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谈判案例
商务谈判中,以退为进,适时、适当让步也是谈判中的一个常用战术。暂时的退让的目的主要还是为了为自方争取到更大的利益空间。下面小编整理了索赔谈判案例,供你阅读参考。
索赔谈判案例篇1
案情简介
云南省小龙潭发电厂,就6号机组脱硫改造项目于2002年跟丹麦史密斯穆勒公司签订了一系列脱硫改造合同,改造后检测结果,烟囱排放气体并未达到合同所承诺的技术指标。该电厂于2004年又与史密斯穆勒公司为此事进行交涉,要求对方进行经济赔偿。
索赔谈判前,我方在确认对方的责任方面进行了大量调研和数据收集工作。首先,咨询清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国内该领域的知名专家,在理论上对这一问题有个清楚的认识。其次,对改造后烟囱排放气体进行采样分析以及数据计算。另外,对比分析对方提供的石灰品质以及脱硫效率。根据调研结果,对照2002年原合同中的条款和参数,我方最终认定是史密斯穆勒公司的负责。
在索赔正式谈判中,双方在责任问题上各执一词,谈判出现了僵局。史密斯穆勒公司采取了“打擦边球”的策略,试图推脱责任,把赔偿金额压到最低。合同要求脱硫率是90%,脱硫率瞬间值达到了这一指标,甚至还高于90%。但我方要求的是长期值而不是瞬间值,对方试图以瞬间值逃脱一定责任,而我方则以平均值说明问题。我方经过长期统计,平均值仅有80%左右,远远没有达到合同要求。在脱硫剂石灰上,丹麦的国家制度规定石灰原料由国家提供,而我国则由企业自己提供。史密斯穆勒公司认为,脱硫效率低是我方未提供合适的石灰造成,我方应负一定责任。
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一方面,史密斯穆勒公司派遣相关人员继续进行技术改造,另一方面,对方就无法实现的合同技术指标部分进行赔偿。
索赔谈判案例篇2
我国从日本S汽车公司进口大批FP-148货车,使用时普遍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致使我国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为此,我国向日方提出索赔。
9月30日,中日双方在北京举行谈判。
首先是关于货车质量问题的交锋。
日方深知,FP-148货车质量问题是无法回避的,他们避重就轻描述:如有的车轮胎炸裂,挡风玻璃炸碎,电路由于故障,铆钉震断,有的车架偶有裂纹……
果然不出我方所料,日方所讲的每一句话都是经过反复研究推敲的。毕竟质量问题与索赔金额有必然的联系。我方代表用事实给予回击:贵公司的代表都到过现场,亲自观察过,经商检和专家小组鉴定,铆钉并非震断,而是剪断的;车架出现的不仅仅是裂纹,而是裂缝、断裂!而车架断裂不能用“有的”或“偶有”,最好还是用比例数来表达,则更为科学准确……
日方怦然一震,料不到自己的对手是如此的精明,连忙改口:“请原谅,比例数字,未作准确统计。”
“贵公司对FP-148货车质量问题能否取得一致看法?”
“当然,我们对贵国实际情况考虑不够……”
“不!在设计时就应该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因为这批车是专门为中国生产的。至于我国的道路情况,诸位先生都已经实地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