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手法制在我心中的手抄报

2017-03-20

法律如果推不开特权的门,也一定跨不进人民的心。 学好法律,多关注法律新闻,下面小编带給大家的是关手法制在我心中的手抄报:

关手法制在我心中的手抄报资料1:白居易怒打行贿人

唐朝贞元年间,著名诗人白居易考中进士后,被派往陕西周至当县令。他刚上任,城西的赵乡绅和李财主就为争夺一块地跑到县衙打官司。为了能打赢官司,赵乡绅差人买了一条大鲤鱼,在鱼肚中塞满银子送到县衙。而李财主则命长工从田里挑了个大西瓜,掏出瓜瓤,也塞满银子送了来。收到两份“重礼”后,白居易吩咐手下贴出告示,明天公开审案。

第2天,县衙门外挤满了看热闹的百姓。白居易升堂后问道:“你们哪个先讲?”赵乡绅抢着说:“大人,我的理(鲤)长,我先讲。”李财主也不甘示弱说:“我的理(瓜)大,该我先讲。”白居易沉下脸说:“什么理长理大?成何体统!”赵乡绅以为县太爷忘了自己送的礼,连忙说:“大人息怒,小人是个愚(鱼)民啊!”白居易微微一笑说:“本官耳聪目明,用不着你们旁敲侧击,更不喜欢有人暗通关节。来人,把贿赂之物取来示众。”衙役取来鲤鱼和西瓜,当众抖出银子,听审者一片哗然。白居易厉声喝道:“大胆刁民,胆敢公然贿赂本官,按大唐律法各打40大板!”众百姓无不拍手称快。至于这些行贿的银子,白居易就用来救济贫苦百姓了。

关手法制在我心中的手抄报图片:

关手法制在我心中的手抄报图片一

关手法制在我心中的手抄报图片二

关手法制在我心中的手抄报资料2: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污染破坏依法论责

在经济快速发展同时,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却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一些企业和个人环保意识淡薄,其环境违法行为不仅给社会和他人造成损害,还将受到法律制裁。

只要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他人利益者,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对违法者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加以分别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刑事责任主要依据新修订的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如何认定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特别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18日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了明确的标准。民事责任主要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该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至于行政责任,主要依据的是环境保护法以及一系列的行政法规。

在本期雄县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例中,王永平擅自开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电镀摊点,并将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直接排入渗坑中,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南通中院审理的民事案例中,王某作为养猪户,应当预见未经处理的30担猪粪直接排入河道可能会对周某养殖的鱼虾造成危害,但其未与养殖户商量,擅自将猪粪直接排入河段中,造成鱼虾大量死亡,其主观上具有故意,故王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创造一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环境,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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