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一政治论文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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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政治论文篇一
政治安全与政治体制改革
在民族国家作为国际交往和处理国内事务首要主体的条件下,国家安全尤其是政治安全,不仅关系到一个民族的兴衰,而且直接关系到每个国民的切身利益和福祉。当前中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和问题错综复杂、相互交织,维护政治安全,保持政治稳定,对于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对于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治安全及其影响因素
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一定环境和条件下,国家主权、领土疆界、民族尊严、意识形态、价值文化、国家制度和权力体制等方面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自主,并免受各种干扰、侵袭、威胁和危害的能力和状态。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最根本的象征,是国家利益的最高目标。只有当政治安全获得保证的条件下,才能有效地谋求和维护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生态等其他领域的安全。一般认为,政治安全的内涵主要包括国家主权安全、政治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和社会政治秩序安全等四个要素。对于中国来说,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实现政治安全的根本保障。政治安全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其他领域的安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其中经济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政治安全和文化安全的组成部分),对政治安全产生着尤为重要的影响。
经济是政治的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经济出了问题,政治也会出问题。从中国封建社会历史看,在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矛盾比较尖锐的情况下,由天灾导致的饥荒和民不聊生,往往会成为引发农民起义的直接原因。从西汉末年直至清朝中后期,历史一直围绕着经济领域的治乱循环为轴心旋转着。即使是现代社会也难以逃出这条铁律的规制。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使印尼经济陷入困境,引发政治危机,导致统治印尼32年的苏哈托政权于1998年倒台。同样,南美的庇隆、皮诺切特、藤森等政权兴衰乃至苏东剧变,其动因也都在于经济领域的危机。有鉴于此,邓小平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发展是硬道理”、“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不改革只有死路一条”等论断,明确指出了经济发展对于保持政权稳定和政治安全的决定性影响。当然,另一方面,政治安全问题也可能反作用于经济安全领域,这在苏东剧变以来的原社会主义国家、近年来的泰国、菲律宾以及突尼斯、埃及、利比亚、叙利亚等国家的现实政治中都可以找到很好的反面例证。总之,在思考经济安全与政治安全的关系时,完全可以将其视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在国家安全领域的投射。
意识形态既是政治安全的组成部分,也是影响政治稳定的重要因素。任何一个政权,除了依靠国家机器和经济利益两手来维系,统治阶级倡导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文化能否为多数民众接受和尊奉,也是保持政权稳定的重要因素。清代学者龚自珍有句名言:“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说的就是政治文化、意识形态对政治安全的重要影响。毛泽东说,凡是要推翻一个政权,总是要先造成舆论,先做意识形态方面的工作。革命的阶级是这样,反革命的阶级也是这样。说的也是同样的道理。对于每一个执政党或执政阶级而言,能够产生立竿见影功效的是暴力工具和直接与民众自身相关的经济利益要素,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可能是最不容易引起足够重视的政治安全要素,因为政治安全的积极影响是以一种潜移默化的形式反映出来的,需要长期持续的资源投入和对政治文化、社会舆论前沿的跟踪和引导,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历史上许多执政集团丧失政权是始于丧失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或公信力。
二、人民利益与政治安全
决定一国政治安全的根本因素,是人民的拥护和支持。那么,一个政权或执政党如何能得到人民的拥护呢?说到底,就在于它能不能给人民带来利益和福祉。如果能带来利益,人民就拥护,政权就巩固;如果会损害人民的利益,人民就反对,政权就不稳固。我们可以从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发展中加深对这一规律的认识。
1949年以前,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饱受帝国主义的侵略欺凌,国内政局不稳、战乱不止,国家积贫积弱,人民颠沛流离。摆脱任人宰割的屈辱地位,结束四分五裂的局面,实现国家统一和民族独立,是中国人民的最大利益之所在。谁能带领人民实现这个任务,谁就维护了人民的利益,就能得到人民的拥护。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中国人民经过28年的浴血奋战,推翻了三座大山,实现了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得到了人民的拥护。所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
国家统一、政局安定以后,就要发展生产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新中国成立后,党带领人民迅速医治了战争创伤,国民经济得到快速恢复发展,整个国家呈现出欣欣向荣、蒸蒸日上的局面。但由于受特殊的国际环境影响,加上极“左”思想在党内泛滥,党的八大制定的正确路线没能得到有效贯彻。政治运动接连不断,经济建设受到严重干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没能充分发挥出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缓慢。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果断结束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 “文革”,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解放了生产力。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综合国力大幅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经济社会之所以能够稳定快速发展,国家政治安全,从根本上讲,还是得益于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正确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各项政策。
在人民富裕起来的同时,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持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在中国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一方面继承了邓小平使人民富起来的历史使命,继续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另一方面,致力于解决富起来以后出现的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腐败现象蔓延等问题,保证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党的建设的创新发展,也是对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创新发展。
如何在国家发展和人民富裕起来以后,让社会更公平、更和谐,人民过上更有尊严的生活?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问题难度更大,任务更艰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庆祝建党90周年讲话中,胡锦涛总书记进一步指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指引、评价、检验我们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解决好经济社会发展起来以后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利益问题。在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只要始终坚持代表人民根本利益,防止党员干部脱离群众,国家就能长治久安,这已经成为了全党上下的共识。
通过上述不同历史时期党中央的重要理论和实践成果,我们很容易就可以找出一条贯穿其间的红线——在中国共产党的思想体系中,以人民利益为最根本出发点,是党始终没有动摇过的。正因为如此,我们党才可能克服那些难以克服的困难,在确保社会主义政治的人民性本质的前提下,不断夯实政治安全的基础。
三、政治安全与政治体制改革
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影响政治安全的因素,可以按矛盾性质分为两大类: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敌我矛盾,包括西方敌对势力与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以及国内颠覆势力和国家政权之间的矛盾。人民内部矛盾,又可以分为人民群众之间的利益矛盾,以及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
显然,当前影响中国政治安全的重要因素,是人民内部矛盾。在改革开放30多年时间里,中国走过了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道路,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使矛盾和问题在短期内集聚。应该说,这些矛盾绝大多数是由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引起的,是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短期内难以根本解决导致的,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虽然这些矛盾是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如果不能引起重视并及时予以化解,就有可能不断积累甚至激化,同样会动摇党的执政地位,影响中国的政治安全。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实现国家政治安全的一项根本任务。
而在人民内部矛盾中,对政治安全影响最大的,是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就是所谓的干群关系、党群关系。在社会主义国家,党和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从根本上讲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但在具体单位、具体问题上干群矛盾、党群问题是存在的。关键是党和政府的各级组织和干部要善于体察民情,及时发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并努力做好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及时化解人民群众的不满和情绪。只要党和政府真正信任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就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即使工作中有缺点和不足,也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谅解。
为了防止党夺取政权后蜕化变质,重蹈历史上封建统治者的覆辙,中国共产党人很早就对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安全问题进行了探索。1945年,毛泽东在延安同民主人士黄炎培进行了著名的窑洞谈话。黄炎培提出,共产党如何跳出“其兴也浡焉,其衰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毛泽东回答: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在毛泽东看来,社会主义国家保证政治安全的根本途径,在于实现民主。毛泽东在窑洞谈话中提出民主,实际上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人人起来负责。就是要真正让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这也是真正的民主的含义。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也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正如胡锦涛同志在建党90周年讲话中所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正确道路。”
第二,人民监督政府。现代国家,特别是对于大国来说,除了在基层和一定范围内实行直接民主、协商民主,在整个国家层面,主要还是实行间接民主、代议民主,即人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将权力交给选出来的政党和民意代表,由政党组成政府,来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职责。任何国家要发展、要稳定,都离不开政府,离不开公共权力。但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会腐化变质,损害人民的利益。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英国学者阿克顿提出:权力导致腐败,失去有效监督的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古今中外无数的事例证明,不受约束的权力,是腐败和暴政的根源,也是影响政治安全的根源。让人民监督政府,用权利制约权力,是防止权力腐化变质,危害人民利益,进而影响政治安全的最有效办法。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从中国的现实看,权力腐败、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已经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是当前社会矛盾尖锐、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的根源,并直接影响国家政治安全。遏制腐败,跳出历史周期律,确保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安全,说到底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对于当前的中国来说,就是要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解决权力来自人民同时又服务于人民的问题,解决权力受到应有的监督和制约问题。一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就要满足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愿望,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真正把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的民主权利落到实处。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二是要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政府。制约权力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方面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强调政权内部的分权制衡;另一方面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用人民的权利制约政府的权力。为此,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既要学习借鉴世界各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有益经验,更要结合中国实际,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健康发展的保证。这里特别要强调两点:一是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并不矛盾,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从历史和现实看,在中国,只有共产党能够从根本上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领导中国实现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从中国正处于剧烈变革的情况看,要保持政局稳定,更需要一个有权威、有力量的政党来领导,这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二是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中,是否有效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是衡量党的领导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在党的领导下,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坚持依法治国,不断提高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水平,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成功的现实路径,也是确保政治安全的关键所在。
初一政治论文篇二
政治宪法与宪法政治考辨
【摘要】“政治”与“宪法”在逻辑上相结合可能生成两种结构范式:即宪法政治和政治宪法。这两个范式的逻辑起点是不一样的,因而具有不同的学理意义:宪法政治是一种特殊的政治,属于前宪法现象的范畴,而政治宪法则表现为一种特殊的宪法,属于宪法现象的范畴;宪法政治表达了政治应该成为什么样的政治,解决了一个重要的价值问题,而政治宪法则描述了宪法是什么样的宪法,属于一个地道的事实问题;政治宪法范畴侧重于制度的宪法,具有静态性,宪法政治范畴关注于运行的政治,具有动态性;政治宪法注重政治之于宪法的影响力,以权力为本位,而宪法政治立足于宪法之于政治的正当性,以权利为本位;宪法政治强调政治的运行以宪法为体,宪法之于政治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政治宪法则表明宪法的设计以政治为用,宪法之于政治具有明显的工具性。因此,政治作用于宪法常常成为一定范围政治集团表达政治意愿的“制度性宪法”、“工具性宪法”的代名词,而宪法作用于政治却成为“宪政”的同义语。
【英文摘要】Politics and constitution could be combined into two categories in logic: politicalconstitution and consti-tutional politics.These two categories are different:the constitutional politics is a kind of phenomenon of constitu-tion, and political constitution is a kind of phenomenon of constitution;the constitutional political expresses what thepolitics ought to be, which is an important problem on the value, but the political constitution describs what the constitution is, which is an important realistic problem,They are related and interact with each other. Therefore,the political constitution is usually called institutional constitution orimplementalconstitution, constitutional politics is usually called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关键词】宪法政治;政治宪法;逻辑考辨
【英文关键词】the constitution political;the political constitution;differentiate and analyse by logic
笔者曾撰文指出:政治(Politics)与宪法(Constitution)具有天然的互动性,二者在逻辑上相结合可能生成两种结构范式:宪法政治(Constitution-Politics)和政治宪法(Political-Constitution)。并提出了,百年中国立宪的逻辑怪圈就是政治立宪,文明的政治的最高形态就是宪法政治[1]。愚以为,以学理的方法来观察政治与宪法,其实质是以最有效的方法来研究最复杂的问题。在当今中国迈向政治文明的进程中通过现象学和逻辑学等工具解析政治与宪法的关系是一个绕不开的课题[2]。本人拟就此对政治、宪法及相关的几个概念作一具体辨析,以求教于大家。
一、政治与宪法:基于现象学的一对范畴考辨
政治与法律产生孰先孰后的问题也许谁也无从考证,况且这对于揭示政治之于宪法的逻辑证明作用意义并不大。事实上,二者之间受到语义和语境上的差异的局限,人们往往只能描述性地定义它们。如亚里士多德以“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3]之命题来揭示人的政治属性。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则以独特的类比逻辑诠释政治:“凡在公共空间中展现的一切,从定义来说都是政治的(to be political),即使它不是行动的直接产物。那些在此领域之外,比如野蛮人的王国的丰功伟绩,纵然让人难忘,有其巨大的价值,但严格说来,终究不是政治的(not political)”[4]。因此,她提出“所谓政治,或曰在城邦中生活,乃是意指一切皆通过言语和游说而不是武力和暴力来决定。暴力、“统治等概念都是前政治的(pre-political)概念”[5]。迈克尔·哈伯斯坦(michael halberstam)则基于政治与自由的价值上的联系阐述了“政治必定关涉意义问题”[6],显然,这种道德式的结论是符合其价值标准的。然而,谁也没能给政治下一个逻辑周延的定义。古代中国也有“道洽政治,泽润生民”[7]的说法。在古汉语中,政者谓之事,治者谓之理,政治即以政治之[8]。且不论中西文化对于政治的解析有何不同的话语体系,从本体论上来说,政治是人为的,也是为人的。基于人的属性是多元的和不确定的,以人作为参照系的政治在逻辑上必然也是多元的和不确定的。其结果就只能导致人之政治或政治之人等类似的定义反复。当前中国理论界对此讨论十分热烈,特别是对于政治概念的多种定义上,无论是占主流的关系说、现象说,还是较有说服力的活动说、政策和策略说及权威说,凡此等等。这些学说统统将政治的属性归结为社会属性。正如有人提及“政治就是阶级社会中各权力主体为实现和维护其利益而以政权为核心所展开的活动及其所结成社会关系”[9]。这是是合逻辑的,也是有价值的。毋庸置疑,政治属于社会之政治,政治的基本属性就是社会性。同时,政治又是阶级的、是历史的。史前社会是不存在政治的。不同时代、不同的社会阶级背景和利益群体之间政治的话语也是截然不同的。基于这一点,我们似乎还可以下一个结论:政治与法律的逻辑链条不是断裂的,法律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但政治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与政治现象一样,任何法律现象都不是超社会、超阶级和超历史的。甚至还可以这样表述:任何宪法都不是超政治的。我们当然无需怀疑这样的命题还有什么价值上的错误。问题却在于:政治这一概念本身并不周延,使得我们在实践中永远无法找到一条切实有效的逻辑路径来求证并获得“非法律部分政治问题”的外延。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首先必须解决政治和宪法这两个概念的确定性问题。这无疑是解析政治与法律(特别是与宪法)之逻辑关系的一把钥匙。
历史与逻辑永远是统一的。如果说,人类政治和法律文明史的发展链条是由两段组成的话,其节点就是近代宪法的产生和政党政治的出现,正如把人类社会阶段划分为前资本主义和后资本主义两个阶段一样,近代资产阶级宪政革命无疑是人类政治法律文明史的一座里程碑。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的法律归结为资产阶级的意志,列宁把法律看作是一种政治措施,毛泽东也提出:“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那个时候开始搞起来的”[10]。从近代以来诸多的政治理论家和实践者们的见解中,法律无不体现为一定的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和政治决策。按笔者的理解,这里的法律,首先和主要体现为近代以来产生的根本大法——宪法。而这里的政治,首先和主要体现为近代以来的一种新型的政治——政党政治。至此,法律和政治问题讨论的焦点就集中到宪法与政治的关系问题上了。
由是观之,政治现象先于宪法现象而存在,政治是一种前宪法现象。宪法作为一种地道的政治衍生物是伴随着政治斗争而生长起来的,同时又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运动形态而存续和发展。与普通法律一样,无论是作为一种事实现象还是价值现象,宪法都不是政治的天然对立物。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法就是政治法。一方面,在现代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基于内容上的根本性、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及监督实施的特别性等特点,被视为国家根本法,现代宪法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宪法的法律性经常性地被受到质疑。而另一方面的情况却是:在宪法实践中,“不逻辑”的状况总是自觉和不自觉地左右着人们对宪法问题的思维方式。对国家权力运作的宪法设计许多环节都存在着无法用逻辑加以分析的问题,影响了宪法的实施,也降低了法律的权威。由于对宪法的分析掺杂了政治因素,自然就产生了诸多价值上的障碍,从而在逻辑上动摇了现代宪法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
二、政治宪法与宪法政治:基于逻辑学的一对结构范式考辨
笔者以为,政治与宪法这两个范畴在逻辑上相结合可能生成两种结构范式:宪法政治(Constitution-Politics)和政治宪法(Political-Constitution)。二者的逻辑起点是不一样的,因而具有不同的学理意义。
1.宪法政治强调政治的运行以宪法为体,宪法之于政治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政治宪法则表明宪法的设计以政治为体,宪法之于政治具有明显的工具性
宪法政治,顾名思义,即依照宪法来施政,意味着以宪法为中心而设计和展开的一种政治模式和政治运动形态。宪法作用于政治彰显宪法对于政治的目的性。就此而言,宪法政治可成为“宪政”的同义语。政治宪法,即基于特定的政治目的,依托一定的政治权威通过特定的政治手段所形成的具有形式宪法特征的政治现象。这样的宪法虽然具备宪法的形式要件,却因为在内容上局限于对一定范围内政治集团利益的表达,不过是一种政治的副产品而已。因政治作用于宪法而凸现宪法之于政治的工具性,因而政治宪法常常成为“制度性宪法”、“工具性宪法”的代名词。以清末立宪为例,晚清统治者们的逻辑就是:立宪是“救亡”的产物,而非资本主义发展与封建政权矛盾演进的结果。立宪为一种“救亡”的手段而非追求“民主”的目的。他们更注重宪政的工具理性,而非其价值合理性,以及可行性等宪政赖以建立的条件,甚至还理想主义地把宪政制度之确立作为后两者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忽略了它们至少应当同时并存的逻辑基础,从而人为地割裂了宪政制度的价值合理性与工具合理性的关联,使得中国近代立宪具有明显的“工具性”特征。
从逻辑上看,基于政治这一概念自身尚未获得确定性证明的情况下,宪法对政治的依赖“不得不”转读为一种对于制宪主体的道德依赖。这样生成的逻辑结构未免带有强迫性。反之,宪法所具有的确定性价值就成了考量政治正义性的客观标准。宪法政治内蕴了现代社会政治发展的导向。
2.在发生学上,宪法政治是一种特殊的政治,属于前宪法现象的范畴;而政治宪法则表现为一种特殊的宪法,属于宪法现象的范畴
如果以宪法的“有”和“无”为逻辑分界,我们可以把支配宪法存在的“应然性”因素称之为“前宪法现象”,而由宪法所支配的“实然性”因素称之为“宪法现象”。在因果关系上,存在没有“前宪法现象”就没有“宪法”的因果联系。显然,政治是因,宪法是果。政治现象属于“前宪法现象”,宪法政治包含着制定宪法的政治。正如那些具有古典式宪政意味的价值准则不能称为宪法[11]。没有近代以来的民主、自由、人权等政治理念和政治实践,就没有近代宪法的产生。而宪法的制定与变迁无不以一定的政治观念为导向,以一定的政治手段为保障,并以一定的政治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无论是从历史形态来看,还是从逻辑形态来看,“宪法政治”都是先于和优于“宪法”的。一方面,宪法具有强烈的政治性。作为一种以保障人权,赋予、控制和限制公共权力为己任的宪法,担负着规范政治行为、反对政治特权的重要使命;另一方面,政治宪法属于宪法现象的范畴。作为一类特殊的宪法,政治宪法的特殊之处即在于其政治性。在理论上,或称之为宪法的泛政治化、政治工具化等等。在逻辑学上,将宪法政治归结为“前宪法现象”可以避免政治与宪法价值的逻辑错位,宪法政治是一种“应然”的宪法,而不是相反。因为在政治宪法的逻辑下,宪法价值的意义是遭到否定的;只有在宪法“应然性”的推动下,政治才成为逻辑上的必要。区分“前宪法现象”与“宪法现象”的逻辑学意义即在此。
3.宪法政治表达了政治应该成为什么样的政治,解决了一个重要的价值问题;而政治宪法则描述了宪法是什么样的宪法,属于一个地道的事实问题
宪法与政治是什么?它们应当怎样?当我们开始追问这样的问题时,政治宪法和宪法政治的逻辑区分实际上就已经成了显性的问题。显然,前者属于事实判断,而后者属于价值判断。对于事实问题,可以在现实中对其可靠性进行检验来证明其真实程度,因为事实问题具有确定性。而价值问题是不具有确定性的,对其真实性的证明则通常只能依赖被证明对象自身的合逻辑性的程度以寻求主体价值的支持力度。同时,对于价值问题的回答必然就会产生被证明对象的正当性问题。一般而言,价值问题是可以脱离事实问题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实证主义的方法只能适用于事实问题的研究,而对于价值问题的研究必须依靠逻辑分析的方法。就宪法而言,在本体论上有观念的宪法和实定的宪法之分。可以说,“宪法政治”中的“宪法”倾向于指称“观念的宪法”,而“政治宪法”中的“宪法”则倾向于指称“实定的宪法”。毋庸置疑,观念宪法在引导事实宪法变迁方面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因为,当作为观念的宪法无法通过事实宪法的种种表象获得真实性的逻辑证明时,宪法危机就会产生,宪法正当性的价值追问就会自觉和不自觉地陷入了逻辑困境。作为现象的事实宪法即“不得不”从观念到制度进行彻底的价值转换。就此而言,宪法政治解决了政治的正当性问题,属于价值问题的范畴。政治宪法则描述了一种特殊的宪法现象,属于事实问题范畴。
从逻辑上区分两个范式中概念构成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与事实属性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正如有的学者看到的:“以近代宪法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宪法思想基本上是以逻辑方式表述的话语体系,其中,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事物具有的可分性、对立性。在很多问题上,似乎存在着西方国家用理论(或者称为价值)说话,而古老的中国用事实说话的区别”[12]。然而,以意义问题为内涵的价值问题在问题的广度上远远超过了事实问题的形式。价值论相对于本体论和认识论而言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因此,在当前我国宪法学理论界对于用“政治宪法”回答“宪法是什么”这样的事实命题研究较多,而对于实践中诸如“宪法应当是什么”要通过“宪法政治”这样的价值命题来回答却面临挑战,而这恰恰是我宪政建设必须合理应对的,亟待研究。
4.政治宪法范畴侧重于制度的宪法,具有静态性;宪法政治范畴关注于运行的政治,具有动态性
从一般意义上看,作为主观和客观相制约的一种状态,政治宪法和宪法政治既是动态的也是静态的。但如果进一步作具体分析,这两个概念又是各有侧重点的。政治宪法侧重于制度形态宪法的一般性描述,更具有静态性;宪法政治即一种按照宪法来运行的政治运动形态,更具有动态性。前者的落脚点是宪法,后者的落脚点是政治。比较起来,政治宪法倾向于一种制度建构是围绕一定的政治目的和需要而展开和设计的。由于其关注于制度的完善、功能的健全、程序的正当,因而具有其合理性。但从逻辑上来看,仅仅作为一种制度设计的政治形式显然无法使得宪法的正当性价值在实践中获得考证,而使得宪法正当性功能在政治运行的逻辑中经常性受阻,影响政治的运行,也影响宪法的实施。宪法政治即宪法运行的一种逻辑状态,外化为运行的宪法和运行的政治。就宪法而言,宪法政治既关注于观念的宪法,也关注于制度的宪法。就制度宪法而言,既关注于制度的设计,也关注于制度的实施。宪法政治的应然之义就是:一切政治制度都必须以宪法为价值参照系而展开和设计,一切政治活动的运行和发展都必须循宪法而动。任何背离宪法的政治行为,都应当受到宪法上的否定评价和承受相应的宪法制裁后果。
5.政治宪法注重政治之于宪法的影响力,以权力为本位;而宪法政治立足于宪法之于政治的正当性,以权利为本位。
所谓“本位”,从逻辑上来看,就是支撑某种事物正当性的价值基础。对“本位”问题的探讨可以诱发价值论的构建。就此而言,“本位”问题应属于“元理论”范畴的问题。
政治对应于宪法,正如权力(Power)对应于权利(Right)。政治是围绕一定的权力而展开和设计的。虽然政治的运行也得以人为本,也得确认市民社会一定范围内的权利和自由。但其最终目的都是为政治利益服务,为权力服务的。权力是政治的第一元素。宪法是以控制权力、保障人权为己任。在立宪者们看来,制宪权就是一种政治权利。权力便成了一种“始原性”权利。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是启蒙思想家和实践者们响亮的政治口号。宪法上的一个逻辑就是:个人权利是公共权力的唯一合法性来源,公共权力的存在唯一理由就是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侵害,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是宪法的核心内容。政治宪法在于宪法其表而政治其里,以权力为本位;宪法政治注重通过宪法来规范政治行为,以权利为本位。显然,后者更能在逻辑上获得正当性证明。
通过以上分析,在功能上目的性与工具性的区分明确了宪法与政治两个概念的确定性。根据宪法的“有”和“无”为界限把支配宪法存在的“应然性”因素称之为“前宪法现象”,而把由宪法所支配的“实然性”因素称之为“宪法现象”揭示了其间的因果关联性。从问题的性质和判断将两个结构范式区分为价值问题和事实问题,揭示了问题研究的真实性与必要性。从主观和客观相制约的一种状态,两个结构范式所具有的动态和静态特征,描述了问题结论的可行性。此外,与两个结构范式相对应的权力与权利之本位,为正当性的逻辑证明提供了客观的价值标准。因此,研究政治宪法与宪法政治这两个结构范式具有逻辑上的确定性、相关联性、真实性以及有效性、可行性和正当性。
最后,笔者还要强调,在逻辑上,宪法对政治功能的表现并不能归结为政治宪法。同理,宪法政治亦非抛弃政治中的一切非宪法性因素。正如政治的功能具有多元性一样,宪法的功能也是具有多元性的。宪法是一种政治,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政治。政治权力是宪法运行的载体,但宪法无论如何也不应该成为权力的附属物和政治的副产品。按照逻辑规律,政治宪法必然会受到来自事实层面的自我否定,而宪法政治必然会受到来自价值层面的自我肯定。因此,任何工具主义的泛政治化思潮都是缺少逻辑基础的。
【注释】
[1]张义清:《政治宪法与宪法政治的逻辑反思》,载《吉首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1期。
[2]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了政治文明的概念,其中规定:国家“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这一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意义。政治文明入宪,彰显政治与宪法发展的理性化倾向,同时也凸现了我国宪法学理论研究的政治环境变得宽松。当下,关于宪法与政治之关系的理论探讨,学者们开始发表自己不同的观点。笔者相信,随着这个学术问题研究不断引向深入,我国宪法学理论也会日渐成熟起来,更广意义上的学术探讨将在“宪法与政治的逻辑反思”中很快地走到法学研究的前台。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30页。
[4]Hannah arendt, between past and future: eight exercises in political thought, new york: the viking press, 1968, p.155.
[5]Hannah arendt, the human condition, chicago and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8. p.26.
[6]Michael halberstam, totalitarianism and the modern concept of politics,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137.
[7]《尚书·毕命》。
[8]《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8月第一版,第1465页
[9]张江河:《论利益与政治之基本关系》,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