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

2017-06-05

撤销党员在党内的处分是由于党员在处分期间能改过自新,所以对其进行撤销处分决定,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范文,供大家参考!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范文一

xxx,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22日,中国共产党党员,初中文化程度,住**县xxx镇xxx村五组,现任该村村支部书记。

1999年退耕还林中,经xxx镇政府、xxx镇林业站核定,xxx村原原七组组集体退耕还林面积为250亩。该组250亩退耕还林截至目前共兑现九轮,其中前四轮为粮,已兑现到原七组各村民手中。2004年--2009年五轮兑现为现金,共183600元、管护费20000元、卖黄姜收入13600元,以上共计217200元,全部由xxx负责收支。支出情况为:(1)给原七组村民133人每人一亩退耕还林款共兑付59185元。(2)给原七组村民133人交合疗款共计3990元。(3)给原七组村民交农林两税共计8120元。(4)修通组路花费14760元。(5)管护费支出24000元。(6)给原七组买磨面机共花费12500元。(7)还买黄姜贷款41600元。(8)其他支出1734元。以上支出共计165889元。经联合调查组核定有51301元资金在xxx名下,但xxx既不建立账目,也未确立专人管理资金,构成截留、挪用公款行为。

xxx身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截留、挪用集体资金,侵犯了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经xxx镇党委2011年5月30日会议研究,决定撤销xxx同志xxx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本处分决定字2011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从本处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xxx镇纪委提出申诉。

中国共产党xxx镇纪律检查委员

年五月三十日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范文二

肖华群,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建县望城镇铜源村人,初中文化,1981年9月至1986年7月在铜源小学读书,1986年9月至1989年7月在青西中学读书,1989年9月至1991年2月在家劳动,1991年3月至2005年7月在望城镇食堂工作, 2001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5年8月至今任望城镇铜源村支部委员

经审查,肖华群在任铜源村支部委员期间,有以下违纪事实:

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肖华群在望城镇铜源村去大家塘的路边违法建了一幢房屋,占地面积130㎡,建筑面积260㎡,未办理村民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在2013年2月期间,肖华群建在望城镇铜源村荒坑山上违法搭建400㎡猪栏,此猪栏建在肖华群与望城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签订拆迁协议,领取了补偿款,拆除到位后的猪栏原址上。肖华群不配合组织调查,拒绝在违纪事实见面材料上签字,同时不配合组织进行审理调查。

肖华群身为党员干部,在任铜源村党支部委员期间,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 占用本村集体土地130㎡违法建房,及又在荒坑山领取了拆迁补偿款的猪栏原址上违法重建了400㎡的猪栏,且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2013年4月18日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肖华群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决定自2013年4月1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我委和上级党组织申诉。

xxxx

年月日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范文三

吴其明,男,汉族,1968年2月出生,西坞街道白杜村柴家堰自然村人,初中文化程度,199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3月至今任白杜村柴家堰自然村党支部委员兼文书。

西坞街道白杜村柴家堰自然村因甬台温铁路工程安置房屋地基有余,经村集体讨论决定将多余的房屋地基公开向其他村民拍卖。柴家堰自然村党支部委员兼文书吴其明分别于2007年5月30日收村民孙某某房屋地基款20000元、2009年11月19日,收村民黎某某房屋地基款30000元、收村民邬某某房屋地基款25000元,一直未入村帐,直至2010年1月18日、2010年12月30日才上缴给村集体。违反了村级财务管理的规定。

吴其明身为中共党员,在担任白杜村柴家堰自然村党支部委员兼

文书期间,未按农村财务管理的规定,将房屋地基款及时入村帐,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经西坞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吴其明同志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本决定自2011年7月30日起生效。若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诉。

中共西坞街道工作委员会

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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