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致广大农民朋友一封信

2017-05-11

在日益重视环境保护的情况下,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保护环境的措施,农民要自觉遵守,加入环境保护的行列。下面小编整理了人民政府致广大农民朋友一封信,欢迎大家阅读。

人民政府致广大农民朋友一封信篇一

农民朋友们:

大家好!玉米收割在即,我们为您的丰收感到喜悦的同时,也希望您能在收获时不要随意焚烧宝贵的农业资源——秸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红寺堡区开展秸秆有效利用和禁烧宣传活动,旨在让广大农民朋友们提高对焚烧秸秆危害性的认识,切实增强禁烧秸秆的自觉性,做到学法、知法、守法。请您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全面做好秸秆有效利用和禁烧工作,减少环境污染、保障空气质量。

一、焚烧秸秆有害无利

(一)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空气,形成雾霾天气,极大危害人体健康;

(二)焚烧产生的烟雾能见度下降,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

(三)焚烧容易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焚烧秸秆会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农田质量下降。在焚烧秸秆的同时,高温会导致地表中的微生物被烧死,腐殖质、有机质被矿化,田间焚烧秸秆破坏了这套生物系统的平衡,改变了土壤的物理性状,加重了土壤板结,破坏了地力,加剧了干旱,农作物的生长因而受到影响。

农民朋友们,焚烧秸秆有害无利,切不可放松安全警惕、淡化安全环保意识,随意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给他人人身安全和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威胁!

二、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属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2000元的罚款。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规定:对违反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秸秆有效利用经济又环保

农作物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腐熟剂快腐还田、集中堆放腐熟还田、动物过腹还田等农业技术,可以改善土壤结构,提高农田能力。提倡把秸秆作为畜牧业的重要饲料,加快推广秸秆青贮、氨化和发酵技术;提倡积极发展以作物秸秆资源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大力发展秸秆育苗、花木基质、草坪基料等生产。根据自治区农业产业化政策,对购置秸秆粉碎还田机、打捆机等农机具的农户给予农机购置补贴;对收储作物秸秆100吨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和种养殖户,每吨补贴100元。如果您家的玉米秸秆不打算收割,您可以通过村委会联系企业或养殖大户进行收购。

农民朋友,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建设美好家园离不开您的支持和参与,希望大家积极响应号召,克服焚烧秸秆陋习,为创造良好人居环境、造福子孙后代作出应有贡献。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XXXX.X.X

人民政府致广大农民朋友一封信篇二

农民朋友们:

您们好!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农民权益作出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从2014年起,全省选择了200个乡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2015年全面推开,到2017年底全省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土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利。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土地第一轮承包、九十年代中期的二轮延包至今,我省各地不同程度存在农户承包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给调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带来了极大困难,阻碍了土地有序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更好的保护。我们这次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就是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农民最终会得到四至更加清楚、面积更加准确、权益更加明确的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了这个新证书,您们的承包经营权就有了更明确的保护,长久不变;有了这个新证书,您们就可放心外出务工经商赚钱去,不再有被别人侵占的后顾之忧;有了这个新证书,您们可以拿来抵押贷款,也可以拿去入股公司、合作社获取分红,或者通过流转获得收益等。因此,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利国利民!

为不增加农民负担,这次确权登记颁证试点,从入户调查、资料核实、土地勘测、地块指认、发放新证等全过程均不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但这项工作面广量大,任务繁重,技术要求高,需要广大农民朋友积极参与和紧密配合才能顺利开展、按时按要求完成:一是及时向工作组和技术人员提供原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原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户家庭户口本和户主身份证等证件;二是协助工作组进行土地调查摸底,核准二轮延包以来承包地块变更、注销和其他变化情况,并签字确认;三是根据工作组和技术单位提供的地理信息航拍成果资料,对农户承包土地进行指认,配合工作组和技术单位逐块实地勘测勾绘边界,绘制农户承包地块的图形;四是由农户户主对承包地实测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经村、组公示无异议后,与村(组)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

农民朋友们,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一项政策性强、惠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大好事。我们相信,有广大农民朋友的共同支持和热情参与,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一定能够按期完成,取得圆满成功。

中共瓮安县委 瓮安县人民政府

XXXX.X.X

人民政府致广大农民朋友一封信篇三

广大农民朋友们:

你们好!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辽中区人民政府特致全区农民朋友一封信。

值此金秋之际,希望广大农民朋友们严格遵守禁止焚烧秸秆的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确保“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不烧一棵树”。随意焚烧秸秆不仅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极易引起航空、交通、电力、火灾等安全事故,而且是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个公民都有保护和监督环境的义务和权利,欢迎广大农民朋友都能自觉地参与到秸秆禁烧的行动中来,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有效遏制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发生。对发现有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要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或劝阻无效的,要及时向环保或公安机关举报。举报后经公安部门核实并对当事人拘留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人民币奖励;被公安部门训诫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人民币奖励。

辽中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30日

更多相关阅读

最新发布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