形势下,国税局每年都顺利完成收入计划。个体商户数量众多,税源零星分散,在传统征管方式下费时耗力且收效甚微,个体税收在都江堰市国税收入中占比很小。在国税征管力量有限的情况下,“抓大放小”的工作思路成为一种“明智”之举,加上征收主体与受益主体相分离的状况,国税部门更没有积极性去重视个体税收征管问题。
“营改增”后,都江堰市国税仍然对全部个体共管户延续“以票控税”的征管方式,导致漏征漏管户急剧增加,使属于都江堰市的这部分地方财政收入骤减。同时,国、地税系统各自独立,没有税源管控、征收、检查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在个体共管户征管上,国、地税间矛盾重重:国税定税户,地税没定的,国税方面不会将信息通报给地税方面,地税无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地税定税户,国税未定,即使地税向国税通报,国税也不认可,纳税人认为自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原有的征管方式不利于地税对共管户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给地方财政带来共管户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收的双重损失。
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新机制
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收入虽然在国税收入中均占比很低,但却是地方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发展乡镇经济的重要财力保障。可以预见,随着“营改增”全面实施,过去完全属于地税管控的众多的酒店(住宿)、餐饮、娱乐、旅游服务个体户以及其不动产转让,也都将改征增值税,地方税收还会进一步减少。这种压力给都江堰市地税部门带来了迫切改变现状的动力。地税部门通过对个体商户长期征管经验的总结,充分认识到如果依靠传统征管模式,凭地税部门的一己之力,难有作为。必须提升征管技术和水平,打破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束缚,建立更加广泛而有效的个体商户征管合作机制,创新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模式,缓解地方财政收入困境。具体机制如下:
(一)组织与保障机制
1.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有效协调国税局和地税局以及相关涉税部门的工作,由都江堰市副市长牵头,联合国地税局和其他涉税部门建立起联合会议制度,从组织、人员、制度上为国、地税合作提供保障。在前期,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就重大的具有方向性和全局性的问题进行商议,达成共识。在后期,国、地税合作顺畅时就召开不定期会议,国、地税双方若有相关问题可以先向市政府反映,要市政府求召开会议商讨解决。通过联席会议制度,解决了国、地税局联合办税中的问题,使得联合办税有了制度上的保障。
2.联络员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为国地税局提供了一个协调沟通的平台,但是日常工作的联络和沟通还需要联络员制度来保障。为了全面深入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切实强化日常工作的联络和沟通,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的实施意见”,建立起了都江堰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部门(单位)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制度主要包括:(1)联络员的确定。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各部门必须确定1名分管负责人和1名熟悉业务工作、协调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作为部门综合治税工作联络员。(2)联络员工作职责。熟悉并掌握本单位深入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情况,根据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方案;负责向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单位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关动态、信息、经验等材料,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1篇;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调研和工作总结。在具体工作中发现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联络员会议和相关活动,向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加强和改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定期向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本部门(单位)的涉税信息。(3)联络员工作考核。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底组织相关部门对联络员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以100分为基础分,未完成综合治税相关工作的扣减相应分值。 这样一种考核机制对于联络员来说是一种鞭策和激励,促使联络员认真负责,尽职尽力完成自己的工作,从而保证涉税部门日常联络协调工作顺利进行。
3.信息共享平台
为了使国、地税局和其他综合治税相关部门能够实时了解相关涉税信息,都江堰市政府联合国、地税局,财政局和其他相关涉税单位建立了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国、地税局在此平台上按月交换管户信息、申报征收数据和“以票控税”纳税人名单等信息,及时对取得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和利用,实现“管户基础信息统一”,即管户数量、管户名称和状态一致。其他相关涉税单位可以把相关涉税信息共享到此平台,国地税局可以根据平台上的共享信息收集分析个体户的涉税信息,从而发现问题,采取应对措施。
4.目标考核机制
为了保证都江堰市综合治税相关部门完成各自的目标任务,切实推进综合治税工作深入开展,都江堰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共同组织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目标考核机制。考核组织工作由都江堰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对象是都江堰市各乡镇(街道)、经开区,市级有关部门,考核内容是年度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目标内容完成情况。考核结果按倒扣分值权重计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总分。这样的考核机制对于都江堰市综合治税相关部门来说既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激励,做得好与不好都会最终反映在负责人年终绩效奖金上。这样的激励约束相容的机制使得各目标负责人不敢懈怠而会尽量做好自己工作,从而保证都江堰市综合治税的顺利实施。
(二)实现机制
组织与保障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幕后保障机制,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地税联合办税能够顺利进行,而联合办税大厅就是实现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创新的实施机构。
为了解决国、地税之间征管上的矛盾,进一步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管效率,都江堰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精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共管户税收征管的通知”,经国、地税局共同协商,制定联合办税实施方案。
1.国、地税共管户办税流程
(1)税务登记:纳税人在都江堰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地税联合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后,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国地税批量扣税手续,然后持联合登记窗口开具的二次报道通知书到城区个体税收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纳税鉴定和发票鉴定等手续。
(2)纳税鉴定:城区个体税收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凭二次报道通知书为纳税人办理纳税鉴定、核定定额后,将资料分别传递至国地税。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的共管户涉税事务主要由国税部门负责,共管户核定定额由国地税共同商定。
(3)日常管理:共管户的停歇业登记、非正常解除、违章处罚及注销等涉税事务,由城区个体税收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国地税同步办理。非正常户认定等涉税事务须调查核实的,由国税牵头、地税协助,双方共同实施。
2.征管数据统一
都江堰国税四分局与地税第七税务所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现有共管户征管数据的比对、处理及系统录入,做到“四个统一”。一是管户基础信息统一,即管户数量、管户的名称和状态一致;二是征收方式统一,即对同一纳税人同一时期认定的税款征收方式一致;三是核定定额统一,即对同一纳税人同一时期核定定额一致;四是查处标准统一,即对纳税人查补时段、计税依据一致。[3]
都江堰市个体纳税户可以在联合办税大厅实现一站式办理,不用再像以前需要到国地税局两头跑,既简化了流程,节省了时间,也大大降低了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协同办税方式大大方便了国地税关于纳税人的信息交换,增强了对个体户信息的管理,提升了征税效率,减少了税收的流失,增加了地税的收入。
(三)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新机制的核心---- 租金要素法
都江堰市国、地税联合办税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对于个体工商户税收的核定标准,租金要素法就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租金要素法是核定个体工商户征税收入定额的一种方法,概括地讲就是“共性确定,差异修正”来完成。通过评估或典型调查,确定基本要素值即要素与收入的倍数关系,再根据个体工商户实际人数或租金、经营状况、装修、季节确定修正系数,最后基本要素和修正系数通过六项连乘计算出应税收入。个体要素法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
1.租金要素法遵循的四个原则
一是核定最低征税收入定额原则,就是以经营者“保本”为前提,根据确定性费用与收入的倍数关系以:“收入=费用+成本”为数学逻辑,不考虑税金和利润因素,以最低征税收入定额(保本)为前提。
二是基本要素确定性原则。在“双定”工作中,对核定收入的基本要素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是保证公开、公平办税的根本要求。核定收入的确定性费用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能计量、反映、监督;核定收入的常量指标即毛利水平和确定性费用占比水平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这是个体“双定”工作的关键。
三是差异修正原则。基本要素即一般计税标准制定后,对个体差异进行系数修正,对城区个体业户因人员规模、装饰装修程度、经营状况及季节等形成的收入差异进行修正,对乡区个体户因租金数或相当于租金数、装饰装修程度、经营状况及季节等形成的收入差异进行修正。
四是高效简便原则。个体工商户点多面广,税务管理员的管理与服务不可能户户对应。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必须方便征纳税双方,必须高效简便。使用计算机定税,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时简便、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