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女工人多少岁退休
对于下岗女职工延迟退休,我国有了新的政策方案。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下岗女工人退休年龄,希望对你有用!
下岗女工退休年龄
职工退休年龄按如下规定确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
《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长期在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凡在本单位担任一定行政管理职务或未直接从事本单位生产产品活动或不直接从事本行业一线生产、服务、工勤岗位工作的,都按从事管理岗位确定。职工在管理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大于在生产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即为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反之,即为长期在生产岗位工作,退休年龄为50周岁。企业职工退养或待岗、下岗期间,不计算在岗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是用人单位除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外常见的裁减人员的法定情形。
对于连续工作年限,通常双方并无争议,但是,对于解除合同时是否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存在重大分歧,且此问题直接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因此,对该问题的厘清,有助于双方依法处理相关争议,用人单位也可以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打破后,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标准
1995年8月4日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1995]309号)文件中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2001年3月13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2004年7月21日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第五条规定:
1、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
2、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3、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代表性地方规定
1、广东省
1999年4月27日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发布的《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4号)第二条规定: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应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执行,即:“用人 单位全部职工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
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根据粤劳薪[1999]14号的规定,广东省是以工作岗位为认定女职工身份的标准,在工人岗位的50岁退休,管理岗位的55岁退休。
2、上海市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沪社保业—[1996]76号)第一条规定:(一)凡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并已符合退休(职)条件的(下同),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二)女职工原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后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工作需要又改为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岗位的,经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后,可按其实际从事的岗位核定 退休、退职年龄。
3、江苏省
2013年6月27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39号)规定: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苏人社发[2013]239号的规定,江苏省规定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退休。
4、四川省
2006年8月10日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规定:(三十八)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在上述两类岗位变动,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原为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仍按年满55周岁执行。
根据川劳社发[2006]18号中规定,四川省是以工作岗位来确定女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
四、代表性裁判文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粤高法审监行再字第2号判决书中认为:本案中,申诉人李某分别在2000年3月与人民街道办事处、2004年9月与街道办事处下属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街社区服务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居委会专职人员,且在该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故退休时应按照该岗位认定其身份。而根据广州市越秀区的有关规定居委会专职人员属于工人岗位,所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某的身份是工人,女职工应五十岁退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001号判决书中认为: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在上诉人童毓华自述其未填写过干部履历表,但具备经济师专业技术职称,在管理岗位工作多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东湖集团公司文件规定均应按干部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即应享受55岁退休待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769号判决书认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企业内职工的干部、工人身份界限被打破,职工的退休年龄根据其从事岗位而定。女职工从事技术、管理岗位,根据相关规定其退休年龄可以为55周岁。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浙杭行终字第191号判决书中认为:上诉人虽于2001年被授予助理工程师资格,但其只有任职资格而无专业技术职务,不能证明已获得助理工程师这一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属被聘任为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形。上诉人于2007年12月被聘任为技师,但因《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技师仍属工人身份,故上诉人不因其被聘任为技师而成为在退休年龄的认定上可类比于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对其退休年龄的认定,应适用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退休,故上诉人所在单位金华电业局填写表格上报省人保厅委托的浙江省电力工业局,由其审批后办理上诉人的退休手续,并未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