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法的ERP原则

2017-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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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科学的ERP系统可以保证企业的经营活动良性发展;一部先进的《公司法》则可以推动整个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二者有很多原则不谋而合

如果把国家的整体经济活动比作一个系统,那么企业就是这个系统中的个体元素,而《公司法》则是将这些元素有机的整合并保证该系统高效、稳定发展的平台。作为金网公司的CEO,我在高兴地看到了《公司法》的与时俱进之余,不由得想到ERP:一个科学的ERP系统可以保证企业的经营活动良性发展;一部先进的《公司法》则可以推动整个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二者有很多原则不谋而合。

可扩展原则

优秀的ERP系统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对于其他系统会保留必要的"接口"以备连接,形成更大的系统。

与新《公司法》同时通过审议的还有《证券法》。新《公司法》在很多地方与《证券法》是相辅相成的,比如新《公司法》更注重公司治理;《证券法》更注重监管的内容:扩大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对券商管理更为严格,提出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同步进行等等。另外,新《公司法》与将来可能颁布的《破产法》等也留有"接口"。

持续优化原则ERP系统的上线不是实施的结束,持续优化将是在ERP使用中的永恒主题。金网ERP在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施例子表明,ERP系统随着企业不断发展的持续优化是至关重要的。一个ERP系统提供商的持续优化的能力是其系统竞争性的重要标志。新《公司法》的出台,充分体现出我国立法的与时俱进。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新《公司法》还有很多方面有再优化、再完善的余地,这些优化和完善的结果将是体现我国立法机构与时俱进的重要标志。

人性化原则

一个好的ERP系统必定是一个人性化的系统,让用户可以自如的掌握和使用。

新《公司法》大大降低了进入的门槛,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并将一人公司给予法律上的承认。这些修改大大地体现出人性化的原则,促进了投资,简化了程序,降低了启动难度,让渴望创业的人能早日实现梦想。

公开透明原则ERP系统在防范企业的市场风险、客户信用风险、物流风险、人员流失风险等方面都有很多重要的意义,其中一个原则就是信息的公开透明。只有信息在一定范围内达到公开透明,才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保证一个健康的经营环境。

新《公司法》增加监事会的职权,完善监事会会议制度,强化监事会作用;为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更为进步的是增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从公司内部管理和公司之间的活动都体现出了"公开透明"的原则,保护了各个方面的经济利益。

流程可操作性和细节化的原则ERP实施之前要经过BPR(企业流程优化)的步骤,才能保证客户顺利实施使用ERP产品。BPR的关键要素之一就是流程的优化结果不能仅仅是理论上的最佳方案,而是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另外一个就是细节化,比如金网外贸ERP的竞争性很大程度就表现在对外贸行业细节的把握上。

旧的《公司法》很多条款只是点到为止,草草一笔带过,给大家很大的遐想空间,或者规定的条款并不很具操作性,难以严格执行。这些不完善的地方在新《公司法》

中得到了很大的优化,比如,很多"僵局"的解决: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等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增加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

再如,很多条款的细化:完善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实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增加监事会的职权,完善监事会会议制度,强化监事会作用;增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做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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