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和特征

2017-03-08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权集中由公安机关行使,而适用对象是哪些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在空间效力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全部适用本法;在对人的效力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的公民既包括中国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治安管理处罚的特征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1)从处罚主体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实行“一元制”的处罚体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权集中由公安机关行使。

(2)从处罚程序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完全采用行政处理程序。

(3)从制裁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较重的一种行政处罚,与刑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法定的制裁手段体系中,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

(4)从处罚的强制性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警察强制性。

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更多相关阅读

最新发布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