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买卖有哪些最新规定
导语: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一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
1、征地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试点明确4大任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2、非试点地区不要擅自行动
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确保风险可控
姜大明表示,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
宅基地可以有偿退出或者转让,能够让进城农民免去后顾之忧,亦让大量闲置宅基地获得“解放”,还给农村新一轮发展拓展土地资源调整空间,可谓一石三鸟之举。要把好事办好,务必兼顾各方利益,尤其是要因地制宜制定合理补偿标准,保证转让宅基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实现买、卖与村集体多方共赢。
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具体的买卖效力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宅基地新增4条人性化措施
一是城中村里没宅基地的有希望了!
根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在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土地少、无法实现一户一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居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就是说,以后政府将负有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户有所居的法定义务。
二是宅基地的审批权限要下放了!
根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六十四条第四款,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依法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就是说,以后一般情况下,宅基地只要乡镇政府批就可以了,除非是占用农用地。
三是宅基地有偿退出有法定依据了!
根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六十四条第六款,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腾退出的宅基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回购,主要用于满足本集体内部的宅基地再分配,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利用。这样一来,既可逐步有序盘活农村存量宅基地资源和财产权益,又能够保证农村社会基本稳定。
就是说,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跟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让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进行回购。集体经济组织回购宅基地做什么?满足本集体内部的宅基地再分配!这意味着,以后宅基地将会是往有偿使用的方向发展了。大家看,村集体用钱回购宅基地,然后肯定是有偿分配给其他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农村。如果是无偿的话,那村集体回购宅基地的钱从哪来?要实现良性循环,宅基地一定会是有偿使用。
四是针对违法建房不再“一刀切”了。
根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七十九条,针对农村宅基地违法处理难问题,考虑到中国农村实际,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增加了新的人性化处罚措施。对符合规划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责令其改正,处以罚款;对符合规划但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地上建筑物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既避免激化农村社会矛盾,又可以减少社会财富浪费。
宅基地买卖有3个原则
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
《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
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是,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如果宅基地数量超标,以后进行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超过部分需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2017年新政策下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有什么条件?
一、转让必须是发生在同一村集体成员之间 这个应该好理解,宅基地的产权本身是村集体的,转让当然必须是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相互转让才行。
二、宅基地转让人本身必须拥有两处以上建有住宅的宅基地 这条件更人性化了,宅基地转让的人必须确保自己转让了宅基地之后自己还有可以使用的宅基地,自己要留有住的房子。
三、宅基地转让发生时必须向村集体申报,获得村集体批准才行 宅基地产权是属于村集体的,村集体有监管的必要,转让宅基地村集体当然必须同意。
四、宅基地转让的受让人必须是没有住宅和宅基地并且满足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人 宅基地是村集体分配给村集体成员用以建造住宅的用地,当然不能用来干其他的事儿。
五、宅基地转让不能单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还要包括宅基地上的住宅一并转让 这一点和宅基地的用途挂钩,同时也确立了宅基地转让双方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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