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怎样的
你对票据权利有多少了解?票据权利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票据权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票据权利的保全
1、票据保全的目的
由于票据具有要式性,因此票据权利人必须持有票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才能真正享有票据权利,但由于各种原因使得票据权利人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票据权利人此时为了防止自己的票据权利彻底丧失而行使的权利就是票据保全措施。
2、票据法规定几种情形的举例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例如:甲向乙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甲经验收后发现乙给与的货物是伪劣产品,但此时票据已经在丙手中了,依照规定,只要是善意的,已经支付对价的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承兑人不能拒绝支付,此时只能先向丙付款,然后甲再基于合同关系要求乙返还票据款或提起诉讼,如果汇票还在乙手中,但甲此时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票据的保全,由人民法院通知承兑银行先暂停支付。然后,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接触双方的合同,返还该汇票。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例如:甲向乙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的票据被丙抢走,此时丙就是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况,那么乙为了维护自己的票据权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票据保全。
(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这种情况与(1)比较相像,但实际上可以认为是(1)和(2)的一个拓展,对于上面(1)和(2)的情形下,如果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且丙是善意的已经支付了对价的持票人,那么此时甲就不能行使票据保全了,因为丙此时享有了合法的票据权利,但如果丙此时也是未支付给乙对价的持票人,那么此时甲仍然可以申请票据保全。
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付款,乙向甲发货,甲向乙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由于乙对丙的履约能力非常不信任,为了将今后民事纠纷导致票据上的纠纷限定在乙和丙之间,于是乙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果不其然,丙没有向乙履行义务而且还将票据进行了贴现,此时乙就可以申请票据保全。如果甲作为出票人记载的话,乙又将票据贴现的,甲与乙发生纠纷的,甲可以申请保全。
(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对于第五种,您第四种情况来理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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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瑕疵
1、票据伪造。
指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并在票据上签章。被伪造人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伪造人亦不承担票据义务但须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伪造的签章不影响真实签章的效力。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只要按法律规定对票据签章和各记载事项进行了通常审查,即使未能辨认出伪造的签章,付款行为仍然有效。
2、票据变造。
指无合法变更权限之人,对除签章外的票据记载事项加以变更。变造人在票据上没有签章,则不承担票据义务,但应负相应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若变造人在票据上有签章,则按其变造以后的票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并承担相应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在变造之前签章的其他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其他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在变造之前签章或变造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
3、票据更改。
指依《票据法》有更改权限的之人,以法定方式对票据上的可更改记载事项加以更改。票据更改应在原记载人交付票据之前进行,交付之后进行更改的,须征得相关票据当事人同意,并由同意人在改写处签章。更改的记载事项代替原记载事项,更改前的签章人依更改前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更改后的签章人依更改后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
4、票据涂销。指有涂销权之人故意将票据记载事项进行涂抹或消除。被涂销部分的记载事项失去票据记载效力,被涂销部分的票据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