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领导突出政治纪律强化核心意识发言稿

2017-06-03

政治纪律任何时候都是不可触犯的天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单位领导突出政治纪律强化核心意识发言稿,欢迎参考。

单位领导突出政治纪律强化核心意识发言稿篇1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建设呈现新亮点,突出的一点是强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党性问题说到底是立场问题,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站稳政治立场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始终做到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中国共产党从当年非常弱小的一个党走到今天,靠的是什么?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严格的纪律和规矩。比如,党指挥枪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方针,“四个服从”的纪律,请示报告制度,“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等。毛泽东特别强调纪律,党中央定了的事,党组织定了的事,党员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内部渠道去反映,但是前提必须服从,任何党员都不允许公开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毛泽东本人做得非常好,他受委屈的时候,也服从当时的领导。

今天,虽然我们面对的环境、面临的任务跟那个时候很不相同,但是,纪律这一条一样重要,甚至更加重要。因为当下不是当年严酷的战争环境,在有的人看来好像纪律没那么重要了,好像不讲纪律也没什么了不起。如果放任这种现象,党必然软弱涣散,没法肩负起领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以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使命。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站稳政治立场,其依据是宪法、法律和党的纪律、党的规矩。同时,也要看到,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站稳政治立场,对党、对人民有好处,对党员、干部也是爱护。

单位领导突出政治纪律强化核心意识发言稿篇2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要“严明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政治纪律一直是我们党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是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也是我们党事业兴旺发达的生命线。新世纪新阶段,在领导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党面临的各种风险和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只有严明政治纪律,才能保证党的路线、纲领和目标的实现。在严明政治纪律的过程中,需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关系。

要着重把握好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与发扬党内民主的关系

严明政治纪律与发扬党内民主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辩证统一的,严明政治纪律是发扬党内民主的保障,发扬党内民主是严肃政治纪律的基础。党的政治纪律是在党员或者党员代表充分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制定的,它既符合党的根本利益,也集中体现了大多数党员的意志,是党内民主运行的结果。党内民主又需要政治纪律进行保障,中国共产党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的经验教训说明:没有铁的政治纪律作为保障,党内就可能会出现不受约束的党员,就会产生“一言堂”等不良现象,严重破坏党内民主。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服从党的组织和党的原则,自觉接受党纪党规的规范和监督,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党内决不允许有不受党纪国法约束,甚至凌驾于党章和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营造党内民主氛围,广开言路,尊重党员的正确意见和建议,探索党内民主参与机制,在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同时,也要保障党员在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存有不同意见时,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对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建议。

要着重把握好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与鼓励各地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

列宁同志讲,党的纪律“是在斗争中发挥独创性和主动性的纪律”,政治纪律也是如此。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与鼓励各地创造性开展工作绝不是对立的,两者具有内在统一性。我们所讲的全党必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指必须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保持一致,而不是要求在具体行动上一举一动都要刻板生硬的模仿和照抄中央政策。既不能离开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另搞一套,也不能照本宣科、照搬照抄,这是我们严明政治纪律所要达到的目标。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必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我们坚决反对任何通过对中央政策阳奉阴违等维护地方小集团利益的行为,也尊重和保护各地区各部门在坚决贯彻中央政策前提下的首创精神,坚定支持他们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决不能让严明政治纪律成为束缚创新的“条条框框”。

要着重把握好政治纪律内涵中所包含的原则性与时代性的关系

由于我们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处的客观环境和肩负的历史任务的不同,政治纪律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不断发展变化、与时俱进,既富于时代性,又体现原则性。

中国共产党从1921年成立之时起,就明确规定了党的政治纪律,并根据不同时期党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赋予政治纪律不同的内容。革命战争年代,毛泽东同志就亲自为工农红军制定了“三大纪律”,后来又有了“六项注意”,随着形势的发展,要求越来越具体,越来越有针对性,最后发展成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根据形势任务不断变化发展的政治纪律成为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和人民军队克敌制胜的法宝。改革开放以来,党章把严明政治纪律、保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作为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根本要求,一刻也没有放松。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不论政治纪律的具体内容如何变化发展,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切实保证中央政令畅通这些政治纪律所包含的内在原则从未改变。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进行围堵、遏制、西化、分化,东西方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激烈,对党员干部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生活习惯造成了巨大冲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紧迫。要把涉及我们党执政地位、涉及政治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问题作为执行政治纪律的重点,坚决纠正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诋毁党的形象、曲解党的政策、丑化歪曲党的历史的言论和行为。

要着重把握好加强政治纪律教育与加强对政治纪律的监督检查的关系

党的纪律首先是建立在党员自觉遵守的基础之上的,必须把强化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观念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提高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的自觉性。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党员业务骨干和要害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我们党的领导同志关于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入学习党章、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基础法规,把政治纪律教育纳入党员干部教育的整体规划。要切实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当前,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监督检查的首要任务,保证中央各项战略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把中央政治局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中之重,确保抓出实效。要加强对中央其他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确保政治纪律充分发挥作用的定期检查和专项督察制度以及纪律保障机制。要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行其是、擅自行动。

单位领导突出政治纪律强化核心意识发言稿篇3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纪律的要求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为深入学习贯彻新《条例》,本报开辟专栏对新《条例》第二编(分则)上述六大纪律逐一进行解读。

纪律是党的生命,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在新修订的《条例》中,政治纪律的地位更加突出,内容更加充实,保障更加有力。

突出政治纪律的首要地位,关于政治纪律的内容大幅增加

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政党是政治组织,政治性是政党的基本属性,中国共产党更是如此。党的鲜明政治性,从根本上决定了政治纪律是第一位的纪律,决定了新、旧《条例》都将政治纪律置于所有纪律之首。新《条例》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等违纪条款,并具体化了发表不当政治言论的方式等规定。如此凸显政治纪律,无疑是发出了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的强烈信号。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进一步强化政治纪律意识,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拓展政治纪律的广度深度,历史性地载入“政治规矩”和“党的规矩”

纪律和规矩关系密切,纪律是成文的规矩,是规矩的一部分;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

在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并就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拓展了纪律建设的广度深度,有利于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弥补了不成文纪律缺位、滞后等不足。新《条例》将“政治规矩”(第六十一条)和“党的规矩”(第六十二条)载入其中,实现了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

强化政治纪律的刚性约束,同时对“乱作为”和“不作为”说不

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旧《条例》基本上针对的是政治纪律上的“乱作为”,新《条例》则同时对以下六种“乱作为”和一种“不作为”现象说不。

一是不当的政治言论和政治表达(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新《条例》首先规范的是政治言论和政治表达,包括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等言行,特别是反对或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决策的言论。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触碰到了政治纪律的底线。

二是非组织政治活动(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严密的组织纪律性是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的基本保证,组织涣散、拉帮结派则是党的大忌和大患。新《条例》列举了以下四种非组织政治活动:第一种是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活动;第二种是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第三种是在党内组织、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第四种是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活动。其中,第四种行为系修订新增。如,周永康、令计划、苏荣等案,暴露出拉帮结派的严重危害。

三是不与中央保持一致的失职滥权行为(第五十三条)。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是一个空洞口号,其基本要求是: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自以为是、另搞一套。新《条例》剑指“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是严重的滥权行为。上述三种行为,最后一种属于此次修订新增,它们都明显没有与中央保持一致,严重损害中央权威。如,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等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影响恶劣。

四是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行为(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具体包括: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行为;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行为。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历来是政治问题,关系到国家的统一和安全。新《条例》基本上继承了旧《条例》的规定,体现了对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延续性的重视。

五是对党不忠的行为(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党章规定,对党忠诚老实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对党忠诚”是入党宣誓词的重要内容。信仰与行为,在国内与国外、顺境与逆境的表现,都可以反映出是否对党忠诚。新《条例》具体规定了以下对党不忠的行为: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等等。其中,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或参加迷信活动系新增。如,不久前通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栋梁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违纪行为。

六是在涉外活动中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言行(第六十条)。随着我国的发展,国内外的党际交往、涉外活动越来越多,加强涉外活动的纪律要求,势在必行。旧《条例》仅针对“行为”,新《条例》将之修改为“言行”,更加全面。

七是不作为(第六十一条)。新《条例》将“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纳入纪律处分范围,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政治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今年6月,湖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因全省地税系统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认真整改巡视组发现反馈的问题,被追究主体责任、免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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