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营业税的前世今身 小房帮您理一理!

2017-05-05

我们都知道,买卖房屋不只是交清房款就完事了。房屋交易极其容易牵扯很多税费,新房屋交易和二手房屋交易的税费又确实有所不同,而且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税种就是营业税,房屋买卖营业税的前世今生到底有什么,小房给您算一算!

一、何为营业税

国家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出的不动产,按成交的实际价格征收5.65%的营业税。1999年,为了国家住房制度的大小改革,切实的减轻了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国家有所出台优惠政策规定,对与个人购买的并且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可以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的并且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的营业税可以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近,为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遏制投机炒作行为,国家对个人转让房地产营业税政策做出调整,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征收对象:非普通住宅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不含1.0);

2、2012年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含144平方米,或者房屋交易成交价160万以上);2013年国税总局下发的通知要求从严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降至120平方米以上。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该区市场指导价;

三、计算方法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3、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四、历史发展

2009年12月9日刚刚结束的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

2011年1月26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要求个人转让不满5年住宅按销售总额全额征收营业税。

2015年3月30日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再次回复到2年。

政策变迁:

1999年08月01日《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2006年06月16日《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

2008年12月29日《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

2009年01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部、国家税务局令第52号)

2009年12月22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2011年01月27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2015年03月30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

根据上述的资料,您是否也对营业税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通过这些资料,希望能在您的买卖房屋过程中给您带来真正的帮助,房屋买卖营业税和其他税种一样,同样需要我们的重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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