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生育保险如何办理

2017-02-13

生育保险保障女职工的基本生活,不过生育保险怎么办理呢?接下来就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关注过后生育保险怎么办理吧。

广州生育保险的办理:

1. 适用对象

本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非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统筹区内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2. 所需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表格下载: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3. 办理流程

【1】

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

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

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简介

一、享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产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产假期天数

产假期天数计算办法:

(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计划内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含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7)计划外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含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备注:计划外流产是指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但在计划外怀孕并实施了计划生育手术。

(8)满7个月以上的、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参保人在市医保局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局同医院定额结算,具体待遇项目及报销范围如下图示

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报销范围

范围

内容

计划生育手术费

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批在境内异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手术费

生育医疗费

参保职工因急诊(包括分娩、产科疾病、流产)在非选定医院发生的、属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经审批在境内异地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产假期内因产科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其他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3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 ;

(2)难产、多胞胎: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4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时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 30 (天)× 10 (天)。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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