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价值是什么
附条件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你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法律知识。
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价值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作用和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附条件不起诉可以弥补直接不诉的缺陷。
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如立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完全不追究其责任,体现不出法律的惩戒、警示作用;如在不起诉后再跟踪帮教,因一般情况下很难改变不起诉的决定,故又很难起到实质上的约束作用,如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会理想。
而附条件不起诉以其灵活性和考察时间的保证,有利于从容应对司法实践中更为复杂的情况,其非确定性与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密切相关,从而弥补了起诉或不起诉的绝对化导致的缺少权衡、选择余地的缺陷。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目前各地都在探索的刑事和解制度本来是对相对不起诉的配套和辅助,但因其对及时性的要求太高,导致一些不能立即赔偿的案件无法达成刑事和解,也造成了民众对于它“花钱买刑”的颇多微词,如将刑事和解结合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中,那么,不仅履行期限有了保障,而且也可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提出其他具体的义务,可期达到被害人内心真正谅解和犯罪嫌疑人真正受到教育的效果,彻底化解矛盾。
第二,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和恢复性司法的目的。
随着刑事司法价值观念的不断更新,传统的报应刑罚观让位于目的刑、教育刑罚观,同时也转向了一般预防和对犯罪人特殊预防并重的轨道,赋予检察官一定的不起诉裁量权成为必要,由是确立了起诉便宜主义。
“追究犯罪并不仅仅是为了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更重要的是通过追究犯罪,达到预防犯罪、促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恢复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和物质的伤害、修复因犯罪行为给社区带来的破坏的效果”。为此,应让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社区参加到追究犯罪的过程中,以达成共同的谅解,化解矛盾,寻求最有利地实现恢复犯罪影响的各种措施。
恢复性司法的研究先驱、美国学者马塞尔提出,恢复性司法应该预防犯罪,更有效地帮助受害人,以及重建社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犯罪嫌疑人提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特定义务的要求,是实现恢复性司法的有效的法律措施,弥补遭到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弥补被害人物质和情感的损失,恢复当事人的尊严。
第三,附条件不起诉符合诉讼经济效益原则。
从20世纪开始,一种以突出诉讼效率价值为主导的司法改革趋势在西方各国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发展起来,并得到了各国立法与司法机关的肯定。诉讼经济是指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获取最大的诉讼效益。
确保一项刑事诉讼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即使司法资源的投入和消耗降低到最小程度,同时使大量刑事案件较快得到处理。 司法资源的稀缺性带来的资源如何配置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诉讼案件逐年剧增,况且又以羁押为常态,而仅关押一个犯人,每年就需花费万元以上的费用,这势必造成我国诉讼成本的居高不下,与此同时,犯罪人(特别是未成年犯罪人)由于法律的干预和监禁而带来的“污点遭遇”、“标签效应”以及交叉感染等副作用也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能使案件在审前阶段实现分流,使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从大量较轻的刑事案件中解放出来,节约了人力、物力、财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在原有的条件和环境下得到充分的教育和改造,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益。
第四,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如何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效地竭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司法界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主观恶性不同,客观危害不同,被害人诉求不同,刑事责任就应当有所不同。
非犯罪化体现了刑法的轻缓,是刑罚报应论转向报应与预防统一的产物,也是宽严相济政策的重要内容。
它是指对于刑法虽然规定为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附条件不起诉通过对起诉裁量权的运用,使犯罪嫌疑人尽可能早的脱离刑事诉讼程序,就是轻缓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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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第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第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