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护理纠纷案例

2017-05-26

近几年医疗方面的护理纠纷时有发生,人们在就医过程中开始意识到加强对自身权益维护的重要性,同时对相关医院职员也有了一定的高要求。以下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护理纠纷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护理纠纷典型案例篇1:修改病历与篡改病历

患者关某在河北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医时死亡。事后,关某家属查阅了原始病历并对其进行了复印。但当家属再次查阅病历时,发现院方有关人员对病历进行了改动。法院认为:医院在对关某进行治疗过程中以及治疗完毕后,违反病历书写规定,擅自涂改、修改病历,并且医院所提交的病历中的死亡记录(报告)表与原告所提交的复印件不一致。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由于医院所提交的病历存在涂改等现象,从而不能反映医院在对关某进行治疗的真实情况,故医院所提供的病历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医院不能据此来证明其在给关某进行治疗的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护理纠纷典型案例篇2:未及时向医师报告病情

患者,男,62岁;上腹部手术术后第三天,发现 “咳痰困难、呼吸窘迫”,值班护士未及时向医师报告病情,仅予坐位、拍背;约5分钟后,患者面色青紫、大汗淋漓,予吸氧;20分钟后,心跳呼吸骤停,经值班医师抢救无效,死亡。

护理纠纷典型案例篇3:违反护理常规、未告知

双胞胎早产儿,出生后不久出现“面红、呼吸急促、一级颅内出血等症状”;予暖箱保暖、面罩吸氧一周;出院医嘱“复诊”;六个月后,两患儿双眼失明;《新生儿学》“早产儿供氧勿常规使用(原则上不超过3天),仅在呼吸困难时才给予吸氧,吸氧时间过长易致视力障碍。”《新生儿护理常规》:曾吸氧的早产儿应当进行定期眼科检查,首次检查为出生后4-6周内;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应当尽到最善告知义务,即明确告知两原告监护人“出生后4-6周内到眼科复诊”;因告知不明确导致两原告丧失最佳治疗时机,造成损害后果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护理纠纷典型案例篇4:未进行主动医疗

患者姜文,女,27岁;怀孕6个月,B超显示为先兆流产;医生遂为其作流产手术,产出龙风胎;医护人员按惯例未对两流产儿进行主动医疗;13个小时后,发现两个婴儿尚有呼吸、心跳;立即送至中江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以优生优育为借口剥夺两新生婴儿健康权和生命权。医生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医生有期徒刑2年;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192万元。

护理纠纷典型案例篇5:违反医患沟通制度。

患者,女,34岁;因“阑尾炎”行阑尾切除术;术中,术者、护士谈到“有缝合针遗失”; “可能掉在肚子里”;引起患者术后长时间恐慌不安。

护理纠纷典型案例篇6:遗漏收费引起的赔偿

患者住院期间使用了优必林,但是收费系统未收取药物“优必林”的费用,家属认定医院未给患者使用该药物。最终法院判决:赔偿3万元。

护理纠纷典型案例篇7:跌倒引起的纠纷

80岁老年心脏病患者,有眩晕史。医院要求患者有家属陪护或护工护理。患者及家属书面拒绝。住院期间,患者在卫生间因眩晕跌倒致脑外伤,患方要求赔偿。本案中,医院根据患者病情,给予了陪护要求但患者及家属拒绝,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护理纠纷典型案例篇8:巡视查房

男性,21岁,直肠息肉进行息肉结扎切除术。因息肉基底部较宽(约0.6厘米),术后医嘱特别交代“注意观察有无术后出血”.上午11时返回病房,下午安静入睡,晚6时病人进少量流质饮食,晚8时自感左下腹胀痛,便意急,当即去厕所,病人发现排鲜红色血样便,量不清,晚10时,病人第二次去厕所,又排出鲜红色血样便,量较多,自觉心慌、乏力,回床。晚12时前又有两次去厕所,均为鲜红血便。因未见值班护士查房,无法报告病情,加之自己认为“不会有多大问题”而未惊动病友。直到第五次去厕所,昏倒在厕所里。经其他病人发现报告后,医护人员才赶到,进行抢救。当时,病人面色苍白,四肢湿冷、血压80/60毫米汞柱。心率110次/分,立即给氧,输血补液。经输血600毫升,补液500毫升后,血压升至107/80,立即进行2次手术探查,发现息肉结扎线已脱落。经再次结扎止血,术后经过良好,住院13天出院。

护理纠纷典型案例篇9:违反查对制度

1):抑郁症孕妇,孕37+5周,产后,予婴儿“氯硝西泮”。

2):脑外伤术后患者,甘露醇静滴完毕后,患者家属发现药物过期一月余。

3):左右错误。南京某三甲医院,右下肢骨折,术中左下肢内固定。

4):器械过期。63岁老年患者,住院期间,患者突发大量呕血,予三腔二囊管止血后呕血停止。数小时后再次呕血,三腔二囊管外脱至口腔,抽尽囊内气体后,拔除三腔二囊管,体外检查发现三腔二囊管接头处漏气,拟再行三腔二囊管植入,因患者病情持续恶化当日死亡。后发现该患者所用三腔二囊管已过有效期。

5)输液液中含有絮状物。原告高秀云诉邹城某医院输入含絮状物药物致使老人陷入亚植物状态一案。原告认为,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实习护士违规独立操作输液,并冒签护士吕某的姓名;该医院没有严格执行护理“三查七对”制度,被告方存在过错。因此,对原告高秀云受到的损害,被告应负主要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3139.28元。

6)注射药物错误。患者彭某与谭某患者面貌相似,当班护士未经查对病房、床号和姓名,误将谭某的80万单位青霉素给彭某注射,半分钟后诉局部剧痛、胸痛、气紧、心慌,并出现四肢抽动等过敏反应。经注射0.1%肾上腺素1毫升、非那更25毫克,静脉推注维生素C500毫克加葡萄糖液100毫升等措施,半小时后过敏症状消失。

护理纠纷典型案例篇10:仪器断电

龙凤胎,出生后APACHE评分10分;次日,因气温突降(2℃)予暖箱特护;23时,发现暖箱断电,龙凤胎手脚发凉;患者家属要求更换暖箱,并为其照看,未果;第三日凌晨6时,患者家属再次发现暖箱断电,两患者面色发青。院内外专家会诊,诊断:脑发育不良,急性上感,急性支气管炎。6个月后,两患者被确诊为:脑瘫。法院判决:因被告医院护理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出生时评分10分的龙凤胎新生儿脑瘫, 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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