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育龄群众的一封信

2017-06-02

书信要写得形象、富有时代感、饱含深情,能给人以启迪,并不是那么容易的。那么,给育龄群众的一封信要怎么写呢?下面小编整理了给育龄群众的一封信范文,供您参考!

给育龄群众的一封信范文一

广大育龄群众:

你们好!在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县人口计生委、计生协谨向你们致以亲切的问候和新年良好的祝愿!

2015年是实现“十二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为全面实现“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必须坚持不懈地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建立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全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我们主要抓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执行现行的生育政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凡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必须在分娩前领取《生育服务证》,未能及时领取的,可在分娩后6个月内补领;凡符合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必须在怀孕前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全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二、全面推进长效节育措施落实和环孕情检查。凡己生育一胎的育龄夫妻,除符合再生一胎条件的,应首选上环措施;已生育两胎的,应首选结扎措施。已婚育龄妇女(除女扎后连续检查三次外)每年必须参加四次(每季一次)环孕情检查;外出务工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寄回当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的有效证明。凡未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参加环孕检的,将不能享受下年度相关计生利导政策。

三、全面推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凡符合政策准备怀孕的本县夫妇和流入我县居住半年以上准备怀孕的夫妇,必须凭户籍所在地(流入地)乡镇计生办出具的《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服务卡》、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到县计生服务站进行一次免费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准备怀孕前3—6个月为最佳检查时机。

四、严格依法管理。凡政策外生育的应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给予撤职、开除或解除劳动关系。

五、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引产,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妇怀孕后,进行非医学原因选择性别引产的,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再生育的视为政策外生育。

最后,祝广大育龄群众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上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犹县计划生育协会

年月日

给育龄群众的一封信范文二

全市广大育龄群众:

你们好!

年年辞旧,岁岁迎新。伴随着即将到来的岁末钟声,新的一年迈着轻盈的步伐向我们走来。在这辞旧迎新的美好时刻,西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全市广大育龄群众致以诚挚的节日问候和美好祝愿:祝愿大家新年愉快!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向多年来关心和支持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祝你们新春快乐!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向一年来为我市人口计生工作付出辛勤劳动的全体干部职工致以节日的问候:祝你们节日快乐!家庭幸福!吉祥如意!

2013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下,我市人口计生工作圆满完成了省上下达的目标任务,整体工作保持了科学发展、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广大育龄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在此,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全体干部职工向你们表示诚挚的感谢!

2013年,是我市更加注重计生惠民的一年。这一年,“三大工程”继续深入推进,服务范围不断扩大、服务水平大幅提升。母亲健康工程惠及90.39万人,受检率达97.17%。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覆盖人群11.49万人,检查率达92%。除此之外,我市不断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加快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有效扶持计生贫困家庭发展,全年共兑现各类计划生育奖扶金5000余万元,惠及人群达57万余人。其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18840人,发放资金2260.8万元;特别扶助对象2853人,发放资金518.45万元;独女户家庭3180人,发放资金381.6万元;放弃生育二孩家庭736户,发放资金294.4万元;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对象544600人,发放资金1633.8万元。全市累计向11.6万余人发放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5.5万余元。共帮扶计生贫困家庭2091户发展创业,投入资金达600万元。

2013年,也是我市不断拓展计划生育服务内容的一年。为了让失独家庭更多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关怀,董军市长专门就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工作作出重要批示,确保了补助金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一年来,全市已审核确认发放对象1764户,全部所需经费4785万元已发放到户。此外,我市还在灞桥区、未央区启动了计生特殊家庭帮扶模式探索项目,通过组织开展关怀慰问、联谊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对他们实施帮扶,受益家庭达204户。这一年,针对群众办证难的问题,西安市人口计生委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生育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通过实行特殊情况承诺制、预约办证、简化和规范办证要求、加快服务窗口建设等7项措施方便群众办证办事。同时,采取电话暗访、上门走访、网上调查等形式督查工作落实情况,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2013年,更是我市不断提高人口计生工作管理水平的一年。按照《西安市深化综合改革建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我市深入推进全市人口计生综合改革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目前,全市有4个区县达到省级综合改革示范县标准,11个区县达到国家优质服务县标准。这一年,我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以打造诚信计生、阳光计生、和谐计生为目标,不断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通过加大政务公开,加强“12356”咨询热线的使用管理等手段,积极化解矛盾。全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6209件/次,立案 14件,结案14件。全市累计创建全国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6个,省级诚信计生示范区县6个,全市13个区县和高新区均已建成了便民服务大厅或设立人口计生便民服务窗口,极大程度地给群众的生活带来了方便,群众对人口计生部门的满意度也持续保持在较高的水平。

岁月不居,天道酬勤。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2014年,我市人口计生系统将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市人口计生委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扎实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人口计生工作水平,大力提升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能力,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不断推进人口文化创新发展,为我市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创造更加良好、和谐的人口环境!

西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月28日

给育龄群众的一封信范文三

全市育龄群众:

你们好!你们辛苦了!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公民,经批准方可生育,未经批准生育的视为违法生育,依法征缴社会抚养费。现将生育政策调整完善的内容及如何执行告知大家,希望广大育龄群众支持国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这是党中央结合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符合群众的意愿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符合国情、省情,是完全正确的。单独两孩政策的出台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放松,而是仍然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不变,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不变,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继续给予奖励扶助和特殊困难家庭的特别扶助;同时,对于违法生育特别是多孩违法生育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保持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二、生育一孩后进行出生登记。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多年来,我省实行的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制度,作为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的重要途径和再生育审批的有效凭据,对我市稳定低生育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将生育前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改为生育后三个月内持《出生医学证明》到计生关系管理地或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三、生育二孩的条件及需提供的证件。育龄群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3.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4.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6.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7.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9.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0.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11.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12.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13.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14.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3.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4.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四、育龄夫妻在知情的基础上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完成生育计划的育龄群众选择以放环、皮埋、男扎、女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减少意外怀孕,保护育龄妇女身体健康。没有完成生育计划的育龄妇女:可以根据身体情况自行选择长效或短效避孕措施。避孕药对再生育的育龄妇女副作用比较大,避孕套有时会由于使用不当造成避孕失败,望广大育龄群众慎重选择。

五、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流引产。对于已办理《生育证》且怀孕的育龄妇女,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流引产。凡违反《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原《生育证》收回或通过寿光日报进行公告、宣布作废,不再安排生育。

六、对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仍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提出:“坚持依法管理,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今年5月20日开始,出生落户政策有了新变化,未经批准生育的孩子可以办理落户,有的群众认为政策外生育的孩子,只要户口报了就可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给孩子落户是孩子应享受的权利,对违法生育的父母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群众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做出的处罚。望广大育龄群众正确理解落户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关系。

感谢大家多年来对计划生育事业做出的无私奉献!我们希望大家能够继续给予计划生育工作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使我市的计划生育工作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奉献出自己的力量。

XXX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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