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投资的渠道
目前我国市场投资渠道比较单一,市场结构存在两极分化:一端是一些垄断企业,凭借垄断地位,利润大好;另一端是在一些行业中大量民营企业过度竞争和无序竞争,利润微薄。
下面小编和大家一起分享如何扩宽民间投资渠道.
民间投资渠道1:强力推进垄断行业改革打破既得利益锁定
一要采取“高屋建瓴”的顶层设计,强力推进垄断行业自上而下的改革。改革是对既得利益的调整,触及利益层次深,牵涉范围广,面临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和挑战。为此,建议成立由中央直接领导的、超越部门的改革领导协调机构,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防止部门利益对改革的锁定。要通过法律形式将改革目标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顶层设计的高度权威,推进自上而下的改革。
二要有长远的战略眼光,谋划长远之道,少用权宜之计。改革不仅涉及当前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调整,还涉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利益权衡。深层次改革不容被拖延或受限。因此,继续深化改革,要有长远的战略思维,要放眼到一个更长的时间维度与更大的时代背景中去理解当下改革,理清部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关系,准确把握改革时机。要从长计议,既不急功近利,又要防止左右摇摆,走弯路。改革要有明确的方向,要吸取过去的经验和教训,抓住和解决事关长远的重大问题,谋划长远,增强后劲。
三要深谋远虑,有锐意改革的勇气,强调治本而不是治标。中国改革开放32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留下了某些“深水区”的硬核问题。未来深化改革要发挥锐意改革精神,将重心放在“硬核”问题上,集中精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所突破,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解决深层次矛盾。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摆脱传统思维定势,正确认识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国企与民企、增长与发展等关系到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根本问题,勇于在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发力攻坚。
四要系统设计、通盘考虑。竞争有效的制度变革应该整体推进,如果仅局限于局部改革,很容易出现“拆东墙补西墙”、顾此失彼的问题。改革要明确最终目标、子目标及其先后顺序、改革时间表、改革方案和保障措施,注重各个环节的互动和连接,把握好改革的节奏和力度。要系统设计,通盘考虑,破除改革的“碎片化”,打好政策“组合拳”。要建立监督机制,增强改革政策执行力度,允许地方因地制宜,但要着力防止相关方逃避执行、选择性执行等,要制定严格、系统的改革配套政策,形成决策前有调研论证,执行中有监督问责,执行后有评价追究的全程制约机制。要建立改革失误的预警和应对机制,形成改革的激励机制,完善政绩考核体系,激励部门及利益相关者参与改革。
民间投资渠道2:解决民间资本“投资无门”的困境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让民营企业从过度竞争的“红海”走向前景广阔的“蓝海”,解决民间资本“无处可投”的困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活力。
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在继续做强做大高技术产业基础上,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成为先导性、支柱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新兴科技和新兴产业的深度融合,具有高成长的特性,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是市场尚未完全开发、游戏规则尚待确立、多元化主体竞合发展的“蓝海”,为民间投资的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有经验研究表明,在企业开辟的新项目中,86%的“红海”业务带来了39%的利润,而14%的“蓝海”投入带来了61%的利润。依据规划,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到2015年要力争达到8%左右,到2020年要力争达到15%左右。而相关统计显示,目前该比重仅为3%左右。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科技攻关、市场开拓等诸多方面需要长期的、巨大的、不间断的资金投入保障,在不同发展阶段和产业链不同环节也可能面临技术、市场及财务等风险,但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成果市场化一旦获得成功,投资收益率将大大超过传统产业的收益率,能够满足民间资本获取高回报的要求。
充裕的民间资本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推动技术创新、发掘市场等方面天生具有较高的敏感度,可以通过实质性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而分享高回报和共担高风险。同时,相关政策的支持从制度上赋予了民间资本参与新兴产业投资和分享发展成果的权利。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提出我国将采取放宽准入门槛、同享公共资源、参与政策制定、支持创新能力提升、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等10大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当前,关键是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和落实,以新兴产业发展为契机,切实解决民间资本投资领域受限、渠道不畅等问题,促进民间投资进一步发展。尤其在制定产业的技术和准入标准上,要积极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让民营企业有话语权并能实质性参与其中,防止利益集团对市场准入的锁定。要重视发挥民企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初期的探索、试错等风险承担功能,利用民企对市场和技术的敏感性及其本身的体制机制优势,特别要积极扶持代表着产业发展方向的民营科技企业。
民间投资渠道3:避免民间资本“热钱化”
规范民间金融,完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体系,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将民间储蓄有效转化为民间投资,避免民间资本“热钱化”。
当前,我国充裕的民间资本趋向“高利贷化”,借贷违约的风险正在急剧加大,可能会引致金融“堰塞湖”风险并延伸至实体经济。为此,要放宽金融管制,规范民间金融,多疏少堵、因势利导,通过发展社区中小银行、扩大小额贷款公司、拓展村镇银行等小金融机构,引导灰色的民间信贷阳光化、规范化、机构化、合法化,使其成为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加快民间金融的立法,制定我国民间融资相关法律,明确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建立一个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发展。
同时,要积极鼓励具有大量“闲钱”、冒险精神和成功创业经历的富人开展天使投资活动,培育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并通过不断完善天使投资机制,引导巨额的民间资本转化为创业投资,推动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基金、融资租赁、信托、担保等行业,拓宽民间资本的资产证券化渠道,发展新型金融业态。要努力做强主板市场,壮大中小企业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完善股份代办转让系统和产权交易市场,尽快启动“新三板”的扩容进程,加快建设债券市场,建立完善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让参与股权投资的民间资本通过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退出获得最大增值效益。
民间投资渠道4:强化民间投资权益保护
构建扶持民间投资的财税支持体系,优化投资服务,强化投资权益保护,降低民间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解决民间投资激励不足的问题。
铁路、金融、能源、市政公用事业等重要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往往投资额较大,回报周期长,民间投资往往难以享受与国企同等的政策性补贴、税收减免和政府注资等优惠政策,显得动力不足。为此,要落实鼓励民间投资发展相关政策文件中提出的政府采购、合理的定价和收费补偿机制、税收优惠及政府补贴等政策,出台具有可操作性和无歧视性的政策细则。尤其针对投资收益率低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通过价格补偿、利差回报、资源补偿、税收返还、竞争性项目审批控制等方式保障民间投资收益水平,增强其投资积极性。
要营造民企与国企间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环境,特别是要让不同市场主体平等使用信贷资源。推进建立专业化投资服务机构,完善民间投资管理决策、营销策划、投资咨询和审核报批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充分发挥专业市场中介服务组织的积极作用。构建政策、技术、市场信息等综合性投资信息网,筛选和储备投资项目,为民间投资提供准确、充分的投资信息。强化政府投资信用约束,尽快健全投资经营中止赔偿制度和投资产权的侵权处罚制度,完善民间投资退出机制,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铁路、金融、能源、市政公用事业等重要领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