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高利贷 高利贷的特点与作用

2017-02-27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那么你对高利贷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什么是高利贷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什么是高利贷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

经济史学者通常会按照如下方式定义高利贷:选定一个“我们觉得合适的”数字,比如20%的年利率,然后把利率超过了20%的任何借贷定义为高利贷。这样的定义从字面意思上看并没有错,因为超过20%的利率的确比较“高”。

但是在中国的传统语境下,“高利贷”这个概念往往跟负面的意识形态连在一起。如果按照上面的定义,我们就会把所有超过20%年利率的借贷都认定为“坏的”。这种定义完全不顾借贷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和契约执行环境、不顾通货膨胀率的高低,完全出于局外人的主观愿望。

对于什么是高利贷,我国民法学界目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有的学者认为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否则即构成高利贷。

第二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应有一个法定界限,但这个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持这种观点的人还认为,凡约定利息超过法定指导利率的,其超过部分无效,债权人对此部分无请求给付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

高利贷的特点

高利贷信用是最古老的信用形态,是通过贷放货币或实物以收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一种信用关系。高利贷信用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占主导地位的信用形式。

1、利率高

高利贷的利率一般年利率在36%以上,借款100元,一年要支出36元以上的利息。个别的利率可达100%—200%。我国历史上高利贷年利一般都达100%,而且是“利滚利”,即借款100元一年后要还200元,如果到期不能归还,第二年要还400元,第三年就是800元。

高利贷之所以有这样高的利息,是由当时的经济条件决定的。由于前资本主义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劳动生产力水平低,生产规模小,小生产者一般都经受不住意外事故的冲击(如天灾人祸),一旦遇到意外事故,就无法维持原来的简单再生产,无法维持生活。在这样的情况下,小生产者(农民和其他小手工业者)就不得不向放高利贷者借钱或实物,以维持生产和生活。放高利贷者正是看到了借者为了维持生存这一点,就无情地抬高利率。如果借钱的人不是为了生活和生存,而是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那样,借钱是为了投资,获取利润,那么贷款的利率高了,使得投资的利润大部分或全部被高利贷的利息侵吞,借钱的人就不借了,贷款的利率自然也高不上去。

高利贷借者除了小生产者以外,也有一些破落的奴隶主和封建主,他们是为了维持奢侈的生活,其利息是最终要转嫁到小生产者身上。高利贷的债权人主要是商人,特别是货币经营商人、奴隶主和地主。

2、剥削重

高利贷的利息来源于奴隶和小生产者的剩余劳动及一部分必要劳动。小生产者借用高利贷所支付的利息,是他们直接以自己的剩余劳动或必要劳动产品支付的。奴隶主和封建主借用高利贷所支付的利息,同样是奴隶和小生产者的剩余劳动或必要劳动产品。因为奴隶主和封建主不劳动,他们所支付的利息,归根到底是对奴隶和小生产者的压榨和剥削。由于高利贷利息来源不仅要包括劳动者所创造的全部剩余劳动,还包括一部分必要劳动。这与利息只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的资本主义利息比较,其剥削程度更重。

3、非生产性

前面已经提到,高利贷的借者,无论是统治者还是小生产者,他们借用高利贷主要用于非生产支出。统治者借高利贷主要是为了维持其奢侈的生活,小生产者借高利贷是为了其基本的生活需要。这与资本主义借贷资本的用途以及社会主义信用资金的用途有着明显的区别。

高利贷的作用

1、高利贷信用促进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解体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劳动生产力水平低,人们的劳动产品主要是

满足自己的消费,用于交换的比率很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但是,由于高利贷的盘剥,小生产者为了归还高利贷,就不得不把劳动的产品拿到市场上去卖,这就提高了劳动产品的交换比率,促使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解体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

高利贷信用对生产力有破坏作用。由于高利贷的利息太高,不但阻碍着小生产的发展,而且使得大量的小生产者破产(因为要变卖生产资料归还高利贷),无法维持原有的简单再生产,造成生产萎缩,生产规模缩小。

2、高利贷信用在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过渡中有着双重的作用

一方面从客观上看,高利贷信用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到来提供了两个基本前提条件:一是集中了大量的资本,二是提供了雇佣工人队伍。由于高利贷的盘剥,使得放高利贷者手中集中了大量的资本,这些资本有可能投入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去。同时,也是因为高利贷的盘剥,使得大量的小生产者破产、失业,成为无业游民。这些人在法律上是自由的,而财产上是一无所有的,他们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维持生活,这就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提供了雇佣工人。另一方面从主观上看,放高利贷者也要尽量维持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维护高利贷的存在基础,因为最适宜高利贷存在和发展的经济条件是小生产占优势地位的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所以,高利贷者必然力图阻碍生产方式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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