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衔工资津贴标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2016-11-15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 1995年9月16日 人薪发[1995]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 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警衔津贴的执行时间

警衔津贴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警衔津贴的执行范围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

三、警衔津贴标准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按衔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各衔级每月的警衔津贴标准 为:二级警员64元,一级警员68元;三级警司72元,二级警司76元,一级警司80元; 三级警督85元,二级警督90元;一级警督95元;三级警监100元,二级警监105元,一 级警监110元;副总警监116元,总警监123元。 实行上述警衔津贴标准后,人民警察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 留。

四、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

警衔津贴标准随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 门不得自行调整。

五、警衔津贴的发放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警衔津贴按月发放。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 贴即行取消。

(三)正常晋升警衔、受晋衔奖励或受降衔处分人员,其警衔津贴分别按晋升或降 低后的警衔执行,并从晋升或降低的下1个月起计发。

(四) 1993年9月30日前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1993年10月至1994年12月,每 人每月按54元发给; 1993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 从授予警衔的下月起至1994年12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

(五) 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 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休人员,警衔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警衔 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本 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六) 对1994年12月31日前评定授予过警衔、原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 已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从1995年1月1日起,可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其中,离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打 折扣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

六、经费来源

实行警衔津贴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 担。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以视财政超收情况,分步分期补发。

七、组织领导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人民警察的关怀。为解决人民 警察的工作待遇问题,国家在目前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尽了最大努力。为了保证警 衔津贴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 凡违反政策规定,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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