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生育保险新政策_北京生育保险政策

2017-03-10

生育险对于每一位女性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北京生育保险有什么新政策呢?小编为你带来了“北京生育保险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2016年北京生育保险政策调整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修订条例从2016年3月24日起实施,新增加30天生育奖励假替代了之前的晚育假。生育奖励假能否享有生育津贴?北京市人社局给出了明确答案:新增加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并对参保人员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的证明进行了明确。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对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

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

根据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取消晚育假的规定,《通知》调整了生育津贴的发放范围。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

已领取晚育津贴不与奖励假同时享受

需要提醒的是,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根据现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

2016年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政策解读

自国家二孩政策出台以来,越来越多的家庭响应号召,随之而来的生育保险待遇与报销问题,一度成为当下热门话题。为了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都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响应的细则。

解读一:生育奖励假和生育津贴如何安排?

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北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本通知印发前按原规定已领取晚育假的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

解读二: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需要哪些证明?

(一)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当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应当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二)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应当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解读三:相关证明使用次数与注意事项

参保人员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所提供的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证明只能使用一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完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后,应在上述相关证明上加盖“已申领生育津贴”印章。

解读四:政策发布之前所开相关证明有效

参保人员在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前办理的《生育服务证》,以及在本通知印发前办理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在本通知印发后可继续作为领取生育待遇的证明。

参保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了相关证明,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再次生育时原持有的《生育服务证》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不能继续使用。

解读五:本次政策起始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3月24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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