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言文学论文民俗学方面

2017-06-06

我国是一个拥有悠久民俗传统的国家,也是一个乐于并善于将民俗传统记录下来、将对民俗传统的理解表达出来因而拥有丰富历史民俗文献的国家。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汉语言文学论文民俗学方面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汉语言文学论文民俗学方面篇1

《美国民俗学概论》与《中国民俗学》比较分析

[摘 要]美国布鲁范德的《美国民俗学概论》和中国乌丙安的《中国民俗学》是两个国家各自民俗学领域内有广泛影响的基础性学术著作。这两本书从整体上把握民俗事象,形成了各有特色的民俗学框架。本文针对这两部概论,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的比较:“民俗”及其承担者“民”各自的定义的比较、民俗学研究方法的比较以及整个学术框架的比较,此部分亦涉及两者相似民俗类别的比较。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初步管窥中美民俗学研究的异同和特征。

[关键词]民俗 分类 比较

民俗学虽是一门国际性学科,但是由于各国学科背景、发展、历史和国情的不同,其民俗学研究呈现一定的国别差异。本文拟从比较两部具有权威性的概论入手,管窥中美民俗研究体系的异同。美国著名民俗学家布鲁范德(J.H.Brunvand)的《美国民俗学概论》民俗内容丰富,系统完整而清晰,而乌丙安的《中国民俗学》也是我国民俗学领域的权威性著作,有着相同的优点,并且两者都经历了再版修订的过程。《美国民俗学概论》自1968年首版以来,三次再版修订,内容、形式多次修订改进;乌丙安的《中国民俗学》自1985年首版以来,也经历了1999年的再版修订。这两部概论都随着学科的发展而发展,不断补充新内容,可谓是千锤百炼在学界产生广泛影响的经典作品。

一、“民俗”及其承担者“民”的定义的比较

自从民俗学诞生以来,关于民俗的定义就众说纷纭。陶立璠先生在《中国民俗大系》序言中提到:“什么是民俗?关于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概念上的争议。学者之间的界定分歧往往很大,真是聚讼纷纭,莫衷一是。国内外许多学者总想给民俗一个确切的定义,但往往是勉为其难,理论的表述捉襟见肘。实际上,民俗的定义是很难用一句话来概括和描述的。”[1]尽管如此,各种民俗学著作还是要给民俗下一个定义,因为这是进行其他民俗研究的前提。《美国民俗学概论》对民俗的定义是:“它是文化中以不同的、传统的形式流传于任何民众类型中的事象,不论它是以口头的形式,是以习俗范例的形式,还是以传统行为和交流的形式。”[2]这个定义中包含了四个要素:第一个是“不同的形式”,即同一个民俗事象会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也就是在传播过程中会出现变体;第二个是“传统的形式”,即民俗的重复传承是以相对固定和标准的形式;第三个是“流传于任何民众类型中”即强调民俗是流传于所有民众之中的;第四个是“不论它是以口头的形式,是以习俗范例的形式,还是以传统行为和交流的形式”这里指出了民俗的传播方式。另外,布鲁范德还提出,匿名性和程式化对于一个传统民俗事象的完整描述而言也是不可或缺的。

《中国民俗学》对民俗的定义是包含在民俗学的定义之中的。民俗学是研究各民族最广泛的人民传承文化事象的科学,它具有以下一些概念的因素:

第一,民俗学研究的事象是世代传袭下来的,同时继续在现实生活中有影响的事象。“世代传袭”中包含了流传于民众的意思,与上述美国民俗定义的第三个要素类似,但是这里更进一步强调了从古到今的时间上的流传。

第二,民俗学研究的事象是形成了许多类型的事象。各国的民俗学研究都十分注重分类,并且民俗也是以许多类型的形式存在的,这点是美国民俗定义中所没有提到的。

第三,民俗学研究的事象是有比较相对稳定形式的事象。这个与上述美国民俗定义的第二个因素相类似。

第四,民俗学研究的事象是表现在人们的行为上、口头上、心理上的事象。这点反映了民俗的三种传播方式或者说是存在方式,与上述美国民俗定义的第四个要素类似,但是美国民俗定义中未提“心理”这点。虽然如此,但是“心理”只是民俗的一种存在方式,有关心理的民俗依然要依靠口头或者是行为的方式来传播。

第五,民俗学研究的事象是反复出现的深层文化事象。[3]这是与偶然发生的事象相对的,只有那种反复出现、具有深层影响的习俗才有可能是民俗。这是可用于排除伪民俗的非常重要的一点,但美国民俗定义并未提到。另外,美国民俗定义的第一个因素——有关变体的论述——虽然在这五个概念因素中没有出现,但是乌丙安在分析民俗特征的时候也提到了变异性的特征。至于布鲁范德补充的“匿名性”和“程式化”是乌丙安所没有提及的。

“民”即“民俗”的承担者,乌丙安称之为俗民,布鲁范德称之为民众。

对于民众,布氏是这样界定的,民众是主要传统的承担者,不仅是古朴的、乡村的民众,而且任何拥有独特的口传传统的民众都应该看作是传统的承担者。总之,“民众”定义中最必需的题中之义即任何拥有民俗的人。[4]乌丙安没有对“民”的定义加以强调,只在有关民俗学的章节中提到了人民大众这个词。但他在另一著作《民俗学原理》中对“民”进行了专门的论述,在这里他将民俗的承担者称为俗民,排除了“人民”、“民众”、“民族”、“劳动人民”、“全民”等他认为概念模糊不清的专有名词,并特意对为何选择“俗民”作为民俗承担者的名称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他认为俗民存在于全民之中,又负载了所有的民俗文化,并且除了普通人之外,那些表现了民俗文化特色的典型人物同样也是俗民的个体。[5]

这里强调了两点,一个是俗民是以文化代表性界定的文化群体,另一个是俗民概念既包括俗民的个体,也包括俗民群体。布鲁范德和乌丙安的表述方法虽然不同,但二者的落脚点是相同的,即所有负载着民俗文化的人。因此关于“民”的定义,二者的看法实际上是一致的。

在论述“民”的定义时,两位作者都考虑到了“群体”这一概念。布氏提到民众研究中往往涉及用“民众群体”对他们进行分类研究。他将民众群体划分为“职业群体”、“年龄群体”、“家庭群体”、“性别群体”、“地区群体”、“民族、外裔和宗教群体”几大类别,粗略的勾画了各个群体的轮廓,并对每个群体的民俗传统进行了举例说明。因为乌丙安在《中国民俗学》中并未提到有关“民”的概念,因而也不涉及“群体”概念。他对“群体”概念的论述集中在《民俗学原理》中,这本书是一本纯理论性质的著作,所以在书中他并没有对俗民群体进行划分,而是对群体的概念、特征等进行了详细的解析,并且结合了社会学的群体理论。

二、民俗学研究方法的比较

布鲁范德在《美国民俗学概论》中提到,民俗研究的三个典型阶段是:收集、分类、分析。在资料收集方面,《美国民俗学概论》和《中国民俗学》异同互见。其相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重视第一手资料。《美国民俗学概论》写到,口头民俗研究的原材料是原文,原文必须从口头源泉中忠实的记录下来。虽然他只提到了口头民俗,但在后面章节的分析研究中可见,在各种民俗资料的收集中,从源头中忠实记录都是被强调的重点。《中国民俗学》则直接指出,民俗采集法的科学性必须用实地调查的第一手资料来保证;实地采录、直接采录是采集法的主要形式。

民俗变异性的特征决定了民俗资料的可靠性必须通过一手资料来保证。其次,录音、摄像等现代化工具的使用。这是在当代民俗研究中广泛使用的手段,也是为了更加精确的记录到可靠的民俗资料。再次,向前辈学习调查技巧。布氏指出,民俗收集的新手可以通过阅读这方面行家有关野外工作的描述而学会许多野外工作的难题和技巧,他还列举了这方面的许多可供参考的著作。乌本也提到,我国及国外许多先驱者的民俗调查的成功范例为民俗调查方法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最后,采用多民族材料。这点体现在书里的具体内容中。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乌丙安在《中国民俗学》中常常使用各民族的民俗材料,例如他在分析歌谣时,举了蒙古族、侗族、壮族、布依族、藏族等多个民族的歌谣资料。作为移民国家的美国,民族种类也很多,因此布氏在《美国民俗学概论》中也引用到了不同民族的民俗资料,例如在岁时民俗中,布氏列举了墨西哥裔、法裔、穆斯林、华裔、犹太人等的岁时节日习俗。[6]

这两部著作的不同点则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关于资料收集方法的具体论述。《中国民俗学》没有进行具体论述,只是点到了几个重点。而《美国民俗学概论》则对此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论述,涉及了很多具体的资料收集方法:

一是采访的气氛应当是轻松自如的;二是关于资料的提供者,无论是积极的提供者还是消极的提供者都是民俗调查者应当关注的对象,从他们身上可以采录到不同的东西;三是记录的要点:讲述者的背景,讲述时的表情手势,讲述者对自己所讲述内容的评论解释,表演的时间、地点、环境,参与者的反应等等都是要忠实记录的;四是询问法的运用,这是一种效果非常好的资料采集方法,采录者在自己的地区可直接询问居民,而调查范围更广时则可使用信函询问;五是非正统的收集方法,例如通过亵渎禁忌品引起有关坏运气的讲述;六是除了实地收集的其他收集方法,例如从手写的东西、出版物中收集。

其次,道德尺度问题。这是《中国民俗学》未涉及的,但已是如今越来越受重视的部分。《美国民俗学概论》指出,民俗野外作业的一个重要的、但常常被忽视的方面,就是道德的尺度。道德尺度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材料提供者的姓名应用假名或编码,以防涉及到毒品使用、非法酿酒等触犯法律的问题;另一个是材料使用应征得提供者的许可,提供者有权修改、要求得到报酬等等。[7]

最后,与其他学科的结合。关于这一点,《美国民俗学概论》应用于民俗的分析研究中,详见下节。而《中国民俗学》则应用于资料收集中,它要求在资料采集中,要相应地采用民族学的、地理学的、甚至经济学的、心理学的、伦理学的方法,因为它们与民俗的联系都十分紧密,而且,有时精密的科学数据有十分重要的意义。[8]虽然二者把与其他学科的结合应用到了不同的点上,但是它们都十分重视这种结合,这说明学科间的相互借鉴、相互结合对于学科发展是很有必要的。

比较研究是在民俗学研究中广泛使用的一种方法,两部概论都主要介绍了这种研究法。两本书各自强调了两点,其中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对同一研究对象不同变体的比较研究。布氏指出,比较法常用于同一研究对象的不同变体。乌丙安指出,某种民俗事象的广泛传播和流变,是引起比较研究的重要因素。另一点则各自强调了不同的比较研究法的应用。《美国民俗学概论》说,比较法的另一途径是将民俗的观点应用于其他密切相关的领域。作者在后面举例解释,比如一栋家庭建的房子,民俗学者注重其传统样式的保留与变化,地理学家注重其分布及原因,建筑学家注重其建筑风格与高级的学术的设计之间的关系,而我们可以综合各领域的观点对这一民俗事象进行综合解释及比较研究。这种与其他学科结合的观点还包含了另一个意思,比如在谚语、故事、民歌中可以发现地理、商业、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观念。

关于比较研究法的第二点,《中国民俗学》则强调了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民俗的比较。虽然他也提到了民俗与其他领域的结合,比如,自然神话学派对各种神名的语言学比较,人类学派对现代原始部落与古文明民族神话的比较,[9]但可以看出,这些比较仍然含有不同时代、民族、地区相比较的意思。虽然不同时代、民族、地区的民俗的比较看起来与变体比较看起来相似,实际不同。举例来说,中国的中秋节流传到韩国产生了某些变化来适应韩国的习惯,这样两国中秋节的比较就属于变体比较;每年开始,世界各地都要庆祝新年,中国人欢庆春节过元旦,美国人参加新年派对,这两种新年庆祝方式的比较则属于不同地区民俗的比较。

除了比较研究,布氏也对其他理论流派和研究方法进行了简介。例如文学或美学研究、功能或人类学研究、心理学派、形式或结构研究等。这些理论分别应用于不同的民俗事象的研究,例如,文学或美学研究多应用于口头传统的研究,心理学派则多是探讨民间信仰中的心理定式。除了绪论中对各种民俗理论的简介外,布氏在各类民俗事象的介绍后面都附有该事象的理论研究,例如“神话”一章最后有“理论研究和神话的起源”一节,其中提到了传播说、多元发生说、太阳神话学(或语义学派)、英国人类学派、神话即历史论、神话—仪礼学派等有关神话起源的理论;再如“民间故事”一章最后有“民间故事的研究分析”一节,其中提到了历史—地理学派、结构语言学方法等用于研究民间故事的理论。

乌丙安在《中国民俗学》的绪论中也提到了比较法以外的民俗研究理论,比如结构主义理论及其方法、社会学方法。不同于布氏的是,他只在绪论中对民俗学理论进行了简介,并未在后面的章节中对各种理论的应用加以详述。或许为了补充这方面的不足,在后来出版的另一部理论性更强著作《民俗学原理》中,乌丙安详细梳理了整个民俗学有关理论,涉及到了社会学中的控制论,语言学中的符号学,人类学中的维也纳学派、曼彻斯特学派、历史学派等理论流派。他还将这些理论与民俗相结合,提出了适合于民俗学科的相关理论。

三、民俗分类的比较

细观两本书的分类体系,《美国民俗学概论》分了三大部分:

一是口头民俗,包括民间语言(方言和称呼命名、谚语、寓言、谜语),民间诗歌和其他传统诗歌,民间故事,民间歌谣及其相应的音乐;二是习惯民俗(通常涉及口传和非口传因素),包括民间信仰和迷信,民间习俗和节日,民间舞蹈和戏剧,手势和民间游戏;三是物质民间传统,包括民间建筑,工艺,艺术,服饰,食物。

《中国民俗学》则分了四大部分:一是经济的民俗,以生态民俗、民间传统的经济生产习俗、交易习俗及消费生活习俗为主要内容;二是社会的民俗,以家族、亲族、乡里村镇的传承关系、习俗惯制为主要内容,其中社会往来、组织、生活仪礼等习俗都是重点,近来都市社会民俗也被扩展为对象;三是信仰的民俗,以传统的迷信与俗信诸事象为主要内容;四是游艺的民俗,以民间传统文化娱乐活动(包括口头文艺活动)的习俗为主要内容,也包括竞技等事象在内。

从以上分类可见,二者的分类标准并不相同,因此类别也完全不同,但是根据各类所包含的主要内容来看,仍有可比之处。

(一)口头民俗

《美国民俗学概论》设口头民俗一大类,这是民俗研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类。布氏单列了这样一大类,而乌丙安未单列。布氏认为将“口头传说”与文化的其他方面分开来是十分有必要的。我国的口头民俗资源异常丰富,而乌丙安却没有单列口头民俗一大类,甚是可惜,但这种状况并非无因可寻。首先,可能是作者考虑到我国的研究现状,即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存在民间文学这样一个有关口头民俗的专业研究方向,作者在说到没有单列民间戏剧一类时就说到了类似的理由。其次,乌丙安另有一本民间文学专著《民间文学概论》,此书对口头文学进行了十分详细的研究。再次,乌丙安编写《中国民俗学》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用来作为民俗学专业的教材,而我国高校中通常同时设置民俗学和民间文学两门课程,乌丙安可能是为了避免教材内容的重复,便做了这样的设置。

另外需要注意,作者虽然没单列口头民俗一类,但是并没有忽略该类民俗,这一类的民俗都结合在其他类别的民俗中散落在各章节里。其中对口头民俗较集中的研究即“游艺民俗”中“民间口头文学活动类”一节。这里乌丙安明确指出:讲故事、讲笑话、唱歌谣、猜谜语是口头文学的四项常见的表演活动。其中“讲故事”涵盖了传说、轶闻和民间故事,“唱歌谣”涵盖了民谣和民歌。另外,乌丙安在其他非口头文学的类别中也涉及到了一些有关口头民俗的研究,例如在信仰民俗中涉及到了神话、魔法故事等,在经济民俗中涉及了农事谚语、工匠传说等。所以乌丙安的研究已经涉及到了布氏口头民俗类别中提及的大部分小类,二者都对口头民俗有全面的关注。

在对口头民俗进行具体的分析研究时,二者各自选择了不同的偏重点。布氏偏重于口头文学作品本身的研究,根据作品的内容和形式分类研究,例如将民间故事分为动物故事、吹牛故事、程式故事等。乌丙安则偏重于口头文学传承活动的研究:一作者将口头文学这一类称为口头文学活动类;二从各小类的名称看,作者选用了讲故事、讲笑话、唱歌谣、猜谜语为类别名称,更加强调了 “讲”“唱”“猜”等动作;三从口头文学活动类的具体分析来看,作者并没有对故事、歌谣等进行分析,而是分析了各种活动的讲述时间、地点、环境、气氛,讲述者的情况,听众的反应等。虽然二者选择了不同的偏重点,但并没有完全忽视另一点,布氏提到过对民间故事讲述人、讲述风格、讲述时间地点等的研究,乌丙安也提到了按照内容划分民间歌谣等。

(二)习惯民俗

习惯民俗是《美国民俗学概论》中设置的一大类别,其中包括了习俗和节日、民间舞蹈和戏剧、民间手势动作、民间游戏几小类。内容看起来比较杂乱,其实这其中包含了一个统一的归类标准,即行为传承,区别于口头民俗的口头传承。所有这些类别尽管综合了各种传承方式,但最主要的仍然是行为传承。例如迷信类,虽然看起来是有关精神、心理的民俗,但它却是以行为方式表现、存在和传承的。如西方人认为“13”是不吉利的数字,于是便有推迟13号的旅行、商务,建楼没有第13层等行为。关于这部分内容,乌丙安进行了不同的划分。习俗节日主要是个人融入社会、社会集体共同参与的一类民俗,乌丙安将其归于社会民俗类;舞蹈、戏剧、游戏主要适用于娱乐,乌丙安将其归于游艺民俗类;信仰民俗不同于其他民俗,是人类精神、心理世界的一类民俗,乌丙安将其单列一大类。乌丙安的这种划分更加条理清晰,而布氏的归类由于未明确指出归类标准,更显杂乱。

(三)经济民俗

经济民俗是《中国民俗学》中的一大类别,其中包括自然生态民俗、物质生产民俗、交易和运输民俗、消费生活民俗(包含服饰习俗、饮食习俗、居住习俗)几小类。其中消费生活习俗,《美国民俗学概论》也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即民间服饰、民间食物、民间建筑等章节,和消费习俗类别一样,但自然生态民俗和物质生产民俗是其未涉及到的。乌丙安在经济民俗的导言部分已经点出了这种只关注消费民俗而忽略自然生态民俗和物质生产民俗的现象:“有些民俗学理论虽然把物质消费生活的习俗作为探讨的内容,但是却排斥那些生产活动中的习俗惯制,这样便使所探究的许许多多的民俗事象失去了根据,脱离了物质基础,找不到这些习俗产生的渊源。”[10]

此外,乌丙安在经济民俗中提及的几大类民俗存在着因果和时间上联系,一环扣一环,缺一不可。首先自然生态民俗为物质生产民俗提供对象,是前提条件,物质生产离不开自然生态;物质生产继续发展就会产生交易,交易范围扩大就需要运输,而生产出来的产品最终就是用于消费。如此,乌丙安既全面又立体地展示了物质民俗的方方面面,不仅扩大了范围,而且理清了线索。但乌丙安在《再版说明》中明确点出的新增内容“自然生态民俗”部分存在一个缺陷,即与后一章“物质生产民俗”存在大量的内容重复,比如依赖自然生态进行的一些生产,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神话、信仰等在物质生产民俗部分都有提及。

(四)社会民俗 社会民俗是《中国民俗学》中设置的一个大的类别,包括家族亲族民俗、乡里社会民俗及都市社会民俗三小类。其中都市社会民俗是新增内容,将在下一部分“新增民俗类别”中详述。

《中国民俗学》中的家族、亲族民俗主要以传统家族为对象进行研究,进而涉及旁系亲族,这一类别是《美国民俗学概论》中没有的。原因可能在于两国文化传统的不同,我国传统文化一向注重祖先崇拜,理清家族关系是祖先崇拜的基础之一。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传统家族也已大多分解为现代小家庭,祖先崇拜的观念和行为也逐渐淡化,但仍未消亡。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历史短暂,传统文化都是伴随着移民而来,不像我国传统文化这样连贯完整;加上基督教等宗教因素影响,因此缺乏祖先崇拜,家族观念较我国更加淡薄。

《中国民俗学》中的乡里社会民俗以村落为研究对象。我国一直是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农民以各种方式聚居在一个村落中生活;如今,虽然农村青年人都外出打工,但仍未完全改变这种乡里社会的生活方式,因此对村落中社会民俗的研究十分必要。农村是各种民俗的主要来源,对传统民俗的保存也更加完整,乡里社会民俗是民间集体生活的主要表现。《美国民俗学概论》中没有关于乡里社会的民俗,推求其原因,无论是村落结构,还是农民生活方式,两国都存在极大的差别。美国地广人稀,多为大型农场,农户散居,相隔较远,农村社会往来交际也就没有我国农村那样紧密频繁,乡里社会民俗被忽略不足为怪。

(五)新增民俗类别

《美国民俗学概论》和《中国民俗学》都经历了多次修订,都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增加了新的类别,扩大了民俗研究的范围。起初民俗学家们对民俗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传统方面,他们的目光大多关注文化比较落后的人群,尤其是所谓的野蛮民族、农民和边民。[11]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村落中的民俗事象成为民俗学主要关注的对象。随着民俗学科的发展,民俗研究的范围有所扩大,都市民俗也列入民俗研究范围。

乌丙安在书中增加了“都市社会民俗”。他指出了中国都市民俗城乡融合的典型特色;分析了都市民俗与传统村落民俗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对民俗之间的相互影响和过渡进行了研究,着重民俗的变迁,是一种动态研究。《美国民俗学概论》新增 “都市传说”——布氏都市传说研究在美国学界和社会中影响极大,在这方面难免着墨甚多,他通过大量的实例对都市传说的特色、源流、意义等进行了分析研究。在新增的都市民俗方面,乌丙安和布鲁范德着力点不同,乌丙安研究的是都市社会民俗,布氏研究的是都市口头民俗中的都市传说。

在分类上,虽然两位作者各自采用了这样的分类方法,但是他们对于分类的观点并不是绝对的,对于其他合理的分类方法亦持开通的观点。布鲁范德在《美国民俗学概论》中举了其他分类法的例子:将民俗分为娱乐传统(游戏、舞蹈等)、教育民俗(如富有教育意义的故事、歌谣、俗语等)、实践技艺(工艺、烹饪等)、艺术创造(民间艺术、音乐等)四类。他认为民俗的分类主要取决于两点,一个是研究者的兴趣和需要,一个是资料提供者对自己的民俗材料分类的看法。[12]乌丙安在《民俗学原理》中也提到了多种合理的分类方法。按民俗符号代码的构成可分为言语系统和非言语系统两种,按俗民对民俗信息的感知和收受可分为听觉系统接收到的民俗、视觉系统接收到的民俗、触觉系统接收到的民俗、嗅觉系统接收到的民俗、味觉系统接收到的民俗及其他知觉系统接收到的民俗,按人如何表现民俗可分为口头语言系统的民俗、行为习惯系统的民俗、心理感受系统的民俗;另外,法国山狄夫的分类也得到乌丙安的认可,即从俗民实际生活出发分为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社会生活三类。[13]

此外,这两部概论在形式上也各有特点。《美国民俗学概论》是一本专门用于本科教学的教科书,为适应教学的需要,在最新的第四版中加入了贯穿全书的“焦点(Focus)”,对应前面的讲解列举一些现实中的美国民俗材料例子及阐释,又配合这些例子引发出讨论题附在后面供学生讨论。《中国民俗学》最初不是作为专门的教科书来编写的,但此书出版后也被近二十所大学的民俗学专业或相关专业选用为教材,因此布氏这些形式上的创新,是有借鉴参考价值的。

在注释方面,布氏原著中每部分都附有大量的注释,详细标明了材料的来源出处,有时候注释的篇幅甚至大于原文。而乌本完全没有注释和参考文献,这是一个不足。布氏的这种注释形式一方面更加符合现代学术规范,另一方面也为想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学生和研究者提供了便捷的参考途径。另外,在照片和图示方面,两书各有千秋。《美国民俗学概论》原著中有大量资料性照片,可惜中译本因为版权原因未能收入。布氏使用了很多插图,例如在“民间建筑”一章中,不仅有民居的外观图,还有房子内部构造的平面图。插图形式十分直观,使抽象的描述变得具体,更容易理解。

《中国民俗学》中则缺乏对照片和插图的使用。示意图区别于插图,不是对实物的再现,而是作者对自己讲述内容的总结。示意图以简单的箭头圆圈等符号配以文字,形成类似于图表的东西对讲述内容加以表现,重在表意。《美国民俗学概论》和《中国民俗学》在论述过程中都使用了示意图的方式,例如乌丙安在“人生仪礼”部分中使用了“人生仪礼示意图”,布鲁范德在“民间游戏”部分中也使用了示意图的方式。布鲁范德的示意图使用只见一例,乌丙安则使用的较多,这有利于学生更好的理解章节内容。示意图能够将复杂的表述内容简化,一目了然,非常直观,能使读者从整体上把握作者要表述的内容。

从以上粗略的比较中,可以大略窥见中美民俗学研究的特点和异同。但仅以这两部著作为例进行比较,还只是冰山一角,若欲全面了解两国民俗学领域的研究,尚有待于结合两国其他民俗学家的研究著述,进一步深入地多方位进行考察比较。

参考文献:

[1]陶立璠.中国民俗大系序言.民间文化论坛,2004年9月;

[2]扬·哈罗德·布鲁范德.美国民俗学概论.李扬译.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11年12月,第12页;

[3]乌丙安.中国民俗学. 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7页;

[4]扬·哈罗德·布鲁范德.美国民俗学概论.李扬译.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11年12月, 第11、27页。

[5]乌丙安.民俗学原理. 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1月,第35页;

[6]扬·哈罗德·布鲁范德.美国民俗学概论.李扬译.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11年12月, 第16、256页;乌丙安.中国民俗学.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9-23、355页。

[7]扬·哈罗德·布鲁范德.美国民俗学概论.李扬译.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11年12月,第16-21页。

[8]乌丙安.中国民俗学.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27页。

[9]扬·哈罗德·布鲁范德.美国民俗学概论.李扬译.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11年12月,第22、23页;乌丙安.中国民俗学.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23页;

[10]乌丙安.中国民俗学.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42页;

[11]钟敬文.民俗学概论.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12月,第2页;

[12]扬·哈罗德·布鲁范德.美国民俗学概论.李扬译.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 2011年12月,第22页;

[13]乌丙安.民俗学原理. 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1月,第30页。

汉语言文学论文民俗学方面篇2

民俗学教学中对“民俗事项分类”的总结

摘 要:高校民俗学教学中关于民俗具体事项的分类方式是一个直接关乎民俗学教育中明确研究对象的重要问题,当前高校民俗学教育中依据本学科现有研究成果对民俗事项有着三分法、四分法、六分法等几种分类方式。对这些具体的分类方式予以总结为高校民俗学教学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总结时至今日出现在民俗学界中的一些主流分类方式,结合自身认识对这些分类方式进行归纳与分析。

关键词:民俗学 民俗事项 分类方式

民俗学在学界历经百年的发展,已然确立了独立的学科地位,而一门学科研究对象的确立其树立独立学科地位的标志。而在高校民俗学教学体系内,关于民俗事项的分类也是教育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总结、梳理和分析当前学界提出的民俗分类主流观点,为高校民俗学教学提供参考。

一、三分法总结

在学术界,三分法的分类方式并不多见。学者王娟《民俗学概论》一书中即用此法,依据独特的分类标准作如此划分:

第一,口头民俗学。

口头民俗学是以口头形式流传保存的民俗事项,包含叙事民俗、语言民俗、音韵民俗、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谚语、谜语、歌谜、史诗等内容。总之,这一类别以口头表现为标准,囊括数量众多的民俗事项。

第二,风俗民俗学。

这一类别包括民间游戏、迷信、民间节日、人生仪礼、民间舞蹈。在此将在乌丙安先生归于社会生活民俗、信仰民俗以及游艺民俗中的诸多内容拆分。然而笔者不是非常赞同这样的分类方式。首先,“风俗”与“民俗”两个概念不能做清晰的区分。“风俗民俗学”本就是一个含义较为混乱的概念。此外,这类民俗事项包含内容十分广泛且十分混乱。诸多民俗事项中,固然存在民俗的成分,但风俗习惯并不是这些民俗事项的唯一特点。因此,这一分类仍有待商榷。

第三,物质民俗学。

这一分类标准将物质形态表现出的民俗事项归类,其中包括民间饮食、民间服饰、民间建筑。作者将民间美术放入物质民俗之中,笔者认为,此举极为不妥。民间美术应为民间手工艺的组成,并没有物质民俗的特征,更多的是一种工艺技术。因而这一分类尚需考证。

二、四分法总结

四分法较为多见,如钟敬文先生、乌丙安先生等均同此类。笔者也较为同意这一分类方式。

1.乌丙安先生是较早提出四分法的学者。在其《中国民俗学》中,以民俗分类组织全书脉络。他将民俗事项分作经济的民俗、社会的民俗、信仰的民俗以及游艺的民俗四大类,如下:

首先,经济民俗中,其脉络为:

在经济的民俗中,着重于体现经济交易的民俗。在这一分类下,乌丙安先生将交通运输中的民俗传承放置在了交易运输民俗之内,而并非与衣、食、住一起归于消费生活,这种分类方式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从交易运输的民俗包含的两大方面关系上看,交通对于市商民俗的形成与发展有着一定的制约作用,所以乌丙安先生的分类体系具有一定的创新之处。

其次,在社会民俗中,着眼于传统社会生活基于血亲、姻缘、地缘关系而发展的民俗。具体包含家族亲族的民俗、乡里社会的民俗、个人生活仪礼以及婚姻的民俗。在每一分类下又包含若干民俗素、民俗质以及民俗链。在此民俗类别中,以个体人生仪礼为线,织构起围绕这一成员形成的社会网络,构成了个体社会交往的基本框架。可以说,关于社会的民俗的归纳中,此分类方式有着很大的合理性。

再次,在信仰的民俗中,区分了“迷信”和“俗信”的概念。对信仰习俗进行总结,乌丙安先生认为人们最初对自然现象的不理解产生“迷信”,而伴随着社会进步,迷信渐渐失去神秘性,而其生活方式与仪礼保留下来,形成“俗信”。在这一类别中,更多关注于民间俗信而并非正规宗教信仰。

最后,游艺民俗的总结中,乌丙安先生落脚于那些广大民间的、世俗生活中的民间艺术家表演活动。具体包含民间口头文学活动、民间歌舞乐活动、民间竞技活动以及民间杂艺活动。这一类别中,乌丙安先生同样关注民间世俗生活的民俗。

2.钟敬文先生对民俗事项的分类采取的也是四分法,他将民俗事项分作物质民俗、社会的民俗、精神的民俗和语言的民俗四大类。这其中,物质的民俗包括生产、商贸、饮食、服饰等内容,可以看到,钟敬文先生以民俗事项形态作为标准,进而将乌丙安先生那里分作经济的民俗和社会的民俗内部分内容以形态为准则归于物质民俗。社会的民俗,钟敬文先生关注于影响人们社会生活形式的民俗,包含社会组织、社会制度、岁时节日、民间娱乐等。很明显,这种独特的分类标准综合了社会民俗以及游艺民俗的部分内容。精神民俗,包括精神意识层面的民俗,既包含有信仰的习俗惯制,也包含有民间艺术的内容。也是拆分并综合了乌丙安先生的信仰、游艺民俗的部分内容。语言的民俗,钟敬文先生这里采取以语言文字表达的民俗事项为标准,囊括民间语言和民间文学等。

在此,钟敬文先生与乌丙安先生的分类方式有一定共通性,只在细微之处作了分割。可以看到,作为钟敬文先生的弟子,乌丙安先生对钟敬文先生的思想作更系统、更全面、更细致的补充,具有了一定的程序性。

3.采取四分法的还有其他一些学者,如林继富、王丹《解释民俗学》一书中,做出了与钟敬文先生相类似的民俗事项分类,他们将民俗分作物质生活民俗、精神生活民俗、社会生活民俗以及语言艺术民俗四大类。在物质生活民俗上,包括农业民俗、狩猎民俗、渔业民俗、服饰民俗、饮食民俗、居住民俗。精神生活民俗上,同样关注人类物质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意识和心理习惯方面的民俗,其关注民间信仰习俗和巫术禁忌类的内容。而社会生活的民俗关注影响人类社会生活形式的民俗种类,包含人生仪礼、岁时节日以及民间游艺三大类。语言民俗也是将以语言表达的民俗事项纳入其中,包括口头叙事文学、口头韵语文学、道具说唱文学、口头语言文学。可以说,这种分类受钟敬文先生影响极深,同时,也可以发现与乌丙安先生的分类体系有着内在关联性。

三、六分法总结

此外还有六分法,学者苑利、顾军在《中国民俗学教程》一书中分作物质生产民俗、物质生活民俗、人生仪礼民俗、信仰民俗、岁时节日民俗以及社会组织民俗六类。作者首先将物质民俗分作生产、生活两个层面,在物质层面将农业生产、狩猎生产、渔业生产、牧业生产、行业生产囊括;将衣、食、住、行四类民俗事项归于物质生活民俗。此外,作者将人生仪礼民俗作为一个独立的类别。在此分类下,除信仰民俗是几乎所有分类中都作为独立事项外,作者还将岁时节日习俗和社会组织民俗分别单独分类。而在其他分类中,这两类民俗事项往往置于社会的民俗之下。这种六分法笔者不能完全认同,此法将原有的分类体系中的某一类别单独作为一个种类,在细微之处分裂出来的民俗事项与原体系并无很大差异。因此,这种分类方式无疑增加了分类体系的复杂性。

除苑利、顾军外,学者叶涛的六分法同样可以验证笔者上述的驳论。在《中国民俗》一书中,作者叶涛将民俗分作人生仪礼民俗、岁时节日民俗、经济生产与消费民俗、民间信仰和禁忌、游艺竞技民俗六类。这种分类体系不只甚为烦琐,同时也遗漏了部分民俗事项,如民间文学、服饰、饮食等在此没有反映出来。因此,六分法的分类方式有待商榷。

四、总结

第一,继乌丙安先生之后,后世几乎所有学者提出的有关民俗学的分类方式中,都能找到乌丙安先生的分类思想。可以说,这种分类体系对以后影响深远。同时,笔者认为,乌丙安先生的四分法最为合理。既不像三分法那样简单,以至于各个类别之间没有明显的差异性,同时也不像六分法那样烦琐。因此,四分法是一种具有高度归纳性、也较为全面的民俗事项分类体系。

第二,对民俗事项的分类,不能做简单的一刀切式的划分。因为现实生活中,影响个体生活的民俗并非是某个单一的民俗,而是一个由民俗事项构成的有机体。一系列的民俗事项以一个系列构成了影响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俗总体。

第三,对民俗学学科研究对象的分类,要建立一个标准体系。如上所言,民俗事项的分类不能做单一固定性的规定,也就不存在一个能为所有人认可的分类方式。故此,分类者可以在自己的领域提出认为合理的分类方式,但必须要说明自己采用的分类标准。在不同的标准下,民俗事项的分类应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高校民俗学教学中对民俗事项分类的关注是直接关系到教学体系完整的重要环节。本文总结现有学界关于民俗事项分类的主流观点,做出明确的梳理的对比分析,力求以此为高校民俗学教学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钟敬文.民俗学概论.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12)

[2]乌丙安.中国民俗学.辽宁大学出版社,1985(8)

[3]叶涛,吴存浩.民俗学导论.山东教育出版社, 2002(12)

[4]王娟.民俗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9)

[5]林继富,王丹.解释民俗学.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7)

更多相关阅读

最新发布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