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私法 私法的概念

2017-04-14

私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那么你对私法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什么是私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私法的概念

目前区分公、私法并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

利益说

根据调整的利益关系的性质,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

主体说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 但比较多数人采的是所谓的「新主体说」, 这一个说法的区分标准是: 如果一个法律关系中,出现的法律主体其中一方是以公权力姿态出现的国家主体, 那么适用在这个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就是公法; 反之,如果双方没有出现这样的主体, 就是私法.

举例

来说:台北市政府向池上便当订购饭盒, 这里台北市政府出现的姿态,和公权力无关.

必须注意的是,新主体说是用来区分「法律」本身的定性, 而「法律关系」是公法关系或者私法关系, 则是另一件事情.

性质说、隶属说

调整的是纵向隶属关系还是横向平等关系。这在很长时间内占主体地位。

理念说

根据法的理念。调整分配正义的是公法,交易正义的是私法。

决策说

公法是受到约束的决策的法,私法是自由决策的法。

私法的出版刊物

简介

《私法》,英文名称为Private Law Review, 2001年创办于北京大学,系国内第一份强调私法领域整合性研究的连续出版物。旨在加强我国私法领域的研究,以进行私法理论的抽象和私法文化的提炼,从而倡扬乃至于形成一种权利文化。主编为国内知名中青年法学家、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易继明教授。

内容

《私法》《私法》由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私法研究所主办,中国香港连慧仪律师事务所协办。系一个具有广泛参与性的开放的法学学术园地,刊载著述、大家文章、新锐作品,广采博收。主要栏目包括“主题研讨”、“论文”、“评论”、“案例研究”、“书评”、“杂文”和“学术动态”等。

资料

《私法》每年出版1辑2卷,第一至五辑,经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自2007年起,改由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面向全国出版发行,现已出版8辑15卷,第16卷已交付出版社。

创办

离天堂最近的人——《私法》编辑前后

创刊人:易继明

突然有一天,我不想打开电脑,想逃避、甚至厌恶一切“现代化”的东西。相反,提起钢笔,一种亲切感油然而生。我相信,上帝是不用电脑的。

其实,经常,只有坐在电脑前才能打开文章的思路,也才会如古人所形容的“文思泉涌”。细想一下,这都是现代生活的快节奏与紧张所致。是呀,繁忙与紧张使我们早已经失去了生活本来的从容和逍遥,我们常常也因此来不及回望和检视自己,甚至来不及向那些曾经鼓励过、帮助过自己的人们说声谢谢。

《私法》编辑至今,是该坐下来好好整理整理思绪,也总该向大家交待一二了。

创办私法出版物

有许多人建议我将刊物的名称定为“私法评论”;有的建议称为“私法研究”。这都是一些很好的建议,强调了刊物的学术性。这种学术品味的追求,提升我国私法研究的理论水平,也是我创办本刊的宗旨之一。但是,私法文化在我国缺乏社会基础,未曾得到很好的倡扬,过分追求学术性名称可能会淡化我们提出私法本身所具有的思想意义。因此,我想,何必不就直接称之谓“私法”呢?所谓“旗帜鲜明”嘛!

夏勇教授编辑的《公法》出版,也坚定了我的这种想法。夏勇先生在《公法》第一卷“卷首语”中尝言,西学东渐以来,“或因动乱频仍,时政所需,公法研究惯受政治思想裹挟”;而较之时下民众需求,“公法学问之滞塞令吾辈愧然失色矣”。实际上,如果我们不考虑宪政研究中的政治禁忌问题,就今天公法意义上的学问而言,我们历朝历代都是不乏研究的,而且成果可谓蔚为大观。治国平天下,积极地参与时政,一直是读书人的理想。相较之下,关于“私法”的学问则颇显凋敝。设若公法学者们都“愧然失色”的话,然则私法学者们就应该无地自容了。因此,在这个缺乏权利文化背景的国度、特别是曾经一度将“私的”东西视为洪水猛兽的制度背景下,明确地提出私法,倡扬私法文化,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当然,确定“私法”这个名称以后,其实也有过一些令我担心和顾虑的地方。总的说来,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私法这个提法是否能够被现行制度所容纳(当时还没有奢望过被接受)。大家知道,列宁曾经有过一个说法,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没有什么属于“私人”性质的东西,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畴而不是私法范畴。尽管有不少的学者试图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理解这句话,想说明列宁的这个说法并没有否定私法的存在,但是,毕竟辩解得都有些牵强,或为附会之说而已。无论从列宁写信给库尔斯基的场景,还是从早期人们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解来看,接受私法这个提法,还存在着一些需要人们转变观念的地方。

另外一方面的因素是20世纪以来“社会法”的兴起。公私法划分是建立在传统“国家与个人”二元结构下的;社会法则强调社会连带关系,强调社会整体利益,于是便出现了“国家——社会——个人”的结构形态。支持这种理论的,不仅是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门类的兴起,而且在近年来的法学思潮中,社会法学派也呈汹涌澎湃之势。这种状况,实际上是在淡化公私法的区别与划分。

前一个因素,是对自己生活信念的考验,是一个生活勇气问题,这倒不难解决。而后一个因素,则是对自己的学术勇气的考验。学术勇气不是单纯凭借血型与血气可以解决的,它更多的是需要有学术的底蕴。这方面,我认为我们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好在我当时所在的北京大学有比较好的学术交流氛围,在与国内外的学者广泛交流中,我又获得了不少的信心。另外,这几年来关于大陆法古典时期私法以及私法精神的相关研究,让我产生了一种信念:在过去国家与个人二元结构下,我们并没有忽视法律(无论是公法抑或私法)作为一个社会整体存在的意义;换句话说,法律存在的背景始终是社会及其相互关系。

记得巴金老人曾经写过一篇散文:《思路》。老人认为,没有思路的思想就是歪理。他检讨自己在十年动乱期间也曾成了见风转动的风车,宣传了不少“歪理”。然而,难能可贵的是,正如老人自己所言,“我幼稚,但是真诚;我犯过错误,但是我没有欺骗自己。”这样,几十年来,老人一直顺着一条思路往前进,走向生命的真实。我不知道自己的这些想法是否可以经受得住历史的考验,但我相信巴老的话:“用自己的脑子思考,越过种种的障碍,顺着自己的思路前进,很自然地得到了应有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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