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地理解“客观存在”这一命题

2016-11-18

在高二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学生不止一次提出这样的问题:对我来说,别人的思想是不是客观存在的?在讨论中,争论双方看法不同而又不能说服对方。如果认为别人的思想是客观存在的,则回答不了“别人的思想属于意识还是物质”这样的发难。认为属于物质显然不对,承认是意识又似乎同客观存在的含义相矛盾。如果认为别人的思想不是客观存在的,又反驳不了“难道别人的思想不是在你的意识之外存在的”这样的诘难。

争论双方实质上都是简单地把“客观存在”与“物质”完全等同了起来,从而认为观念的东西不能用“客观存在”去规定。如果教师也这样理解,那么,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同样不能摆脱二难推理。

其实,在不同的领域,“客观存在”这一命题有着不同的规定性。在本体论和认识论的不同范围,“客观存在”的含义和内容就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只有辩证地理解“客观存在”这一命题,才能真正科学地把握它的全部含义,合理地解释和说明与此相关的各种问题。

(一)

在本体论领域,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客观存在”是指在人的意识之外、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着的客观事物。对本体论范围内的“客观存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用物质范畴加以概括的。列宁指出:“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 ”(《列宁选集》,第2卷,128页)与之相对立的意识范畴则是人脑对客观存在的反映。马克思指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217页)可见,在本体论领域,作为客观存在的只能是物质现象。高二《思想政治》教材中“自然界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存在与发展是客观的”、“人们周围的世界是客观存在的”这样一些观点,就是在本体论意义上使用“客观存在”这一命题的。作为对客观存在的反映的主观意识现象,无论是人类意识的整体,还是单个人的思想、观念,都不是“客观存在”本身。

意识和物质、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对哲学基本问题第一方面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唯一标准。唯物主义认为,世界的本原是物质,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人脑对物质的反映,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意识。就是说,只有物质才是客观存在的,才是世界的本原。如果把意识也当做“客观存在”,就会背离唯物主义的根本观点,导致唯心主义。我国古代思想家朱熹认为,“理在事先”,在宇宙形成之前有一个绝对的、独立存在的“理”,这个“理” 演化出形形色色的事物和现象。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认为,世界的本质是“绝对精神”,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绝对精神”自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和表现。唯心主义颠倒了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在理论上是根本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极其有害的。

在实际工作中,物质与意识的关系表现为客观与主观的关系。要在实践中有效地改造客观世界,使实践获得成功,就必须处理好主观与客观的关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使主观符合客观、思想符合实际。所谓实际,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要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决定我们的方针、政策、计划、工作方法等主观的东西。与此相反,如果在工作中不是力求主观与客观相符合,而是从主观出发,用主观去剪裁客观,必然会违背客观规律,导致实践的失败。

显然,在本体论领域,在涉及世界的本原是什么的问题上,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同主观的意识现象之间存在着明确的界限,是不能混淆的。在这个范围内,别人的思想当然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客观存在的反映,是主观的东西。

(二)

在认识论领域,“客观存在”除了泛指作为总体认识对象的物质世界外,还具有特殊的规定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首先认为,认识是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这是唯物论的反映论的一般原则,它回答了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路线和出发点问题。同时,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特别强调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把认识奠定在实践的基础上。这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同旧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区别所在

同实践活动相联系的认识过程是主体和客体的对立统一。主体和客体作为一对范畴,它们在本质上是互相规定的,在实践的基础上是统一的。

首先,认识的主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纯主观的思维和意识,而是活生生的、现实的、社会的、实践着的人,是作为自然界的产物和一部分、作为社会基质的物质性的人同具有感知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的精神性的人的统一体。

其次,同主体既相对立又相统一的客体,不再完全等同于与思维、意识相对立的客观物质现象,而是指同人的感知能力、思维能力、心理因素、实践能力相关并在实际上进入实践过程的认识的对象。对认识的客体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由于物质世界的无限广大性、多样性、复杂性,由于一定阶段人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局限性,物质世界不可能全部进入现实的实践过程而成为认识的客体。客观事物能够成为认识的客体总是有限的。第二,同认识的主体既相对立又相统一的认识的客体,除了各种自然现象、社会物质现象外,还包括既定的社会事实,已经形成的人类认识成果、社会意识形态、社会心理和传统习俗等精神现象。既定的社会事实、已经形成的精神现象是人们面临的客观环境的组成部分,是人们面对的认识对象,是客观存在的认识客体。在现实生活中,他人的思想相对于具体的认识主体而言,是一种客观的认识对象,马克思称之为“思想客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6页)。

把精神现象看成客观存在的认识客体的观点能够成立吗?当然能,因为实际情况本来就是这样嘛!比如,思想史一类的科学,诸如哲学史、文学史、经济学说史等,就是把已经形成的人类认识成果作为研究、认识的对象。虽然已经形成的人类认识成果本身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但是,它们一旦形成,便又成为一种认识客体。我国古典名著《红楼梦》成为遍及全球的红学家研究的对象,你能否认它是认识的客体吗?心理学是以人的心理现象、心理活动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思维科学是以人的思维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心理学、思维科学认识的客体当然是精神现象,而不是物质现象。我们常说思想政治工作要从人们的思想实际出发,有的放矢。如果否认人们的思想对思想政治工作者来说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不依赖于思想政治工作者的意识而存在的认识客体,那么,这是从何而来的“实际”?总之,“思想客体”也是认识的客体,尽管它本身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世界上的任何事物和现象,只要它在实践中同认识的主体相联系,就成为认识的对象,即认识的客体。就“思想客体”来说,人们接收它所储存的信息,在实践中形成新的思想、观念、认识,其目的在于指导现实的实践活动。

所以,在认识论领域,在分析具体的认识过程时,我们可以把别人的思想看成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依赖于我们的意识而客观存在的认识客体。

这样理解会不会违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路线呢?不会!我们已从本体论的角度同唯心论的先验论划清了界限。在本体论的范围内,就认识论的基本问题而言,物质范畴和意识范畴的界限是不会也不容混淆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范畴和意识范畴是对世界上两大类现象各自的共同本质的抽象。物质范畴是对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的概括,意识范畴则是对物质现象在人脑中的反映即精神现象的概括。物质是世界的本原,意识是派生的。但是,一旦进入认识论领域,进入对具体认识过程的分析,物质和意识的界限就不再是绝对的了。列宁曾经指出:“物质和意识的对立,也只是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在这里,仅仅在承认什么是第一性的和什么是第二性的这个认识论的基本问题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超出这个范围,物质和意识的对立无疑是相对的。”(《列宁选集》,第2卷,147~148页)超出本体论的范围,主观的精神现象就转化为客观的认识对象,转化为认识的客体,而“客观存在”也就有了特殊的含义和内容,即有了特殊的规定性。

在一定场合、一定范围为主观性的东西,在另一场合、另一范围则为客观性的东西。这表现了转化规律的普遍性。一切事物、一切事物的矛盾双方无不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这是客观的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基本原理。一切要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对同一事物,分析的角度不同,研究问题的范围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就不同。这正是我们辩证地理解“客观存在”这一命题的内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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