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改革试点有哪些变化

2017-06-22

导语:宅基地改革试点有哪些变化?新的宅基地政策出台之后,对于宅基地的确权也给与相关的认定,部分地区已经在开展宅基地确权工作了,宅基地确权之后能够保证农民本身的利益,但是农民也需要注意,宅基地确切之后,所有权还是归属于集体,农民只能够享受到使用权。

宅基地改革试点有哪些变化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国家为了公共建设的需要,需要征收农村土地、宅基地,在征收过程中给予农民补偿。此次新政明确了征收土地的属性,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谨防所征收土地它用。在土地征收上尽量缩小公共用地的范围,减小土地征收对农民带来的损失。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给予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

近些年来,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靠土地征用,可是农村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城市在城镇建设中需要并入周边的一些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农民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实现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价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试点宅基地的改革,基本上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会采取一定措施。对于在城镇落户的农民,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对于一些发达地区,可以考虑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

四、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目前,在土地征收增值后,收益上分配机制不健全,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匹配,经常发生利益上的冲突。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而且如今很多地方都在开展新农村建设、空心村治理以及危房改造等政策,而未来宅基地的也必须要与这些政策相结合。尽量减少对耕地的占用,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将会减少宅基地的审批,鼓励拆旧建新。

2017年宅基地最新政策是什么?

1、征地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试点明确4大任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 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2、非试点地区不要擅自行动

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确保风险可控

姜大明表示,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宅基地可以有偿退出或者转让,能够让进城农民免去后顾之忧,亦让大量闲置宅基地获得“解放”,还给农村新一轮发展拓展土地资源调整空间,可谓一石三鸟之举。要把好事办好,务必兼顾各方利益,尤其是要因地制宜制定合理补偿标准,保证转让宅基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实现买、卖与村集体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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