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土地谁缴税

2017-06-16

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租赁土地谁缴税,希望能帮到你。

租赁土地的缴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进 一步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说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相 关税法精神,所谓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包括以无偿使用、有偿使用等方式占用集体土地并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所以,公司所租赁集体土地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就应该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不符合就不需要缴纳(但前提要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按此精神分析,如果A公司的情况按规定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则相应要对房产缴纳房产税。

租赁土地的方式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土地租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

两种租赁方式

一是国有土地租赁;

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

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规中,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首次被提出并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规定为国家处置土地资产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将国有土地租赁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

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标的物具有复合性,即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当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同时,出租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随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赁结合在一起的,单纯的场地出租行为在整个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场中比较少。

由于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期限通常较短,投资相对较少,方便灵活,出租人则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因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十分普遍,具体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如商业柜台出租、各种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租赁土地方式的区别

在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中,都采用了租赁、租金这样的词语,使人容易混淆,实质上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第一,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租赁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

第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

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租。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从《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

第一,单独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即地上没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

第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地上必须具有合法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也就是说,地上没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单纯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出租的。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房地产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土地使用者无合法原因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属非法行为。

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按《条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什么样的农村土地可以租赁?该土地是否可作为商业用途?例如:养马场、游乐园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首先经过政府的土地征收程序将农村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才可以用于商业用途。要经县级土地部门审批,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首先经过政府的土地征收程序将农村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才可以用于商业用途。

租赁土地的记账方法

例如:一个企业租了30年租期的一块地,并在这块租地上加盖了房子,同时还奠定了地基和围栏,因此产生了许多的费用,那么对于这些费用如何做帐呢,房子可以做为固定资产吗?土地的租赁费用是120000元,能够记在哪个会计科目下呢?以前这块地上的房子是用来做存料库房的,那么,能够转入生产成本当中去吗?

对于这项具体要求来说,一是在租赁土地上建房所发生的费用与支出可以是在建工程,当房屋建成以后就可以把这个房屋建成后的费用转入固定资产,特别是在这个房屋上发生的地基、圈围栏、材料费、人工费等这些费用时,那么就必须要进行会计科目的记录,可以计入在建工程会计科目的借方,同时,计入银行存款会计科目、材料费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等相关的会计科目的借方。二是等工程完工以后,就可以把在建工程的相关费用转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当中,可以计入固定资产中房屋的会计科目的借方,同时也可以转入在建工程会计科目的贷方。如果土地是在租赁期间,那么所产生的土地租赁费用就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和租赁费等计科目帐户当中,同时也可以按合同期限摊销转入相关的成本费用里进行财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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