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流程复杂吗

2017-02-10

现在注销公司难不难呢?手续复杂吗?一起来看看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的“注销公司流程”,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公司简易注销流程

企业简易注销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商事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办理简易注销的程序

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不再提交清算报告,不再办理企业注销报纸公告。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合伙企业由合伙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由董事会全体成员和全体股东组织清算并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承担相关责任。

公司简易注销需具备的条件

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公司股东或企业投资人中有法人单位的;

2、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企业注销前应当报经批准(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

3、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4、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提示企业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股权纠纷、动产抵押、被相关部门处罚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登记机关收到其它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5、企业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备案分支机构未注销完毕的;

6、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企业;

7、企业进入诉讼、复议或者仲裁程序等情形的;

8、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其他情形。

全市范围内未开业、不经营以及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个体工商户注(撤)销登记可适用简易注(撤)销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仍按现行有关企业注销规定办理。

公司注销后如何进行清算

一、企业注销后的清算一般分为两个层面:

1、企业层面,就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2、股东层面,指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二、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三、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的确定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四、清算期确定、清算备案和时间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内,有两个所得税纳税年度,第一个纳税年度为1月1日到终止生产经营之日,第二个纳税年度为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日。

(一)第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第二个纳税年度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1、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2、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3、清算方案或计划书。

4、欠税报告表。

(三)企业在清算期内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仍须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采取“抵免法”,计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四)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1、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

2、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3、资产盘点表;

4、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5、具备下列情形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2)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6、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7、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8、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着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已注销公司的诉讼地位

案情:被告D公司是一家从事木制品加工企业,因拖欠原告L公司20余万元货款,被诉至法院。经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未提出上诉。原告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被告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公司,得到核准。原告在查询被告工商信息后得知被执行人公司注销,遂向法院申请变更公司两名股东许某、尹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就变更被执行人,法院组织了执行听证,公司股东未提出异议,法院作出裁定,变更股东许某、尹某为被执行人。

像上述案例类似的情形,在目前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比较常见。尤其是一些诚信缺乏的中小企业,往往以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方式恶意逃避公司债务,或者在诉讼中注销公司,使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的秩序。为了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有限责任的原则,直接追究公司股东的责任,由公司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这种规则被学界称之为揭开公司面纱。

揭开公司面纱,又称也称直索责任或者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时,可以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者公共利益承担相应的责任。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得到普遍承认和适用。我国现行立法虽没有相应的法条定义,但司法实践中已经逐步运用。

揭开公司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的主要依据有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若其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将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正式引入我国法律,对健全我国公司制度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于我国民商事立法和审判实践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可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作出裁定。即人民法院对于执行程序中需要进行裁定解决的事项,可以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公司法第二十条,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民事案件的执行中,如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股东或者其他投资主体在设立公司时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之行为而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或者追加公司股东或其他投资主体为被执行人。

本案中,被执行人D公司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其应清偿的债务,但其公司股东在明知存在债务的情况下仍选择注销公司,属于恶意逃废债务,且其股东在注销公司清算报告中承诺对未了结事务承担责任,故法院裁定变更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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