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对楼市有何影响 实施登记好处多
不动产登记已经在全国各地陆续实施,市民买卖房产或者申请不动产权利变更,需要前往指定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领取不动产权簿证。那么不动产证有何意义?
一、不动产登记的意义
1. 更好地保护居民个人产权
对于老百姓来说,实行新的不动产证,能够更好地保护个人产权,像房产、土地或林地等不动产都能得到保护。
2. 简化办证流程更方便
而且办手续更便捷,民众不需要再向以前一样多个部门来回的跑,这样节省了不少的时间,提高了效率。同时不动产的交易也会更加的安全,能够更好地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
3. 有利于反腐
实行不动产登记,从反腐的角度来说是一大利好。原先的不动产也需要登记,但是都是各地方自己来弄,查询也很繁琐。比方说,接到举报,一个官员有很多套房子,分布于好几个省份,线索貌似很明确,但根本不是那么回事,现在的房产登记全国没有联网,甚至于一个省的各个市都没有联网,查哪里的房产就要到当地去查,费事费力。而且有的贪官很狡猾,房产都不会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查起来会很费劲。而现在不动产全国统一登记了,在一个房管局就能查到全国的房产登记信息,这大大提高了查询效率,对反腐很有帮助。
二、不动产登记的常见问题
疑问一:对百姓生活有什么影响?
1、保护个人产权:房产、土地或林地等不动产都能得到保护。
2、办手续更便捷:转卖房屋时不用土地、房屋多个部门来回跑。
3、交易更安全:可查询不动产产权归属,有助于解决一房多卖风险。
4、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农村土地作为集体土地的一部分纳入统一登记,保障了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疑问二:登记后,谁都可以查询吗?
不是,只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依法查询、复制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
疑问三:什么时候开始能查询不动产?
2015年:健全配套制度
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体系。
2017年: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
疑问四:什么样的房子宜留?什么样的宜卖?
专家建议,中小城市业主多保留两三套中心区的普通住房;若生活在大城市,在中小城市的故乡的房子可以全部卖掉;三四流风景区的旅游城市、养老地产,也是非常不靠谱的;一线城市中心区的普通住宅,未来仍然有比较大的升值空间,可以留下甚至考虑买入。不过这是利益相关,而且时机很重要。
疑问五:多套房是否要领多个证?
如果个人名下有多套房产,是否需要领取多个证书?据了解,《不动产权证书》包括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集成版用于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比如某人有两套房产在同一宗土地上,则两套房产登记在同一个不动产登记簿证上,也就是集成版证书;如果两套房产在不同的宗地上,则仍登记在两个不动产登记簿证上,也就是单一版证书。在推广初期,将会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
疑问六:现在的证需要换吗?
不动产统一登记开始后,是否意味着大家手头的房产证等产权证,都要换成不动产证?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现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也就是说,旧证、新证同时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新购房屋等不动产并首次办理产权证,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手续的市民,将逐步换发新的不动产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国家规定予以5年过渡期。
疑问七:“房产税 ”要来了吗?
目前,因为担忧不动产登记会带来高额的房产税,一二线城市出现大户型二手房集中入市的情形。但专家解释说,房产税是迟早的,并不因为本次的房产证下岗而起,从长远看,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有利于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健康稳定。
三、《不动产登记条例》有四大亮点
亮点一:将农村集体土地纳入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众所周知,从土地性质上来讲,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是由我国土地方面的基本法《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对于国有土地,我国先后颁行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一系列行政法规予以规制,但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却一直没有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条例》在登记内容上,首先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纳入统一登记范畴,必将有效扭转上述局面,也为中央所倡导的集体土地流转等多种土地经营模式的探索奠定基础。
亮点二:提升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规格
目前,我国并无关于宅基地占有及使用方面的全国性专项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仅明确了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权,而并未对其登记机关和登记程序加以规制。实践中,许多宅基地仅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等处进行登记,登记缺乏统一标准,也很难做到公开透明。《条例》将宅基地使用权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范畴,保证至少将由县级行政机关负责登记事宜,从而有效提升了宅基地的登记水平,对于明晰村民财产权利、易化相关财产纠纷中的举证责任都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亮点三:首次将海域使用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畴
根据我国以往的立法体系,海洋资源一直是属于国家所有,其作为主权象征的公法意义一直高于其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私法意义,即便在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中,也仅就海域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进行了规定,而并未提及海域的使用权问题。《条例》将海域的使用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畴,从某种意义上说,相当于确认了一种新的权利形式,这势必对海域及相关岛礁的使用及与此相关的旅游、航运、商业地产开发等产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亮点四: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查询机制
尽管舆论普遍呼吁的“以人查房”机制未能在《条例》中予以落实,但《条例》还是再次明确了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主体,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法院出具调查函,当事人才能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相关不动产信息,而在有些诉讼中,不动产登记信息又是立案或确定管辖权所需的基本信息,从而造成连环套,加大当事人的诉讼难度。《条例》虽然没有突破通过地址查询的传统方式,但还是明确了利害关系人的查询权利,只要再对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及查询方式加以细化,终将对司法实践带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