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2016-12-02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战略决策,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大部署,上海市政府设立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发起设立新能源、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首批5只高新技术产业化创业投资基金。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为深入推进上海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战略,聚焦培育本市重点产业领域的中小创新型企业,推动优势产业的整合升级,根据《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10]37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申报相关工作,发布本指南:

一、申报条件

1、本指南支持的行业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文化创意、高技术服务业等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为主。

2、 申请机构应当为符合资质的从事创业投资或创业投资管理活动的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等法律允许的企业。申请机构的具体条件参见《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3、创业投资机构申请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之时,需按照《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材料目录》规定的内容提交申请。同时,申请人还需要按照《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机构登记表》、《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尽职调查清单》和《创业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列表》(附件四)规定的内容提交书面申请。

4、参股设立专业创业投资企业为常年受理。

二、报送内容

本次申报方式为网上申请与纸质材料递交相结合,且网上申请与纸质材料均须提交。网上、纸质材料基本内容必须保持一致。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

网上申报地址

纸质材料需要正本1本和副本7本;

扶持对象

第十一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新参股设立的主要投资于种子期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

(三)获得引导基金扶持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四)重点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中的种子期和创业早中期企业,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

(五)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优先投资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企业;

(六)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跟进投资的企业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跟进投资对象仅限本市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对外发布年度跟进投资申报指南),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本市的早中期创业企业。

(二)创业投资企业对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项目已经选定且尚未完成实际投资,跟进投资价格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且申请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其实际现金出资额的50%;对种子期企业,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其实际现金出资额的100%。

(三)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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